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动态与尺度,也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但特殊用途船舶,由于其特殊的构造,难以满足桅灯的安装要求,这严重影响了船舶航行安全。
1、基本情况
01|船舶概况
02|检查情况
2023年10月,舟山海事局船舶安检员对靠泊在对“XX”轮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发现该船是一艘装载大件的甲板货船,该船中1/2之后到船舶尾端,未设置垂直高于前桅灯4.5米的后桅灯(见下图),只在前桅杆上安装了垂直状态的两盏前桅灯。
但在罗经甲板左右各安装了一盏探照灯,右侧安装的一盏是具有CCS标志型号为TZ1的探照灯(见下图)。
而左侧安装的是一盏型号为TG3的无CCS标识的信号灯,非探照灯(见下图)。
进入驾驶台后,发现该两盏灯的开关在操纵台上独立的一个绿色按钮,并没有接入航行灯控制器的面板上(见下图)。
03|检查结果
经综合检查,对该船开具一项涉及到特殊构造和用途船舶的后桅灯由两盏探照灯代替而不符合法规规范要求的缺陷。
缺陷代码:1550,缺陷描述:后桅灯、尾灯和锚灯未安装;同时作为等效措施的两盏探照灯均未接入驾驶室航行灯控制器,且一盏无船用产品证书。
2、相关公约条文
(一)公约/法规原文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则
第四篇 船舶安全
第8章 信号设备 图片图片第2节 号灯
8.2.4 特殊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
8.2.4.1 本条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是指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的船舶:
(1)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包括甲板室)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
(2)从本条(1)中所述的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包括阶梯开敞甲板)。
(3)在本条(2)中所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如大型结构件、平台用设备或物资),或者,预留或安放有船舶预定用途或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
8.2.4.2 对于具有 8.2.4.1 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 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 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8.2.4.3 上述 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 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 ISO 17884 或 GB/T 24954;
........
3、案例整改及分析
01案例整改
安检员在复查时,发现该船罗经甲板左侧的一个信号灯,已拆除并换成了具有CCS标识型号为“TG3-N”的探照灯(见下图)。
其电源控制开关也接入了航行灯控制器内,其面板上也有明显的标识了“探照灯”字样(见下图)。
02案例分析
该船船检证书上载明的船舶种类是甲板货船,具有明显的三个特征:1.最上一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2.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3.上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符合法规对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定义。同时该船船长133米,超过50米的需安装前后桅灯的法规要求。
因甲板上装载较大型物体而无法安装后桅灯的法规要求,法规提出了满足上述要求的等效措施,即至少两盏有足够功率能照亮船舶尾部的探照灯,该灯至少在驾驶台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该灯还需有船用产品证书。
所以这样代替后桅灯的探照灯其性质变得尤为重要,非驾驶台顶部普通的扫海灯所能相提并论的。
建议及提醒
1.对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对船舶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船公司在船舶建造检验期间应配合好船厂、检验人员、选用船检机构认可的号灯,按图施工,避免出现未能满足检验规则的情况。
2.对船员:学习了解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上存在的缺陷在通过船员自查这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岸基提出缺陷,为航行安全保驾护航。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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