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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导则最新修订进展

为控制船舶生物污垢所带来的上述不良影响,国际海事组织(IMO)早在2011年便出台了指南性文件《船舶生物污垢控制和管理导则》(下称“生物污垢导则”),从防污底系统安装和维护保养,水下检查、清洁和维护保养以及船体设计和建造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建议,以进一步降低船舶生物污垢所带来的各类风险。然而,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物安全逐年重视,现有导则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越来越多国家通过制定内部法规指南来加强对船舶生物污垢的管控,并呼吁IMO进一步修订“生物污垢导则”。

船舶生物污垢导则最新修订进展

2018年4月,为进一步降低入侵水生物种通过船舶生物污垢转移的风险,IMO同意澳大利亚等国提议,设立了一个新议题以修订2011年“生物污垢导则”。历经四年讨论,2022年4月,IMO在审议了导则修订通讯组报告及会上其他相关意见后,决定以报告提出的草案为基础,最终确定修订后的导则,以期在2023年的IMO会议上批准通过。自IMO 2018年同意修订“生物污垢导则”以来,总共有24个国家或非政府组织提交了27份提案,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或非政府组织参与提案数

导则最新修订caoa草案章节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导则修订草案章节变化对照表

与原导则相比,修订草案有较大幅度改动。新增了第7章(确定检查间隔的风险评估),将原有第7章(水下检查、清洁和维护)拆分为第8章(检查)和第9章(清洁和维护);将原有第5章(生物污垢管理计划和记录簿)拆分为第10章(生物污垢管理计划)和第11章(生物污垢记录簿)。此外,新增一些附录内容(如缩写、风险评估、检查和反应性清洁报告、生物污垢检查和清洁最佳实践等)。具体来说,主要增加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生物污垢管理流程

“生物污垢导则”最新修订草案系统梳理了船舶生物污垢管理各个环节,并总结提炼出生物污垢管理流程图(见图2),以流程图的形式厘清生物污垢管理主要步骤和关键节点。


图2  生物污垢管理流程图

从图2可见,首先是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为防止生物附着并使防污底保护系统能有效覆盖,船底外壳的设计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小的凹槽和遮蔽区域,角落、格栅和凸起处应设计成圆形或者斜边斜角,内部海水冷却系统应设计最少数量的弯头和法兰。其次是安装防污底保护系统(AFPS)阶段。此时应特别注意角落、边缘、格栅、凹槽、管道、运动部件、可伸缩配件、螺旋桨等区域,采用适用的防污涂层并确保足够厚度。

图2下部的圆形区域是营运中船舶的生物污垢管理环节。为提高生物污垢管理效力,需要先对目标区域生物污垢附着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检查时间间隔。评估得出的风险越高,检查时间间隔就越短;在对目标区域进行检查时需要对生物污垢类型和程度进行评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清洁措施;清洁措施可分为主动清洁和反应性清洁。主动清洁是指包括刷洗船底在内的水下清洁,是防止或减少微型污垢附着的保养性措施。而反应性清洁则是指在水下或干船坞中将生物污垢从船体和壁龛区域清除的纠正性措施;在检查和反应性清洁完成后需要提供一份报告,以记录所采取的生物污垢管理措施细节;针对防污底保护系统的维护,需要按照其制造商提供的建议做好维护;如果采用干船坞清洁时,还应调整支撑条位置,确保支撑位置涂有足够的防污底涂层。

2、生物污垢风险评估和检查间隔

(1)风险评估

生物污垢风险评估是此次修订新增的重点内容。为确定船舶生物污垢的清洁措施,首先需要对污垢附着情况进行检查。船舶在营运中底部通常是位于水面以下,不便频繁开展水下检查,而干船坞检查又费时耗力,影响船期。因此需要对生物污垢附着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得出的不同风险对应于不同的检查时间间隔。这样可以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水下检查工作。

生物污垢通常会附着在船底受水流影响较小的凹槽区域,或者防污底保护系统损坏或失效的区域。其附着风险取决于船舶设计、操作参数、环境条件以及使用的防污底保护系统。生物污垢风险评估流程图详见图3。


图3 生物污垢风险评估流程图

如图3所示,如果船舶没有开展过生物污垢风险评估,或者虽然开展过评估,但目标区域没有安装防污底保护系统,都会被视为高风险。如果船舶虽然安装有防污底保护系统,但是有迹象表明船舶防污底系统损坏、防污底保护系统停机/故障或者超过预期寿命等问题,同样会被视为高风险。此外,如果船舶没有按照生物污垢管理计划操作,并且闲置时间延长18天以上,还会被视为很高风险。但是如果船舶目标区域安装了有效的防污底保护系统,并且按照生物污垢管理计划进行操作,就可以被视为低风险。

(2)检查间隔

根据评估出来的生物污垢风险等级,“船舶生物污垢导则”草案建议了不同的最大检查间隔(见表2)。如果是很高风险,则建议即时检查。风险等级越低,最大检查间隔越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表2 评估风险和检查间隔对照表

3、目标区域污垢程度评级

与原导则相比,新导则草案增加了在检查时对目标区域污垢程度进行评级的建议,并根据不同的污垢程度级别,推荐对应的清洁措施。详见表3。

表3 目标区域污垢程度评级表

表3中可见,如果评级为0,则不需要采取任何清洁行动。但如果评级为6,即发现外来大污垢,则建议在干船坞中进行清洁,以免因水下清洁不当导致外来物种释放。如果是轻微的微型污垢(评级为1),则一般建议主动清洁即可。但如果是严重的微型污垢及以上(评级为2~5),则一般建议反应性清洁,并提出适当的捕集要求。具体的清洁措施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

