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1982 年颁布以来,历经1999 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海环法》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海环法》转化了《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管理公约》)有关要求,加强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控制与管理,对防控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新修订《海环法》关于船舶压载水的相关条款。
1 增设相关条款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八十条第三款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2 对应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条款解读
01 较之于原有《海环法》,新修订《海环法》将压载水沉积物新增到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新增设了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三款;原《海环法》没有提到压载水处理的有关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海环法》新增设了第九十三条第五款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对应压载水处理的法律责任;通过修改船舶压载水条款实现了《压载水公约》以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转化。
02 任何船舶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违法不仅指违反本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较老《海环法》的“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范围增大了。“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主要指向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违法向海洋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主要指船舶压载水的排放不符合《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D-1条压载水置换标准或第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船舶沉积物的排放不符合《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B-5条及G4导则第1.3条沉积物管理(第1.3.1、1.3.2、1.3.6条)要求。
03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证书与文书可能有(根据船舶适用的情况确定):《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监测、监控规定主要指向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自我监测要求(G8导则4.17、4.18、4.19、4.20,及其附件第5部分自我监测的要求),对压载舱中沉积物的量定期监测(G4导则第1.3.3条)。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应符合《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则第B-2条及MEPC.369(80)决议要求。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国内航行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管理证书与文书配备,以及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的记录格式和记录载体做规定要求,因此,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有效执行该条规定,则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执行标准。
04法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是《压载水管理公约》缔约国,且未声明保留相关条款,因此,《海环法》未做规定或做的规定与公约有区别时,适用《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规定。
新修订《海环法》施行后,充分吸收了《压载水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中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经验,同时,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也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哦!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加强学习船舶压载水相关规定,遵守相关规定,提升环保意识,避免出现相关行政处罚!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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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