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南京梅山海事处乌江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行无人机巡航任务时,发现“中航油**”轮航行至南京乌江水道期间在船人员向长江倾倒生活垃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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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健豪
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
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闵健豪
该起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的案件发生在2024年1月10日11时39分。当天中午,我按照巡航计划正在操作无人机对乌江水道开展空中巡查。当无人机飞行至乌江1号浮下游水域时,我观察到有一艘危化品船舶正在上水航行,当时该船生活区外有两名人员正在舷边作业,没有穿着救生衣。因为近期江苏海事局正在开展针对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我随即操作无人机降低高度对该艘船舶进行抵近观察,观察过程中就看到一名在船人员从生活区内拎出一个垃圾桶,并把桶内的垃圾倾倒入长江里。随后,我操作无人机对排入水体的垃圾进行了近距离观察,确认了垃圾的具体种类,并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该轮询问具体事件经过,告知相关违法事实,并对责任船员进行普法宣教。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的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输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案船员还将面临扣分处罚。
对于内河船舶,2018年7月1日开始,关于船舶垃圾的分类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附录A船舶垃圾分类表分为10类,分别是: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废弃物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
这个分类比较细,我们建议内河船舶的生活垃圾可以按照城市市政管理普遍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此外,需要内河船舶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剩饭、剩菜或者船舶运输的黄沙、石子等货物残余,可能有部分船员认为对水体不会造成什么污染,但是在标准的定义里,这些都属于船舶垃圾,随意丢弃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船舶应当按照船检证书的要求配备满足数量和容积要求的垃圾储存容器,配备的垃圾桶应当是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并按要求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禁止船舶向内河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应倾倒入接收设施,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在长江江苏段,船舶靠港作业,应当在靠泊后先行送交生活垃圾,拒不送交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接收作业应使用手机“长江e+”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在长江以外的内河水域行驶的船舶,应当将垃圾交送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检查,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或接收作业单位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在船上至少保存两年。
一是强化长江大保护普法宣教。经常性地运用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开展典型案例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制作了一批宣传海报、折页等,通过跑码头、上船头面对面地向船员朋友们介绍当前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二是搭建智慧立体巡航体系。构建以网上巡航、无人机、无人船巡航为主体,海巡艇、执法车等巡航方式互为补充的智慧立体巡航模式。通过CCTV和无人机等信息化设备的全方位监控,可以更精准地捕捉船舶违法排污等行为。此外梅山处辖区内的跨江桥梁上还安装了船舶尾气遥感设备,可以实时监测航行船舶使用的燃油是否达标。
三是推动交界水域联合监管。梅山处地处长江江苏段最上游,为提升交界水域治理能力,梅山处党支部联合宁、马两地海事、公安、航道、交通等多单位成立了“服务宁马交界水域航运高质量发展党建联盟”。常态化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活动,通过凝聚一股交界水域治理共识、建立一个水上安全共同体、汇聚一团优势集中的执法力量,破解了包括交界水域锚泊船舶污染防治在内的一批水上治理顽疾。
四是突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依托辖区内通江船闸、渣土出运码头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制定发布了《乌江河口进出闸船舶信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将船舶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等突出违法行为列入信用惩戒,限制其进出船闸或进港装卸货物,目前已有10余艘船舶列入信用管理黄名单。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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