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环法》本次修订幅度较大,从整体结构上,由原来的十章共97条,修改为九章共124条,第七章在基本保留原法第八章架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实践经验,转化了《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等国际公约中有关要求,新增了船舶能效、岸电、低碳减排、排放控制区、污染物排放和操作时监测监控等制度,完善了船舶结构、防污设备和器材以及证书与文书的规定,强化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管的内容,明确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处置中各相关方面责任,以应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新形势,顺应航运绿色发展新需求。其中,涉及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款项、处罚额度都有较大变化。
这些处罚款项为主要新增内容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
(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六)项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
(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
(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
(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
(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一)-(三)项
(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
(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
(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
这些处罚额度大幅增长
总的来看,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平均提升至5-10倍,处罚额度大幅增长。如:
1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罚款额度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较原法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额度上限增至5倍。
2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罚款额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原法“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处罚额度和处罚对象上都更加严格。
3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罚款额度为十万元以下,较原法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额度上限增至5倍。
新修订《海环法》施行后,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也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哦!希望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们加强学法和普法,遵守相关规定,提升环保意识,避免出现相关行政处罚~
具体变化参照下表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