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在港区水域内烧焊或明火作业备案的提示
1. 设定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国务院批准 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第二十条
1.2《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
1.3《GB/T 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2.备案指南
2.1 备案人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为船舶,故承接烧焊或明火作业的公司应取得船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书面委托,同时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船舶修理或船舶航修”,具体作业人员应具有有效的资质证明。
2.2 报备路径
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zwfw.msa.gov.cn)→执法监管→船舶业务→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点击在线办理
2.3 备案时间及内容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报备应提前24小时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报备,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始末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承接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报备人联系方式。
一网通办平台内填报动火部位及项目应具体明确,如绑扎系固位置应精确到舱室位置,如二层甲板、舱盖上、3号货舱舱壁,项目应明确为“绑扎地令烧焊”等。
2.4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应填写全面具体,在船舶名称后面备注船舶经营人信息,格式文本无法体现的内容应通过“其他说明事项”和附页体现。如船舶在港,备案人签章处应由船长亲自签字盖船章;否则由船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委托的公司签章。
2.5 船长安全声明
船长安全声明应由船长亲自签署,如船长授权他人代签应提供船长授权相关证明材料。船长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可视为船长安全声明。
2.6 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①作业前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清除;②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③安排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④落实作业人员个人防护要求;⑤明火作业时应安排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并熟悉明火作业安全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承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作业。
3.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注意事项
3.1 作业前作业环境考察
作业前仔细进行作业环境考察,作业范围按照《GB/T 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划定,确认动火部位和项目是否存在《GB/T 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2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的情形。
3.2 特殊场所明火作业
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进行明火或火种作业,需进行可燃物清除和可燃气体测爆,应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并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他有关特别规定。
3.3 大风橙色预警
洋山港海事局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息后,暂停受理有关作业报备,正在进行的作业须暂停作业。
3.4 作业完毕
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为防止复燃,监护人员撤离后,船上值班人员应定时对作业处所进行巡检。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我局将对辖区明火作业单位实施诚信管理,对未按要求落实报备、及时报告并上传照片,存在不配合监管、发生事故险情等行为的单位,采取暂停作业报备1——3个月等管理措施。
相关船舶、作业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我局一线执法部门做好明火作业远程或现场检查。
请各码头认真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消防安全责任,切实督促相关作业单位、靠泊船舶及所属船公司,按要求严格落实烧焊或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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