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辖区碧水清江,海事部门对于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时刻不放松。有的船舶擅自对船舶防污设备进行改造,却最终难逃海事执法人员法眼。以案说法,今天我们的危防小姐姐课堂来讲解下面这样一起案例。
还有更多案件细节,待危防小姐姐一一道来。
案件详情
海事部门积极探索总结检查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经验,如广州新港海事处形成“看、问、查、核、试”五字检查法,在这起案件中正是使用了这种方法,严查细问,凸显实效。
“看”字环节:重点查看船舶证书中生活污水防污设备配置、防污管系图纸、防污设备产品说明书、船用产品证书等。
“问”字环节:重点向船员了解船舶排污方式、排污频次、排污时间等。
“查”字环节:检查生活污水设备实际配置、管路走向、排污记录、接收单证等。
“核”字环节:检查和发现问题关键,核查排污记录与设备实际运行是否吻合、图纸与实际配置是否一致。经查:该船实际生活污水管路布置与该船《全船生活污水系统布置图》不一致,在生活污水贮存柜前端管系中加装一根旁通管路。
“试”字环节:冲水试验,验证船舶是否直排生活污水。经查:该船旁通管路直排舷外。
现场照片
经调查,该船的安放龙骨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船舶检验证书簿中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为一个生活污水贮存柜,该船应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要求。根据该规则7篇第5章“5.2.1.10 船舶不应设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因维修需要而设的旁通管路应与临时的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相连”。该船私自设置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应急旁通管路,使得生活污水直接排往舷外,船舶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污染设备,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海亚××” 船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该案件有现场取相、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等证据支持。新港海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对船方进行罚款。目前,该船已切除加装管路,复原原有管系,已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执法依据
海区
违反条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内河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温馨提醒
根据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械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应变更。船舶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和使用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的船舶设备,否则将使设备功能变更或失效,危害船舶、船员安全或水域环境,或将面临海事行政处罚。
最后请大家注意: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作业一定要通过“海事之眼”小程序规范报告哦~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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