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
装卸货期间安全
需要船岸双方协作、落实责任
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但有的码头、船舶麻痹侥幸
小编梳理了一些典型案例
提醒船员朋友们
安全责任重大
切勿敷衍了事
一、防污染检查表
案例
2024年1月16日上午,大厂海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发现某码头正在进行二甲苯装载作业,尾气回收管线已与某轮透气管路连接,但某轮部分货舱P/V阀仍处于自动开启状态,向大气排放。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二、船/岸检查表
案例
2024年1月14日下午,大厂海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轮靠泊码头作业期间,码头、船舶均未按规定时间开展重复检查,检查时发现重复检查项已经签署到了晚上8点,严重弄虚作假。
法规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条件及要求》(DB 32/T 4125—2021)
5.6.4 船舶装卸作业前应按照《船岸检查表》的内容做好安全检查,船长或船方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货物作业计划,经船长批准后实施,参与货物作业的人员应在计划上签字。
8.2.6 码头应与船舶按《船岸安全检查表》内容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应在规定的时间与船方共同检查确认检查表中的重复检查项(R项)。
8.2.9 码头制定船岸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人员、检查范围、检查的频次以及停止作业项,明确船岸界面作业过程中双方检查人员的职责,明确检查结果的监督复核部门和整改监督部门。
三、围油栏
案例
2023年10月,大厂海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轮在某码头卸载货物原油期间,码头未布设围油栏,也未采取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四、靠泊搭靠
案例
2024年1月,大厂海事处检查发现,某油污水接收船对正在某码头靠泊装卸作业的某危化品船舶开展油污水接收作业。
法规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使用的货物软管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