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发布2023 年港口海事通告No. 11,告知所有经新加坡海事及港务局 (MPA) 许可的燃油供应商和加油船运营商,向在新加坡港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交付生物燃料时,必须随燃料交付通知书,出具可持续性证明 (POS)。
该通知应与 2022 年 PMC 21 号《在新加坡港内向船舶供应生物燃料》一并阅读,其中除其他要求外,还鼓励燃油供应商供应经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认证的生物燃料。
IMO MEPC 80 会议批准了 "根据《防污公约》附则 VI 第 26、27 和 28 条使用生物燃料的临时指南(IMO DCS 和 CII)"。该指南通过 MEPC.1/Circ.905 颁布,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
根据 MEPC.1/Circ.905,自 2023 年 10 月 01 日起,MPA 许可的船用燃料供应商,根据其客户或接收船舶的船长/船东的要求,必须提供POS或其他符合认可计划的文件以及燃料交付通知书 (BDN)。
同时,燃油供应商须向MPA标准与调查-船用燃油部(SIMF)(即bsd@mpa.gov.sg)提供一份文件的副本。MPA 将对此进行抽查,并在必要时联系燃料供应商以了解详情。
当然,在IMO就燃料排放换算系数制定出更全面计算方法之前,本通知仅在过渡时期应用。对于国家的减排计划、港口使用生物燃料所使用的相关系数可参考IPCC的《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在计算国际航运的二氧化碳排放换算系数 (Cf) 时,供应商应采用 MEPC.1/Circ.905 中规定的计算方法。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