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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发布《九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九江VTS服务指南》的通告

九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九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九江VTS系统”)的作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 VTS 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马当南水道左岸马当咀过河标与右岸马当山罐型岸标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716 公里)至长江干线九江上港集装箱码头上沿与航道垂直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802.3 公里)之间的水域。

在 VTS 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江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VTS水域船舶报告线设置如下:

(一)上行报告线为马当南水道左岸马当咀过河标与右岸马当山罐型岸标连线(30°00′08″N/116°38′42″E 与 30°00′13″N/116°39′10″E 的连线);

(二)下行报告线为长江干线九江上港集装箱码头上沿与航道垂直线(29°43′30″N/115°53′21″E 与 29°44′23″N/115°53′44″E的连线);

(三)自鄱阳湖驶入长江的船舶报告线为鄱阳湖口示位标与南岸垂直连线(29°44′16″N/116°12′26″E 与 29°44′48″N/116°11′56″E 的连线)。

第五条 下列船舶在通过报告线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 10 频道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

(二)危险品运输船舶;

(三)浮吊、打捞、疏浚等特种用途船舶及船队;

(四)船舶总长80米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五)海船和外国籍船舶;

(六)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始发港、目的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凡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或北斗系统船舶终端的船舶,必须保持船舶终端设备正常运行且输入数据及时、准确,在此种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船舶(定线渡船除外)还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 VTS 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和 VTS 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在 VTS 水域内始发;

(二)在 VTS 水域内靠离码头、系离泊和锚泊前后。

第七条 船舶在 VTS 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发现 VTS 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者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 VTS 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开展以下活动前,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船舶尺度、活动内容和 VTS 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1)大型拖带;

(2)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

(3)试车、试航和测试磁罗经;

(4)编、解队作业;

(5)船舶演习;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7)航道、水文测量作业前后;

(8)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9)锚地并靠或过驳; 

(10)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VTS 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与周围船舶和设施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在VTS水域内靠泊的船舶,其尺度应符合有关靠泊尺度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和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的区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进入或者驶离作业水域应向 VTS 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 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者在指定水域停泊。

第十七条 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VTS中心指挥,全力进行救助。

第四章 通信联系

第十八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10频道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

第十九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10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二十条 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VTS中心可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10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者安全信息播发。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报告,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五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二条 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恶劣气候时,VTS 中心通过甚高频06、10频道播发安全预警信息或安全提示。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提供相关的水文气象、航道维护尺度、航行通(警)告和其它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者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

第二十四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长江海事局关于发布<九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九江VTS服务指南>的通告》(长海指挥〔2021〕245 号)同时废止。

九江VTS服务指南

–(中国)–(九江交管中心)

 一、VHF 程序

(一)分区

九江 VTS 覆盖区为长江干线马当南水道左岸马当咀过河标与右岸马当山罐型岸标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716 公里)至长江干线九江上港集装箱码头上沿与航道垂直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802.3 公里)之间的水域。

分区工作频道: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VHF CH10。

在交管水域内船舶应呼叫九江船舶交管中心(以下简称 VTS中心),并必须在相应 VHF 频道上保持守听。

(二)其他频道

长江水上交通信息区播联播 VHF CH01

   长江机动船舶间航行避让通信 VHF CH06

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道 VHF CH16

(三)VTS 覆盖区示意图

四种特殊的线(VTS 界线、引航线、分区线和报告线)如下表示:

二、船舶报告

(一)适用船舶

1.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

2.危险品运输船舶;

3.浮吊、打捞、疏浚等特种用途船舶及船队;

4.船舶总长80米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5.海船和外国籍船舶;

6.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二)驶入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驶入交管水域,通过报告线时。

 2.报告线:上行报告线为马当南水道左岸马当咀过河标与右岸马当山罐型岸标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716公里);下行报告线为长江干线九江上港集装箱码头上沿与航道垂直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802.3 公里),自鄱阳湖驶入长江的船舶报告线为鄱阳湖口示位标与南岸垂直连线(长江下游航道里程 768 公里)。

3.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4.报告方式: VHF CH10。

5.报告内容: 船名、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始发港、目的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进港船舶还需报告拟靠泊的码头、泊位或锚泊的停泊区(锚地)。

(三)抵港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抵达 VTS 覆盖区内泊位或者锚地。

2.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VHF CH10。

4.报告内容: 船名、船位、拟靠泊泊位或锚泊锚地、航行动态和交管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等。

(四)开航报告

1.报告时机:船舶离泊或起锚前。

2.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VHF CH10。

4.报告内容: 船名、目的地、装载情况、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航行动态和交管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等。

(五)事故报告

1.报告时机: 船舶在 VTS 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2.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VHF CH10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 事故细节、救援需求和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六)异常情况报告

1.报告时机: 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2.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VHF CH10和其他一切有效手段。

4.报告内容: 船舶异常情况。

(七)活动报告

1.报告时机(应在以下行动之前报告):

(1)大型拖带;

(2)非锚地水域以外锚泊;

(3)试车、试航和测试磁罗经;

(4)编、解队作业;

(5)船舶演习;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7)航道、水文测量作业前后;

(8)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9)锚地并靠或过驳; 

(10)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2.报告对象: 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3.报告方式: VHF CH10。

4.报告内容: 船名、船位、船舶尺度、活动内容和 VTS 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三、提供的服务

(一)信息服务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1.他船动态信息;

2.航道及助航标志信息;

3.水文气象信息;

4.航行警(通)告信息;

5.其他信息。

(二)交通组织服务

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水工作业等情况,应船舶请求或认为必要时,可对 VTS 水域内的船舶进行交通组织。VTS 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 VTS 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的水域停泊。

(三)支持联合行动

应船舶或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求,VTS 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助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其他信息

(一)船舶在 VTS 水域内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二)在 VTS 水域内发生船舶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 VTS 中心的指挥,并根据 VTS 中心的指挥和现场海巡艇的调度全力进行救助工作。

(三)船舶、设施在 VTS 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应在06 频道上守听,并在 10 频道接受 VTS 中心的询问和如实回复。

(四)盲区描述

盲区一:以下四点[A(N29°44′40″,E116°01′02″)、B(N29°44′39″,E116°00′59″)、C(N29°45′21″,E116°00′37″)、D(N29°45′22″,E116°00′39″) ]联线内水域。

盲区二:以下四点[A(N29°43′09″,E115°54′26″)、B(N29°43′10″,E115°54′23″)、C(N29°44′01″,E115°54′40″)、D(N29°44′01″,E115°54′43″) ]联线内水域。

盲区三:以下四点[A(N29°47′29″,E116°15′19″)、B(N29°47′26″,E116°15′13″)、C(N29°47′54″,E116°14′46″)、D(N29°47′55″,E116°14′48″)]联线内水域。

五、获取信息途径

(一)相关信息发布官网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http://www.mot.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www.msa.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官网:http://www.cj.msa.gov.cn

(二)九江船舶交管中心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332000

通信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滨江路251号

图文传真:九江船舶交管中心 0792-8137810

九江长江水上搜救专用电话 0792-1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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