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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这个“特别监管区”迎来新规!速看!

为了提升珠江口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海事局公布了《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海事管理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以下简称特别监管区)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统一实施特别监管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广州海事局、东莞海事局、珠海海事局、江门海事局、中山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依照职责,具体负责对所管辖特别监管区海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四条 鼓励船舶采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或者装备对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海事管理机构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为船舶提供航行安全服务保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划定、调整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交通管制区、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和港外锚地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并以通告、公告、航行通(警)告等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船舶定线区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等。

第六条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施工、运营期间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包括硬件设施、设备和监控预警系统等。

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和专用航标应当与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拟设航标的位置、类型、灯质等必要信息。海事管理机构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及附近水域的通航安全情况,确定临时航标的设置点。

临时航标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30日,使用期满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超过使用期限且需继续使用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第八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在港珠澳大桥至深中通道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2%。

在深中通道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

在珠海高栏港区航道、港池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且不小于0.5米,但10万载重吨以上危险品船舶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实际吃水的12%;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时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5%,在停泊期间保留的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实际吃水的10%,且不小于1.0米。

第九条 船舶沿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航道的外缘行驶。

靠近航道外边缘航行的船舶,其航向应当与邻近航道一侧的交通流向保持一致。

吃水3米以下的船舶顺广州港出海航道、高栏港主航道航行时,应当在航道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吃水3米至5米的船舶使用广州港出海航道、高栏港主航道时,不得妨碍广州港出海航道、高栏港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当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十条 船舶驶入或者驶出航道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驶入或者驶出航道的船舶,如只有在顺航道航行船舶采取行动才能安全通过时,则该船应当与顺航道航行船舶联系,表明其意图;顺航道航行船舶如果同意,应当明确回应,并采取使其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当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船舶横越航道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二)在横越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夜间可采取灯光警示等措施,以引起他船注意;

(三)尽可能用与航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避免横越他船船首。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避免在航道转弯处会船。

禁止船舶在崖门出海航道转弯处会船。在该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当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流时,南向船应当让北向船先通过。

禁止船舶在高栏港主航道、崖门出海航道Y1号灯浮至Y17号灯浮水域并列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在大濠洲航道南段(黄埔大桥以南)、赤沙航道北段(赤沙航道转向点以北)、新沙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船舶使用川鼻航道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避免驶出航道追越他船,高速客船除外。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避免在叉河口或者狭窄、弯曲航段掉头。

他船与在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掉头船舶;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不得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掉头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鸣放声号,密切注意周围环境。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限速规定。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交通密集区、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或者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船舶在港珠澳大桥至深中通道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船舶在深中通道以北水域、珠海港主航道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高速客船除外。

船舶在广州港出海航道、崖门出海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航速不应当低于5节。

第十六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船舶航经水域的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

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等停泊点所在水域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离泊航行。

船舶航经或者拟航经水域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应当及时驶离航道就近选择水域停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高速客船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限制,但码头、锚地或者系船浮筒等停泊点所在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高速客船离泊航行。

邮轮制定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的约束,但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锚泊: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靠离泊、应急需要时除外);

(二)桥区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应急需要除外);

(四)海底管线保护区;

(五)高栏港主航道1号灯浮至12号灯浮航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六)高栏港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航道、崖门出海航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第十八条 禁止在航道、锚地、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桥区水域从事养殖、种植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为避免紧迫危险采取行动,或者执行公务、实施抢险及救助活动时,可不受本规定有关限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能见度不良条款的约束。

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船舶,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有关禁止锚泊、掉头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条 拟进入广州港出海航道、珠海高栏港主航道且大于5万吨级的船舶,应当提前进行车、舵、通信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船舶向有关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进行航行计划预报时,应当确认已按照前款要求进行测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播报船舶动态,并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穿越非通航桥孔航行。

船舶进出桥梁通航孔所在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提前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保持航行设备、通导设备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桥梁前,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桥梁通航孔的技术尺度,使用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

船舶航经单向通航桥孔时,应当沿桥梁航道中轴线航行;航经双向通航桥孔时,应当避免在桥孔下方会遇,无法避免时,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外,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深中通道、黄茅海跨海通道非通航桥孔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水域。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避免驶入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水域。

船舶航经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附近水域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紧急锚泊时,应当尽量远离海上风电场、海洋牧场水域,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六条 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和海洋装备在试验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始发地、试验活动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验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和公布的试验水域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自卸砂(石)船在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

(二)船首龙门架应当放至最低;

(三)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八条 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当主动避让他船。

高速船之间的会遇,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第二十九条 在船人员在未设置舷墙、栏杆等船员保护设施的开敞甲板活动或者在舷外进行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开敞式船艇航行、停泊、作业时,船艇上的人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除实施抢险及救助活动外,在航船舶的附属艇筏、吊杆等不得伸出舷外。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别监管区,是指珠江口21°45′00.0″N纬度线以北,112°59′30″E经度线以东,114°30′08.8″E经度线以西和广州港黄埔大桥以南的广东海事局管辖的海区水域范围,即上述边界与以下河口界线范围内的水域:

1.沙湾水道,22°53′28″N/113°30′45″E与22°52′30″N/113°30′45″E连线;

2.蕉门河口,22°44′56″N/113°33′27″E与22°44′32″N/113°32′58″E连线;

3.洪奇沥,22°33′24″N/113°37′12″E与22°33′48″N/113°38′6″E连线;

4.横门,横门岛(蚁洲)东端(22°33′54″N/113°35′42″E)与横门岛(蚁洲)南端(22°33′25″N/113°34′42″E)及22°33′14"N/113°34′30″E连线;

5.磨刀门,三灶岛尖峰顶的东角咀(22°4′10″N/113°24’50″E)至大横琴塔石角(22°05′12″N/113°28′48″E)连线以南;小横琴岛的北山咀(22°09′26″N/113°31′52″E)与湾仔镇南(22°11′15″N/113°31′14″E)连线;

6.鸡啼门,大木乃南端(22°02′28″N/113°17′04″E)至大箕湾银屏咀(22°00′18″N/113°15′00″E)连线;

7.虎跳门、崖门,小雷珠岛(22°11′36″N/113°06′32″E)至白塔交杯石(22°12′10″N/113°04′52″)连线;

8.太平口,沙角码头内侧(22°45′44″N/113°39′25.5″E)至亚娘鞋岛的上围角(22°47′43″N/113°37′56″E)连线;

9.仙屋涌口,原虎门轮渡码头(22°49′03″N/113°36′36″E)与虎门电厂码头(22°48′35″N/113°36′48″E)连线;

10.东莞江口,坭洲头灯桩(22°54′00″N/113°34′30″E)与华润水泥厂码头(22°53′36″N/113°34′54″E)连线;

11.淡水河口,北岸转角(22°58′18″N/113°33′00″E)与南岸河口水闸(22°58′00″N/113°33′6″E)连线;

12.麻涌河口,四航局预制厂码头(23°02′6″N/113°31′36″E)与新沙驳船码头(23°02′13″N/113°31′30″E)连线;

13.东江口,东江口铁路桥。

(二)广州港出海航道,是指从马友石灯船至西基掉头区的主航道,包括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新沙航道。

(三)海上水面自主航行船舶,是指在不同程度上可以独立于人员干预运行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大濠水道船舶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关于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涉及特别监管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请航经特别监管区水域的船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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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2.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示意图

来源:广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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