4、清洁程序要求

在原导则的基础上,导则修订草案进一步提出了主动清洁、反应性清洁和水下清洁的程序要求。

(1)主动清洁程序。主动清洁的目的是去除船体上处于早期阶段的微型污垢,以确保防污底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保持最佳性能。建议按照防污底系统、海洋生长预防系统和清洁系统制造商的建议来开展。主动清洁不能代替基于风险的检查和清洁,但可以作为降低风险的补充措施。水下主动清洁包括频繁和轻柔地擦拭船体,或者使用水动力方法,如果目标区域污垢等级≤1,则可进行主动清洁,以免损坏防污底系统。

(2)反应性清洁程序。反应性清洁的目的是从物理上直接清除船体上微型和大污垢。选择反应性清洁技术时,应考虑防污底系统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避免损坏涂层。反应性清洁应尽可能清洁可见污垢,以达到污垢等级≤1的目标。反应性清洁操作应经当地主管机关批准并符合国际公认行业标准,实际操作还应符合地方主管机关规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建议反应性清洁应在干船坞进行,或使用带捕集功能的水下清洁技术进行清洁,以降低生物入侵风险。反应性清洁结束后,作业方还应向船方提供一份清洁报告。此外,在壁龛区域清除污垢需给予特别考虑,如定期抛光未涂层的螺旋桨以降低污垢附着、清洁时尽量减少使用清洁剂等。

(3)水下清洁程序。水下清洁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不建议开展不具有捕集功能的水下清洁,尤其是在清洁大面积污垢时。水下清洁需要捕集清洁系统进口水流99%以上废物(按质量计),捕集出口水流99%以上直径大于10微米的废物颗粒。水下清洁不应增加周围水中悬浮物和溶解的有害废物浓度,不应释放可见物体或引起周围水体变色。捕集的废弃物不应释放到水体中,应按当地要求以安全和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

IMO最新讨论焦点和下一步方向

2022年4月,在最近一次讨论导则修订草案的IMO会议上,检查间隔成为各方讨论焦点。部分代表认为现有方案要求的检查过于频繁,即使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也要进行频繁检查;部分代表认为应删除污垢等级6,以解决因频繁进干船坞而引起的担忧;还有代表认为频繁检查成本会阻碍导则应用,应重点关注对水下清洁技术的改进;此外,也有代表支持更为频繁的检查,尤其对高风险船舶;中国则提议可利用船底外部检验的机会对生物污垢进行检查。另一个讨论焦点是主动和反应性清洁以及捕集率。一些代表认为提议的捕集率过高,需要进一步考虑,还有主动和反应性清洁的定义也是如此。除反应性清洁外,还应考虑将捕集用于主动清洁,因为微型污垢也会带来入侵水生物种的转移风险;还有代表团表示,该导则的实施对于固定和浮动平台以及其他固定设施同样具有挑战性。

经讨论,IMO确定了下一步讨论的主要方向。首先是高风险生物。需要在风险评估中对高风险生物进行定义和识别,并提出针对性措施。需要考虑触发高风险生物检查和清洁的因素,并在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ISIS)中新增一个模块或其他报告机制以监测高风险生物地点;其次是检查间隔和捕集率。如上节所述,各方在检查间隔和捕集率上争议较大;再有就是反应性清洁的结果。导则草案要求反应性清洁后的污垢等级应≤1,意味着应清除所有大污垢,部分代表认为这一规定应更为灵活;另外生物污垢检查和清洁的最佳实践还需进一步完善,防污底系统在减少生物污垢方面的功效和局限性还需进一步确定,游览船生物污垢导则的修订也需进一步考虑。

应对建议

1、导则后续修订。建议国内相关方立足我国实际,积极参与导则后续修订工作。虽然目前该导则是非强制性的,但IMO会议上已有声音在呼吁将其强制化,以提高其效力。根据IMO一贯做法,导则文件在条件成熟时很有可能转为强制性。一旦生物污垢导则强制化,必将掀起一轮船体清洁浪潮。

2、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建议国内主管机关和立法部门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目前全球在不同层面上已有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而国内关于船舶生物污垢的政策法规相对较少,这将不利于国内船体清洁等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对外竞争。

3、船舶水下检查和清洁行业。相比于我国庞大的船队来说,当前国内船舶水下清洁行业仅处于起步阶段,而带捕集功能的清洁设备更是稀少。目前带捕集功能的水下清洁设备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公开报道商用的屈指可数。“生物污垢导则”草案已明确建议反应性清洁应有捕集功能,随着技术发展和环保要求逐年提高,带捕集功能的水下清洁将是未来发展方向,亟待航运业予以重视。

4、船舶防污底保护系统行业。目前防污底保护系统在减少生物污垢方面的功效和局限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如防污底漆污染危害及其对减少生物污垢的作用,电解、气泡等新型污垢防治技术等方面,相关产业具有广阔市场前景。

5、船舶修造行业。大量的船舶水下清洁需求必将冲击采用传统干船坞清洁的船舶修造行业。船舶修造行业需要思考如何进一步转型升级,拓展水下清洁服务。

6、港口行业。船舶水下清洁将对港口水域的生态环境带来新挑战。水下清洁时如果未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捕集,或者在捕集过程中发生泄漏,都会对港口水域环境和生物安全带来威胁。

7、船东。对船东来说,虽然清除生物污垢会增加一定清洁成本,但也降低了船舶能耗。另外风险评估与检查间隔“挂钩”的方式也将促使船东努力降低船舶生物污垢风险,以减少频繁检查对船舶的影响。

综上所述,“船舶生物污垢导则”的最新修订文本较原导则有大幅度改动,预计会对多个行业产生持续影响。例如近两年来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的船舶水下清洁企业。相信只要各方做好跟踪研究,提前布局相关产业,就能在将来的国内外竞争中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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