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等。
国际海事组织(IMO)已正式确认,只要符合MARPOL附则VI的规定,就可以使用电子格式的燃油交付单(BDN)作为传统纸质文件的可接受替代品。
在此之前,MEPC第80届会议同意对MARPOL附则VI关于BDN的规则18.5和18.6进行额外的统一解释。它现在包含在更新的合并通告MEPC.1/Circ.795/Rev.8中。
燃油交付单(BDN)
对于纸质BDN或电子BDN,《防污公约》附则VI附录V规定的BDN中应包含的最低限度信息保持不变。
所提供的电子BDN还应防止任何编辑/修改/修订,并应提供用于进行身份验证的方法。
从交货之日起,电子BDN必须同等地在船上保留不少于三年的时间,并在需要时随时供检查。
进一步举措
作为更广泛的数字化举措的一部分,某些港口正在考虑实施电子BDN以及包括与加油操作相关的文件的数字化。船员应该了解这些变化,例如电子BDN的接收,以及随后在船上安全保留该电子记录不少于规定的时间的方法。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