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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新法宣贯 ——船舶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赋予了船旗国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的职权。2021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中对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船公司的主体责任,强化船员权益的保护。对于这些要求,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一、哪些船舶应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条款解读:本条款中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是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为了履行该公约的要求,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工作条件,2021年《海上交通安全法》设定了此项许可。

根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的要求,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5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按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500总吨以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可根据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上述规定所涉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

二、满足哪些条件可取得海事劳工证书?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就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条件做出规定,即“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条款解读: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四项条件,源于《201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符合国际公认的海事劳工标准的基本条件,也是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和要求。

(1)依法招用船员是指船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招用符合条件的船员,同时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签订覆盖重要关键信息和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2)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是指船东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公约和规章的要求,为船舶配备足够数量且符合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能满足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需要。

(3)船东为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劳工保障事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中的明确规定,在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之前,海事部门将会依托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对这些情况进行核对。

(4)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是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规定的事项。其要求船东在船舶上设立船上投诉程序,并向每个船员提供该程序的副本,以公平、有效和迅速的方式处理船员投诉。船员投诉应尽可能从低层面开始逐级投诉,同时船员均有权直接向船长投诉,或者向主管机关投诉。

(5)相关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要求是为保障船员遣返或船员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时支付相应的费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都对船员遣返作出了明确规定。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因船员严重失职所导致的遣返,船员用人单位无须承担船员的遣返费用。船东与船员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约定船员提出遣返的合理时间,船员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遣返要求,以便船东安排遣返。针对该项财务担保,我国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商业保险或类似的担保,《交通运输部关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财务但保证书和由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为有效的本事项相关财务担保或投保证明。

三、海事劳工证书的签发程序和办理时限?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条款解读:根据我国履行《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安排,海事劳工公约履约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东、船员服务机构等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员、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海事管理机构商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海事劳工条件标准审核船东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注海事劳工声明公司声明部分,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通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和签发证书,海事管理机构持续做好船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力督促船东公司履行主体责任,满足船员日益增长的职业保障需求,避免或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营运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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