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2版IMDG
即将强制实施
这些变更与你有关
前言/PREFACE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是规范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洋运输的强制性国际规则。根据MSC.501(105)号决议,IMDG 41-22修订版于2023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于2024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本期公众号,小编将为大家介绍IMDG 41-22版修正案的的主要修订内容。
第1部分 总则、定义和培训主要修订内容
(一)1.2.1定义修订
(二)1.2.1新增定义
①IAEA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②封闭式低温容器的内容器:系指用于装载冷冻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③压力容器壳,系指无封闭装置或其他辅助设备,但包括任何永久附加装置(如颈圈、脚圈等)的气瓶、管状容器、压力桶或救助压力容器。 注:“气瓶壳”“压力桶壳”“管状容器壳”定义也适用。”
④压力容器的辅助设备,系指封闭装置、歧管、接管、多孔、吸收或吸附性材料以及任何结构装置,例如搬运装置。”
(三)1.2.2 计量单位
在1.2.2.1 计量单位表格中增加“电阻”条目
第2部分 分类 主要修订内容
(一)2.4.2.3第 4.1 类自反应物质
“目前已确定的包装自反应物质清单”新增一个自反应物质
在表下,增加新的表注:
“(11) 有具体规定浓度限值的技术化合物可含有≤12%的水和≤1%的有机杂质。”
(二)2.5.3.2 有机过氧化物的分类
“现已确定包装的有机过氧货物一览表”新增3个有机过氧化物
在表下,增加新的表注:
“(32)活性氧≤4.15%”
(三)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2.6.0 绪注
注3:来自不含任何感染性物质的植物、动物或细菌源的毒素或非感染性物质内包含的毒素归类于第6.1类,UN3172。
41-22版IMDG在注 3 后,增加“或 UN 3462”。与TDG第22修订版保持一致。
(四)第7类–放射性材料
删除了III类低比活度(LSA-III)材料测试要求,同时对低弥散性放射性材料规定了详细的测试要求:
①删除2.7.2.3.1.4和2.7.2.3.1.5小节
②在第2.7.2.3.4.3节新增加有关低弥散性放射材料性的测试要求:“2.7.2.3.4.3 代表包件全部内装物的固态材料样品须在环境温度的水中浸没 7 天。试验所用水的体积须足以保证在 7 天试验期结束时,所剩未被吸收和未起反应的水的净容积,至少为固态试验样品本身体积的 10%。所用水的初始 pH 值须为 6-8,在20°C 时的最大电导率为 1 mS/m。在试验样品被浸没 7 天后,须测定净容积水的总放射性活度。
(五)2.8.3 物质和混合物包装类的划分
(六)2.9.3 环境有害物质(水环境)
补充慢毒1和慢毒2的分类:
在2.9.3.4.3.4 (i)下面加注:在这种情况下,当测试混合物的ECx或NOEC>0.1mg/L时,没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定对长期危害进行分类。
(七)2.9.4 锂电池组
第3部分 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限量免除 主要修订内容
(一)3.1.4隔离类
①3.1.4.4 将“1 酸类(SGG1 或 SGG1a)”替换为“1 酸类(SGG1)”,并删除所有星号和对应的脚注“*强酸标识”。
②UN 1439(重铬酸铵)是唯一包含隔离代码SG75的条目,之前要求是与SGG1a -强酸“分离”,现在包含SG35,需要与所有酸“隔离”。
(二)3.2危险货物一览表
①UN1002 压缩空气条目新增特殊规定397:
当不存在其他氧化性气体时,氧气体积比率不小于19.5%且不超过23.5%的氮氧混合物可在此条目下运输。只要浓度在该范围内,无需加贴第 5.1 类副危险性标志。
②UN1012丁烯条目新增特殊规定398:
明确了该条目仅适用于丁烯类、1-丁烯、顺-2-丁烯和反-2-丁烯的混合物,而对于异丁烯,需划入UN1055。
③将UN1169(萃取物,芳香,液体)条目删除,合并为UN1197。
相应UN1197运输名称从“EXTRACTS, FLAVOURING, LIQUID”(萃取物,调味,液体)修订成“EXTRACTS, LIQUID, for flavour or aroma”(萃取物,液体,用于风味或香气)。
④3个可免除量修订
UN3208 II 类包装条目:原来的“E0”修订为“E2”;
UN3209 II 类包装条目:原来的“E2” 修订为“E0”;
UN3527 II 类和 III 类包装条目:原来的“E2” 修订为“见SP340”
⑤UN 1891(乙基溴)
由6.1类改为3+6.1类。LQ、EQ和EmS的值也随之改变
⑥UN3538(含不易燃、无毒气体的物品)新增特殊规定396
⑦新增一个UN3550:(氢氧化钴粉末,含有不少于10%的可呼吸颗粒),类别号6.1
(三)3.3特殊规定
①SP188
删除注1“37-14版《IMDG规则》特殊规定188中有关标记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②SP225
在.1 后,插入以下新的注:
“注:只要灭火剂压力容器的安全未受影响,并且灭火器继续标为便携式灭火器,即使该便携式灭火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一些部件(例如软管和喷嘴)被暂时取下,该类型的便携式灭火器仍适用本条目。”
第4部分 包装和罐柜规定主要修订内容
(一)4.1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
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①4.1.1.15 在最后增加一个注
“注:对于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使用期指的是内容器的制造日期。”
通常最多可以使用5年。
②救助压力容器的使用
③有关包装导则的一般规定
4.1.3.3 在最后增加一句,内容如下:
“如包装导则或危险货物一览表提到的特殊规定允许包装无需满足 4.1.1.3 的要求(如板条箱、托盘等),则这些包装不需符合第 6.1 章要求的包装的质量或体积限制,除非相关包装导则或特殊规定中另有要求。”
取消了对于特定包装的最大净重或体积(例如,小于400kg 或450L)的限制。
对P003、P004、P005、P006、P130、P144、P408、P801、P903、P905、P906、P907、P909和P910共计十四个包装导则增加类似附注:
明确适用相关包装导则运输的货物,经认可的包装净重可超过400kg。
*以P003为例,在其下属的特殊规定PP32下方增加附注,表明对于PP32所涉及的UN2857、UN3358、UN3164,若物品坚固,可以在无包装的情况下放在板条箱或外包件中运输,此时包装的最大净重可以超过400KG。
④包装导则P200修订
针对气体货物运输包装导则做出一系列修订如下:
a. 在第(5)段d中,在“钢质压力容器“后加“或带钢衬里的复合压力容器”。
b. 在特殊规定Z结尾下面增加关于氟和惰性气体混合物的工作压力规定。
c. 表2中“液化气体和可溶气体”更新了UN 1008、2196和2198的LC50值;表3“非第 2 类物质”中更新了UN1052的LC50。
⑤包装导则P621修订
P621中新增不可拆卸顶盖桶类和罐类包装:
1.桶类:新增1A1、1B1、1N1、1H1,
2.罐类:新增3A1、3B1和3H1。
⑥锂电池包装导则P903修订
P903适用于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的锂电池。对 P903(2)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P903(2)条仅适用于单个电池或电池组;同时对于满足P903(2), (4), (5)的锂电池包装,最大净重可以超过400kg。
⑦包装导则P911和LP906修订
▶针对损坏或残次锂电池,对使用 P911运输的多个电池组和多个含电池组设备的运输要求及使用 LP906运输时托运人提供证明报告等要求进行明确: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