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A强调要确保驾驶台有足够的视野范围
信德海事网 李梁君
近日,AMSA 发布了一份新的海事通知,强调所有在澳水域航行的船舶都应确保驾驶台视野不受限。如果船舶因配载不当影响了驾驶台的视野,澳大利亚可能会考虑滞留船舶并要求卸载货物以还原驾驶台视野,从而确保航行安全。
AMSA表示,船舶将运载的货物积载至驾驶台窗户的大致高度,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台视野的受限会对安全航行造成很大的影响,应当鼓励船旗国、船东、经营者和船长确保正确装载和积载。
如果船舶的运营不符合 SOLAS 规定的驾驶台视野范围的要求,AMSA 将根据相关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滞留船舶并要求卸载货物以还原驾驶台视野。
为确保驾驶台有足够的视野范围,SOLAS要求任何LOA>45m的船舶:
1.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海面视域,在所有吃水、纵倾和甲板货状态下,自船首前方至任何一舷10° 范围内均不应有两个船身以上的长度或500m(取其小者)遮挡;
2.在驾驶室外正横前方从驾驶位置所见的海面视域内任何由货物、起货装置或其他障碍物造成的盲视扇形区域的遮挡,应不超过10°。盲视扇形区域的总弧度不应超过20°。在盲视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域应至少为5°。但在1中所述之视域内,每一单独的盲视区均应不超过5°;
3.从驾驶位置上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不小于225°的扇面,即从正前方至船舶任一舷不小于22.5°的正横后方向;
4.从每一驾驶室翼桥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至少为225°的扇面,即从船首另一侧至少45°经正前方,然后从正前方经180°至船舶相同一舷的正尾方;
5.从主操舵位置所见的水平视域应延伸为一个从正前方至船舶每一舷至少60°的扇面;
6.船舷应从驾驶室翼桥上可见;
7.驾驶室甲板以上的驾驶室正前窗下部边缘高度应尽可能保持低位,任何情况下,该下部边缘均不得成为障碍,遮挡本条所述的前视视域;
8.驾驶室正前窗上部边缘应有一个水平前视范围,当船舶在大浪中纵摇时,应确保驾驶人员在驾驶位置上有一个自驾驶室甲板以上1,800 mm的视觉高度。主管机关如认为1,800mm 的视觉高度不合理和不切实际,可允许降低该视觉高度,但不应少于1,600 mm;
9.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I.为有助于避免反射,驾驶室正前窗应自垂直平面顶部向外倾斜,其角度不小于10° 且不大于25°;
II.驾驶室窗之间的框架应保持最低数量,且不应设置在任何工作台的正前方;
III.不应设置偏振及着色玻璃窗;
IV.不管天气状况如何,在任何时候至少两扇驾驶室正前窗应提供清晰的视域,此外根据驾驶室形状,其他的一些窗也应提供清晰的视域。
一些船旗国可能会发布“豁免”声明,允许旗下的船舶将货物配载到驾驶台窗户的大致高度。AMSA认为,SOLAS 公约没有阐述此类豁免的合规性。因此,此类豁免文件在澳大利亚水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