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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10届会议 ( LEG110 ) 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法律委员会 ( LEG ) 第110届会议于2023年3月27日至31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伦敦召开,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席Gillian Grant女士 ( 加拿大 ) 主持。本届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推动《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的2010年议定书》( 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 ) 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公平对待海员、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制定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索赔手册、对海上自主水面船舶 ( MASS ) 进行法律监管等。除全会外,会议设立了两个工作组:责任和赔偿工作组、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员工作组。主要议题的审议情况如下:

一、推动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

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有两个生效条件:一是至少有12个国家,包括各自总吨位不少于200万t的4个国家批约;二是缔约国应付摊款人员在上一日历年度收到至少4000万t向总账户摊款的货物。该议定书现有6个缔约国,其中已有4国其各自总吨位少于200万t。现在还需6个国家批准,并且达到对摊款货物量的要求,议定书即生效。

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达了关切:在气候变化和航运业脱碳的背景下,对不同燃料如乙醇、生物柴油和其他替代燃料的使用使得HNS物质的运输情况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HNS议定书2010年所建立的责任和赔偿制度进行调整;除船旗国外,还应鼓励港口国和沿岸国批准和实施HNS公约议定书;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将继续开展HNS货物报告系统的问卷调查;发展中国家应更多地参与HNS公约议定书的实施和批准工作,包括HNS公约索赔手册的相关工作。

 二、公平对待海员

( 一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遭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的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 ( ILO ) 海员遭遗弃联合数据库的信息,2021年报告的海员遭遗弃案件总数为95起,其中47起案件已得到解决。2022年1月1日至12月23日共报告了109起新案件,其中仅41起案件已得到解决。委员会敦促船旗国和港口国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提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 2.5.2所要求的财务担保,并在没有财务担保的情况下采取适当行动。

( 二 ) 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员

工作组讨论了以《2006年发生海难事故时公平对待海员导则》为模板形成的《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员导则草案》。各方关注的问题包括:是否应删除导则标题中的“海上”;当海员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时应适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的哪些条款;导则不应影响海员被拘留后享有遣返的权利;该导则旨在提供可行的指南,不会干扰各国国内刑事程序和立法;应确保被拘留的海员与其国籍国或居住国的领事官员会面的权利;等等。由于相关问题涉及各国国内立法,将设立通信组进行深入讨论,并向下届法委会报告成果。

工作组考虑建立海员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案例的数据库,目的是确定全球范围内该问题的严重程度,但需要考虑数据库的具体内容及船员信息的隐私问题。下届法委会将继续设立工作组做进一步讨论。

( 三 ) 港口国及船旗国处理海员遭遗弃案件的导则

法委会审议了确定和处理海员问题和人的因素IMO/ILO联合三方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 2022年12月举行 ) 形成的《港口国和船旗国处理海员被遗弃案件的导则》,通过了批准该导则的决议。

三、有关IMO文书实施的建议和指南

委员会审议了LEG 110/5号文件 ( 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联合提交 ),该文件旨在提高人们对公海船对船转运实践危险的增加对全球责任和赔偿制度所造成影响的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危险的公海船对船转运实践,以及使用掩盖船舶身份、关闭AIS应答器的方法违背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公约 ) 关于油轮船对船作业规定的精神。委员会获悉,有一支主要由300至600艘老旧油轮组成的船队,包括一些最近未接受过检查、维护标准低、所有权不明确、严重缺乏保险的船舶,目前正作为“黑暗船队”或“影子船队”运营,以规避制裁及高昂的保险费。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船舶发生碰撞和溢油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参与的船东逃避其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燃油公约》应承担的责任,亦会增加沿海国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风险。

委员会呼吁船旗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油轮遵守调整船对船转运的措施,并确保这些船舶遵守IMO公约中的安全要求的精神,实行安全航运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类物质污染的风险;船旗国应考虑要求船舶更新其船对船操作手册,以包括在进行远洋作业时通知船旗国;港口国应确保这些船舶执行安全和赔偿责任公约,并确保船对船的转运作业符合IMO公约中的安全要求;如果港口国意识到任何船只“变暗”,它们应考虑根据授权对这些船舶加强检查,并酌情通知相应的船旗国主管机关。

