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员不足一直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也是海事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近日,通过动静执法协作联动,日照东港海事处“大交管”现场监管中心查处了一起单航次配员不足的船舶违法案件,其中涉及的隐蔽的配员不足问题值得广大船长朋友重视。
案例介绍
2023年10月10日,日照东港海事处“大交管”现场监管中心通过网上系统平台远程核查发现,在日照港石臼港区码头的“淳XX”轮疑似存在配员不足情况,随即开展动静联动执法,执法人员开展登轮检查。经查,该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规定要求配10名船员,“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中写有“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该轮于10月10日0605时从灌河港开航,1705时抵达日照十九港区泊位靠泊作业,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但该轮未按要求配备三副1人,存在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淳XX”轮经营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轮船长陈某某实施罚款、记8分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配齐适任船员。
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案例警示
为了更好的让广大船长朋友了解配员不足,避免该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根据以上案件情况,小编特意梳理了以下常见问题:
问;为什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会有“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
考虑到各艘船舶的实际情况可能不一致,根据船舶的实际运行情况不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设置了“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对特定事项进行补充规定,船方和船长对此栏目要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遵守。如该船的“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中写有“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是考虑如果该船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船方可以少配备三副1人。但是如果该船超过8小时连续航行时间,可能会导致船员疲劳驾驶,船方应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时间增加配员。
问:我现在任职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写的“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海事部门如何认定我船连续航行时间?
查航行日志和船舶航行轨迹,确定连续航行时间。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海船)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问:通过此案,船公司和船长该怎么避免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
本案涉及违法行为隐蔽、调查复杂、普法沟通难等情况。本案发生以单航次计算为前提,属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次不匹配。船长在开航前,应根据本航次计划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提前对船舶配员进行调整。船公司应加强日常对船舶配员的管理。船舶应在航行日志中如实、及时记录航行作业情况,以证明本船舶确实满足“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的规定。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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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