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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新旧九大调整解读看过来!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小编今日变身普法先锋,仔细核对并梳理了超详细版的新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照表(点击文末链接可下载)送给大家,绝对原版!就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九大重点变化,小编也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各位看官且听我道来:

一、船舶污染防治篇章旧貌换新颜,

整体结构内容更完善

新法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在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新增了船舶低碳减排、能效管理、岸电使用、排放控制区、公益诉讼等制度;转化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国际安全和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等公约要求;完善了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规定;强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及各方责任等。新时代新要求,可谓是一次对海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方面、全覆盖、零死角的制度提升和强化。

二、新法增设了第79条第二款和第80条

第三款,增设船舶压载水管控

要求,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南来北往的大型海运船舶往往携带着大量压载水,这些压载水在起到维持船舶稳性同时,也可能把全球其它海域的外来生物引入我国水域,造成外来生物入侵风险。新法将国际上的《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要求进行转化,提出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应进行处理处置要求,并明确相关操作须记录要求。

三、新法第84条第一款较原法重大

调整,强化海运污染危害性

货物托运人的职责和义务

谁来对交船海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做出明显标志?谁应告知船方这些货物的正确名称和防护措施要求?新法明确了这些动作当人不让的履行义务主体----托运人!这和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商法》类似条款一脉相成。新法对托运人违反这些告知义务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行为,增设了毫不客气的罚则,明确对托运人最高可罚款二十万!

四、新法修订后的第85条第一、二款及

第三款较原法重大变化,以统筹解决船舶

污染物接收转运等设施问题

新法第85条秉承“陆海统筹”的立法原则,力求实现船舶污染物处理“船—港—城”的管理机制,该条包含的“干货”太多,听小编一一给您解析:

一是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等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继《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后,再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肩负统筹规划建设的职责。

二是提出船舶污染物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船舶污染物从开始接收到终端处置,涉及接收、转运、处理、处置等多环节作业、多部门监管。新法从综合治理角度,将2021年国务院多部委在长江经济带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建立的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建立对船舶污染物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三是强化了渔港和渔船的污染防治要求:针对易忽略的渔业港口和渔船的污染防治问题,新法增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专款明确属地政府相关监管职责,规范渔船特有的生产污水和渔业垃圾等回收处置。道理很简单,让海域更清洁,海洋才会回馈给我们更多的渔业资源。

四是夯实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厂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使用义务:新法85条第三款明确了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厂应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并要求这些设施不能成为摆设,要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呦!

五、新法新增第86条和87条,建立了

对船舶从“摇篮”到“坟墓”的

有害材料跟踪机制

新法第3条强调“源头防控”的立法原则,这两条就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解读:

一是明确将推出船舶禁限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从船舶全生命周期实现绿色环保角度,明确船舶建造和修造过程禁止使用某些有害材料,提出了主管部门须制定禁限材料名录的要求。

二是提出了船舶随船应备有有害材料清单的制度:为确保在一条船舶生命周期中,从开始建造到各次维修的船厂都能知悉和妥善处置船上的有害材料,降低环境影响,明确要求船舶须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并持续更新,拆船时更应将此清单交给拆船厂。

三是严禁冲滩方式拆解船舶:利用潮水使船舶搁浅在滩涂上再进行拆解的方式叫做“冲滩拆解”,这种拆解形式往往作业条件恶劣,潮涨潮落时拆解的零件不及时回收就会造成海水污染。新法对这种低成本的拆船方式明确说“NO”并设定了高额罚款。

六、新法浓墨重笔增设了第90条,

绿色低碳航运要求真的来了!

“双碳战略”大背景下,新法对航运业的绿色低碳有什么要求呢?一起来看:

一是倡导船舶低碳减排: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提出“绿色低碳智能航运”要求,对船舶使用LNG、甲醇、氨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持鼓励态度。

二是新增船舶能效管理:明确提出“淘汰高排放老旧船舶”要求,授权国家后续出台有关规定以提高船舶能效水平,启动了我国船舶能效管理新篇章。

三是强化船舶岸电使用:将《长江保护法》提出的船舶岸电使用要求扩展到全国沿海港口,强化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职责,明确港口码头、供电企业和靠港船舶等在岸电使用中的职责分工。新增港口码头和供电企业不为具备条件的靠港船舶供电以及具备条件的靠港船舶故意不使用岸电的双向惩罚机制,体现了新法强调的“陆海统筹”原则。

七、新法增设第92条,提出了视情设立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继续

推进蓝天碧水保卫战

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提出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后,新法又迈进了一步,提出了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删除“大气”两字,控制区要求更高!

八、新法增设第104条第三款,强化海洋

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发挥政府主管

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作用

新法吸收国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核心内容,将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强化,进一步明确赋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上的的互补机制。

九、新法第八章罚则中与船舶污染

防治相关的第93条、107条、

109-112条主要变化

新法罚则严字当头,制度严格、处罚力度也高,一起了解下:

一是船舶违法排污等处罚金额新变化:新法93条等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较原法提升了数倍,显示了国家从严治理船舶污染的决心和行动。

二是新制度配以新罚则:新法93条、109条、110条、111条增设了船舶能效管理、船舶岸电使用、船舶压载水管理、船舶拆船管理等行为规范对应的罚则,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托运人等相关方的违规行为对应罚则。

三是弥补了原法对应罚则有所缺失问题:对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船舶未经许可过驳散装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油类等货物的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等原法已设定行为规范的制度,增设了对应罚则。

结束语

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实践经验,顺应了航运绿色低碳发展新需求。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加强学法和普法,保护海洋环境,守护我们的碧海蓝天!

船舶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小编今日送出的福利——新旧《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照表,请各位看官笑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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