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信用管理行为,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海事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海事监管领域信用名单认定、激励惩戒、异议申诉、信用修复以及信用承诺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海南海事局辖区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名单包括守信激励名单(“红名单”)、信用正常名单、信用关注名单、信用较差名单和失信惩戒名单(“黑名单”)。
第四条 海南海事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奖惩并举、过惩相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海南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名单认定及奖惩措施
第六条 信用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建议名单经核准后,列入“红名单”:
(一)获得交通运输部评定的诚信典型;
(二)获评上年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
(三)获得上年度海南海事局认定的诚信典型;
(四)海南海事局与本省省级以上部门、其他直属海事局联合认定的诚信典型。
(五)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本条第(三)项所述的“海南海事局认定的诚信典型”是指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被评价为A类的各类信用主体,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 信用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的海事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对被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必要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可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对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分别开展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红名单”的(联合)激励措施另行制定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黑名单”的(联合)惩戒措施由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
第九条 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中被评价为B类(信用正常名单)、C类(信用关注名单)、D类(信用较差名单)的信用主体,相应管理措施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将“黑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实施综合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将海事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船舶更名的,该船舶原海事信用信息随之转移,被列入的海事信用名单类别不变。
第三章 异议申诉及名单有效期
第十二条 “红名单”“黑名单”应通过海南海事局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信用名单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由作出名单认定建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处理。
作出名单认定建议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和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建议,由海南海事局核准后,告知申请人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申诉被核查处理后,“红名单”“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在海南海事局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交通”“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中被评价为B类(“信用正常名单”)、C类(“信用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其该评价结果不公开发布,信用主体可通过海南海事局提供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被列入“红名单”的、本规定第七条被列入“黑名单”的,其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被列入“红名单”的、本规定第九条被列入“信用较差名单”的,由海南海事局确定并公布,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第十六条 “红名单”“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有效期的起算日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确定: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二)对提出异议核查后,作出维持决定的,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三)对提出异议核查后,作出修改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信用关注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自失信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整改,且在有效期内未再出现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从“信用关注名单”中移除,移除后自动进入“信用正常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修复及名单移除
第十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的信用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附件1)。
第十九条 作出名单认定建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制作《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2)。对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在《信用修复通知书》中注明理由。
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海南海事局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统一公布信用修复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红名单”信用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
(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中的诚信典型被撤销的;
(三)发生交通运输部或部海事局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被海南海事局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信用关注名单”的;
(五)被与海南海事局联合开展信用监管的海南省级以上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六)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黑名单”信用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信用主体被认定为“黑名单”所依据的条件被依法撤销的。
“黑名单”移除的申请、审核和决定与其信用修复申办程序相同。
第二十五条 “信用较差名单”信用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信用较差名单”:
(一)“信用较差名单”有效期届满;
(二)信用主体被认定为“信用较差名单”所依据的条件被依法撤销的。
“信用较差名单”移除的申请、审核和决定与其信用修复申办程序相同,移除后自动进入“信用正常名单”。
第二十六条 海南海事局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动态公布信用名单更新情况,并自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联合惩戒单位。
第五章 信用承诺
第二十七条 信用承诺分为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两类。
第二十八条 除“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以外的信用主体在辖区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告知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经申请人自愿并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后,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记录并公示海事信用信息。自发现之日起该申请人2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十条 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鼓励信用主体在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作出主动公示承诺,并自愿接受海事监管和社会监督。
海南海事局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并公布海事现场监管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信用承诺实行公示制度,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主动公开或由办理机构代为公开。
自行主动公开的,应向办理机构提供公开的方式和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海南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23年11月30日,海事海事局印发了《海南海事局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3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随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航运要素快速增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信用建设攻坚方案》等政策法规要求,防范航运要素聚集带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进一步优化提升海事营商环境,促进自贸港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全面覆盖海事监管对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海南海事局辖区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覆盖了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管服务的各类对象。
(二)全新设立五种名单类型。《规定》将信用名单分为守信激励名单(“红名单”)、信用正常名单、信用关注名单、信用较差名单和失信惩戒名单(“黑名单”),强化了信用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客观化,同时还与交通运输部、海南省政府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三)明确了信用名单的认定标准。存在获得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南海事局评定的诚信典型等情形的信用主体,可自愿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列入“红名单”;信用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的海事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列入“黑名单”;“信用正常名单”、“信用关注名单”和“信用较差名单”则对应在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中被评价为B类、C类和D类的信用主体。海南海事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四)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适用于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的信用主体。该类信用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核查确认后,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对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海南海事局在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统一公布信用修复结果。
(五)动态调整名单内容。“红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诚信典型被撤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红名单”;“黑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信用主体具备有效期届满或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除出“信用较差名单”。上述移除出相应名单的信用主体自动进入“信用正常名单”。
(六)强化了信用承诺在海事信用管理中的应用。信用承诺分为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两类。除“黑名单”“信用较差名单”以外的信用主体在辖区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一次性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告知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经申请人自愿并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后,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鼓励信用主体在海事监管重点领域作出主动公示承诺,并自愿接受海事监管和社会监督。海南海事局将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并公布海事现场监管领域《主动公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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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