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环法》即将生效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
几大常见违章处罚变化!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海环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协同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就让我们结合典型案例一起学习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几大常见违章处罚的变化以及对应的良好做法,从而避免被处罚。
案例1
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占宁波辖区近两年危防管理类案的近30%)
2022年11月14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大榭中海油码头3号泊位对“X”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簿2022年11月11日C项记录残油舱现存残油0.538m³与实际测量存量(约0.14m³)不符,且记录簿中记载该舱总容量为1.73m³,与证书不一致。经核查,该轮未实际测量污油存量,仅通过估算记录导致污油存量与实际不符。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旁通管路,且该轮最近一次残油接收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该轮存在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的行为,但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另经调查,该公司曾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7日在舟山海事局受到行政处罚,案号:海事罚字[2022]07030700xxxx。
新旧法律中涉及案例1违法处罚变化如下:
如何正确记录《油类记录簿》C-11项目呢?(以“YH”轮为例)
1测 2修 3查 4记
测:实际测量净高为0.058米
修:根据测量时船舶艏艉吃水差进行纵倾修正,如图吃水差为0.4米,则测量净高修订为0.057米。
查:查看舱容表,净高0.057米对应的容量即为本次测量实际容量1.365立方米。
记:按照油类记录簿记载要求,每周对C:残油(油泥)的收集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案例2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占宁波辖区近两年危防管理类案的近10%)
2022年8月1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靠泊于宁波大榭智品码头的“S”轮开展远程现场监督时发现:该轮分别于2022年7月17日1800至1830时和7月25日1600至1640时向海洋排放生活污水,经核查,该轮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装置型式为WCH-0.5,仅限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而该轮在上述2次排放期间始终处于中国领海基线以内,共向海洋违规排放生活污水约1.22立方米。另经调查,船舶所有人曾于2022年3月7日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在宁波海事局受到过海事行政处罚,案号:海事罚字[2022]07010700xxxx。
新旧法律中涉及案例2违法处罚变化如下:
如何正确排放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呢?
1看 2学 3查 4记
看:船舶技术资料,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原理图or粉碎消毒系统原理图or生活污水集污舱原理图
学:不同装置设备的排放要求
注:图中绿色部分代表可以排放
查:船舶位置与领海基线3海里及12海里位置关系
记:内容应能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下面这个记录样本供参考,是比较完整和详细的)
案例3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占宁波辖区近两年危防管理类案的2.3%,处罚额度较大)
2023年9月18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大榭关外码头对“B”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3年7月30日0700时太仓驶往麦寮途中在26°37.7′N、120°15.7′E排放0.08m³食品垃圾入海、于2023年8月22日1700时至1800时台中驶往麦寮途中在25°26.3′N、120°05.3′E到25°38.1′N、120°04.4′E之间排放洗舱水约40m³入海(含有浓度50.4%的液体氢氧化钠的洗舱水,属于Y类有毒液体物质),经核实,上述排放食品垃圾的位置位于领海基线以内、排放含Y类物质洗舱水的位置距领海基线少于12海里,分别禁止排放食品垃圾和洗舱水,该轮存在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新旧法律中涉及案例3违法处罚变化如下:
化学品船如何规范洗舱并排放洗舱水呢?
在此以洗舱作业前中后做安全防污染提醒
洗舱作业前:
1.按照《程序与布置手册》的规定开展卸货操作,以满足货舱、管系等部位货物最小残余量要求。
2.制定洗舱计划,包括待清洗货物的类型及其特性、清洗期间主要风险、安全防护设备、拟清洗的液舱及清洗方法、清洗顺序和除气布置等。
3.组织召开预清洗会议。熟悉洗舱计划,明确各个作业参与人员的相关职责。
4.在港区水域内洗舱需要及时报告作业情况。
5.确保淋浴和眼冲洗设备随时可用、无影响洗舱作业安全的其他作业、有不用的液货舱开口保持关闭、消防设备准备就绪随时可用等。
洗舱作业中:
1.洗舱期间防止接触有毒物质,通过正确穿戴人员防护装备、限制进入货物区域、正确控制船舶的通风等方式,避免作业人员接触有毒蒸气。
2.预防洗舱期间静电危害。固定式洗舱机应与船体结构牢固搭接,移动式洗舱机应通过洗舱软管与船体结构“连续电气搭接”,移动式洗舱机吊装绳索禁用合成材质,以保证产生的任何静电将安全泄放。洗舱期间应持续排空液舱,并采取措施,避免诸如手动工具、测深杆、取样桶等金属物品掉入液舱产生机械火花。
3.特殊情况下人员进舱应遵守进入围蔽处所工作程序,佩戴呼吸防护及安全防护装备(PPE),重点防范入舱人员窒息、中毒、跌滑受伤等风险。
4.做好甲板洗舱值班,密切关注洗舱机工作状态及喷射压力等,强化货舱密封性、洗舱水温度与压力等关键部位的巡查工作。
洗舱作业后排放洗舱水和污液布置:
1.洗舱水的最终排放应依照船舶的《程序与布置手册》并符合MARPOL要求。若允许,洗舱水应留存在船上污液舱以便随后在海上排放,或者排至岸上经认可的接收设施。
2.污液转驳的安全管理。在转驳至船舶共用污液舱之前,首先应检查各种货物和化学清洗剂的相容性,应避免MARPOL附则I中油类货物污液与附则II中散装有毒液体货物污液的混合。其次,避免不相容货物污液的混合。最后,如果污液需要留存在船上时间长,则需要监控污液舱的内容物是否有任何化学反应的迹象或易燃蒸气的积聚。
3.洗舱水排放入海要求。规定程序卸货,并按规定预洗、有效扫舱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应满足船舶航速、排放位置与水深、排放速率等要求: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节,或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节;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排放时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海里,水深不小于25m。
4.洗舱以及洗舱水排放操作应如实记录到《货物记录簿》。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