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沪苏水上交通动态协同管控能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服务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长江12.5米深水航道通航效能,加快构建船舶进出长江一体化交通组织工作新格局,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联合发布《关于沪苏水域交通组织一体化若干措施的通告》。通告内容包括哪些具体措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实施CAPE型船舶“一程式进出港”
根据“安全优先,保障效率,兼顾公平,协同服务”的原则,持续优化沪苏水域通航资源配置,深化CAPE型船舶“一程式进出港”管理服务举措,实现进出长江江苏段CAPE型船舶“直进直靠、直离直出”,优化各种气象条件下的保通保畅举措,优先保障载运粮食、矿石、煤炭等战略物资船舶,提高船舶通航和码头周转效率。
2 实施VTS覆盖水域“一次性船位报告”
继续在沪苏VTS覆盖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民服务举措,后续将对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拓展船舶适用范围,逐步实现沪苏VTS覆盖水域“一次报告,全线畅通”。
3 实施超尺度船舶的联动管控
探索试行超尺度船舶安全保障会议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商机制和电子巡航与现场管控相结合的监控机制,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强化信息流转和监管对接,统一管控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提升超尺度船舶的航行安全度。
4 强化试航船舶信息互通
建立试航船舶联动管理的会商和监控机制,优化试航船舶作业报备相关工作流程,试行格式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的“试航船舶流转表”,加强试航船舶信息流转,减轻行政相对人报告负担,提高试航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5 加强水上交通一体化管控联动
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预警预控和交通流一体化管控联动机制。恶劣气象来临前,做好气象信息及时互通和管控信息实时共享;恶劣气象发生时,协同做好船舶禁限航管控,强化锚地资源共享共用,避免船舶无序锚泊和大量积压的现象;恶劣气象影响过后,实施联动疏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
通告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试行VTS覆盖水域船舶“一次性船位报告”的通告》(2021年第11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转自: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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