四、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的措施

( 一 ) 研究小组的中期报告

由于该议题的复杂性,法委会成立了研究小组针对防止与打击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相关问题开展专项研究。研究小组成员包括世界海事大学、国际海洋法学院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该研究小组向本届会议提交了关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案例的中期报告。

鉴于只有31个船舶登记机构回复研究小组发出的问卷,仅占世界船队的22.75%,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委员会支持秘书处提出的关于提高成员国参与度的建议,同意在问卷中增加下列问题:欺诈性登记及相关实践是否威胁到整个航运界;问卷的低回复率给非法行为的行为人带来的信息;欺诈性登记问题是否与缺乏适当和有效的船舶登记最低要求存在联系。

委员会鼓励成员国使用第4190号通函件 (“根据关于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措施的第A.1142 ( 31 ) 号决议,向本组织提交船舶登记机构信息,以供输入全球航运综合信息系统 ( GISIS ) 联络点模块中的船舶登记机构功能”) 附件中的格式提供其船舶登记机构的信息。

( 二 ) 在GISIS中建立数据模块

委员会审议了LEG 110/6/2号文件 ( 中国提交 ),该文件提议在GISIS中建立一个专门的新模块,其中包含一个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数据库,以便船旗国和港口国跟踪和交换关于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船舶登记机构的信息以及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些信息将向成员国开放和提供。

委员会认为获取信息是打击船舶欺诈性登记和欺诈性登记机构的关键,原则上支持建立数据库使船旗国和港口国可以分享这方面的信息。数据库信息上传由S & P Global负责,将向下届会议提交改进方案。

( 三 ) 非法使用IMO识别号

委员会审议了LEG 110/6/3号文件 ( 格鲁吉亚和阿联酋提交 ),该文件提供了公司冒用IMO识别号的案例及与IMO识别号机制相关事宜的信息,呼吁船旗国行政部门在将船舶纳入IMO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机制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CLOS ) 第94条规定的船旗国对其船舶进行充分控制的义务及IMO制定的监管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委员会认为需要获取更多关于IMO识别号被滥用的信息,同意将本产出的计划完成年限推迟到2025年。

五、评估修订责任限额需求的措施

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责任与赔偿工作组的报告,并明确以下事项:评估修订责任限额的需求时应遵循的原则;将完成期限延长至2024—2025双年度;建立会间通信组确定搜集和报告事故经验及其造成的损害的方法,包括数据和信息的来源、搜集和验证方式、报告的内容和程序等;确定评估货币价值变化的方法,并向下届会议报告。

六、2001年燃油公约索赔手册

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通信组提交的2001年燃油公约索赔手册的文本。该索赔手册的文本已由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进行校对,拟以法律委员会通函的形式发布。

七、正确实施和适用IMO责任与赔偿公约的指南

委员会通过了《燃油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残骸清除公约》的宣传手册,这三本宣传手册将有助于正确适用这三个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同意以加拿大为协调人设立会间通信组审查第3464号通函中关于接受保险公司、财务担保方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指南。

八、法委会权限内的法律文书对MASS的适用

委员会同意召开海上自主水面船舶 ( MASS ) 联合工作组会议对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在MASS监管范围界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审议。

对于UNCLOS对MASS的适用问题,绝大多数成员国认为UNCLOS足够灵活,可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此外,IMO作为航运业国际组织,有权制定关于航行安全的规则。但阿根廷代表认为只有UNCLOS的成员国才有权解释该公约,其保留对进入其管辖水域的MASS进行国内立法的权利。

MASS营运产生的责任、船长的职责、UNCLOS对MASS营运的潜在影响等问题将交由下届法委会讨论。

九、选举主席和副主席

来自加拿大的Gillian Grant女士当选为2024年法委会主席,来自格鲁吉亚的Ivane Abashidze先生当选为2024年法委会副主席。

作者简介:

李桢,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3年第6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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