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典型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一
2022年8月9日1030时,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泰州XXX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鸿信XX”轮在码头进行疏浚作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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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9月23日1500时,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泰州XXX船厂现场检查时发现,“百运达X”轮下水作业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0月19日1000时,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泰州XXX码头检查时,发现“江苏海洋XXX”轮在码头吊装未报备,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二 泰州海事局提醒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许可
1.在内河通航水域内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2.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备案
3.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船舶跨辖区试航、进出坞、下水、大件吊装、半潜作业及丁字型靠泊作业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水上水下作业活动通报
4.在管辖水域内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提前将包括航道养护单位名称、联系人、船舶清单、活动时间、水域范围、活动内容以及主要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