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4号公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 202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见附件1)将于 2024年 5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近期,中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22年修正案的通知》(见附件2),对修正案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
修正案对现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8条、第10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地区接收设备、《垃圾记录簿》的配备和记录。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要求吧!
一 扩大了需配备《垃圾记录簿》的船舶范围
新修正案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
原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
重点:100总吨到400总吨的海船,务必在2024年5月1日前配备合规的《垃圾记录簿》。
二 《垃圾记录簿》格式及记录须规范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第10条3.6 如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落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入,或对于100总吨以下的任何船舶,应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中记录发生日期和时间、发生时的港口或船位(经度、纬度和水深,如已知)、排放或落失的原因、排放或落失的物品的详细信息、排放或落失的垃圾类别、以立方米为单位的各类垃圾估算数量、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此类排放或意外落失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及一般说明。
重点:《垃圾记录簿》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 V附录 II格式要求。中国籍国际和沿海航行海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下载电子版的《垃圾记录簿》(见附件3)。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进行记录。
ATTENTION
特别
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将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拓展
《垃圾记录簿》记录模板如下:
“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意外落失应按照修正案第10条进行记录”,记录模板如下:
以上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修订的主要内容。海洋是生命的摇篮,保护海洋环境是每个人的义务。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共同守护这片蓝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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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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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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