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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 年法规更新

航运业在监管变革的浪潮中乘风波浪,而可持续性一直是国际海事组织 (IMO) 决策时最优先考虑的事项。本文概述了将于 2022 年和 2023 年生效的部分重要 IMO 法规。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法规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附则 VI 第 2 条、第 14 条、第 18 条、附录 I 和附录 VI 的修正案 – MEPC.324(75) – 燃油取样及验证

为确保在检验船舶燃油是否符合 0.50% 的硫限值要求时实施标准统一,MARPOL 附则 VI 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正案中引入了两个不同的定义,即 “在用” 和 “在船” 船舶燃油取样。

为便于采集 “在用” 燃油样品,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铺设龙骨的船舶需在 2023 年 4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首次 IAPP 换证检验完成之前指定或(如有必要)安装取样点。对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铺设龙骨的船舶,需在交付时安装或指定取样点。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低闪点燃料(即闪点低于 60℃)的燃油驳运系统。

因此,对附录 I 进行了修订,以更新《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证书)、增加取样点等相关内容,并对低闪点燃料的豁免规定进行了说明。

此外,为简化 “MARPOL 交付样品” 验证程序、增加“在用” 和 “在船” 样品验证程序,对 MARPOL 附则的附录 VI 进行了修订。为避免船舶因不受其控制的硫含量边际超额而遭到不当罚款,将采用 95% 的置信界限。这意味着在检验“在用” 和 “在船” 样品时,可接受的硫限值分别由 0.10% 和 0.5% 扩大为 0.11% 和 0.53%。

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协会 文章 :“燃油取样和指定取样点的指南”。建议会员认真了解燃油取样程序,确保从船舶燃油驳运系统中取出的样品符合上述导则要求。

 

MARPOL 附则 VI 第 20 条及第 21 条的修正案 – MEPC.324(75) – 能效设计指数 (EEDI)

第 20 条下新增了第 3 款,要求必须向 IMO 报告要求的 EEDI 值、达到的 EEDI 值及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集装箱船、大型气体运输船 (>15,000 DWT)、普通货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和采用非常规推进系统的客运邮轮,第 3 阶段所要求的 EEDI 生效日期从 2025 年 1 月 1 日提前至 2022 年 4 月 1 日,因此对第 21 条表 1 中要求的 EEDI 进行了替换。对于不同的集装箱船,将采用阶梯式的标准。小型集装箱船需降低 30%,超大型集装箱船要求降低的数值更大,需降低 50%。

大型散货船 (>279,000 DWT) 的 EEDI 参考基准线将维持不变,按照 279000 DWT 计算,而不考虑实际载重公吨位。

建议会员注意上述要求,因为在减少温室气体 (GHG) 排放方面需要考虑诸多技术和操作措施。

 

2022 年 6 月起生效的法规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C) 修正案 – MEPC.325(75) – 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第 E-1 条)和《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格式(附录 I)

压载水管理系统 (BWMS) 安装完成后,需根据 BWM.2/Circ.70/Rev.1 的要求进行调试试验,验证其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各项流程是否运行正常。

此外,《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中新增了除 D-1、D-2 和 D-4 条以外的其他管理方法选项。这适用于针对使用替代方法(如接收设施,B-3.6-7)的船舶。

各位会员应注意,调试试验应由独立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实体进行,并由船旗主管机关或代表其工作的受认可的组织批准。在 BWMC 修正案生效之前,某些船旗主管机关便一直要求进行调试试验。要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协会 网站。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 (IMDG) 规则》修正案 (40-20) – MSC.477(102)

最新修正案 (40-20) 涉及醇类化合物的隔离要求;与液体有机物有关的隔离;涉及炭自燃事件后的碳分类和运输;多式联运用 UN 移动式罐体的分类;标签规定;新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和其他更新指导介绍。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某些船旗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已经实施了修正案中全部或部分要求。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修正案将成为强制性要求。

建议从事运输《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管理的危险货物的会员重视船旗国对船舶合规性的要求。

 

《2021 年废气清洗系统 (EGCS) 指南》 – MEPC.340(77)

MARPOL 附则 VI 第 14 条明确规定了船用燃料的最大含硫量限值(按质量百分比)。此外,使用废气清洗系统 (EGCS)(如 MARPOL 附则 VI 第 4 条规定)代替低硫燃料,可视为船舶使用替代方法,符合第 14 条规定。

2021 EGCS 指南 (MEPC.340(77)) 对之前发布的 2015 EGCS 指南 (MEPC.259(68)) 进行了更新,并确保涤气器在满足硫排放限值的同时也满足水排放的环境标准。

新指南适用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交付给船舶或进行重大修改的所有 EGCS 装置。对于合同规定的 EGCS 装置交付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但出现延迟交付的情况(例如,由于疫情影响),仍适用 2015 EGCS 指南。2022 年 6 月 1 日之前安装的系统不需要重新审批。

修订后的 MEPC 通函 (MEPC.1/Circ.883/Rev.1) 适用于所有 EGCS(无论新旧),通函中包括单一监测仪器故障时指示合规性的更新指南,以及在 EGCS 不满足 EGCS 指南规定时建议采取的行动。

建议船舶配有涤气器 (EGCS) 的会员注意这些要求并确保合规。

 

《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 (IAMSAR) 手册》修正案 – MSC.1/Circ.1640

最新修订考虑到了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GMDSS) 现代化的最新发展,并纳入了新的远程海上移动卫星系统 (RMSS) – 铱星系统。 IAMSAR 手册第三卷的内容针对海上移动台,现在第 12 节中还包含新的行动卡 (action card)。

建议会员遵守上述规定,并确保遵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第 V/21 条的规定,应在船上放置 IAMSAR 手册第三卷的最新副本。

 

2022 年 7 月生效的法规

自浮式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EPIRB)、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 (S-VDR) 和航行数据记录仪 (VDR) 的性能标准 – MSC.471(101)、 MSC.493(104) 以及 MSC.494(104)

IMO 修订了 EPIRB 性能标准,并引入了最新的技术,旨在进一步提高借助这些设备发出遇险警报和进行定位的能力。性能标准的主要更新是强制要求信标包含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 接收装置(如 GPS、GLONASS)和自动识别系统 (AIS) 发射装置,使信标的紧急信号同时包括定位和 AIS 定位信号。2022 年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安装的 EPIRB 需根据新的性能标准进行型号审批。

EPIRB 性能标准的更新对 IMO VDR 和 S-VDR 性能标准产生了系列影响,因为 VDR 的自浮式数据存储单元需要满足最新 EPIRB 性能标准的要求。2022 年 7 月 1日当天或之后安装的 VDR 需符合 IMO 经第 MSC.494(104) 号决议修订的第 MSC.333(90) 号决议要求。同样,2022 年 7 月 1日当天或之后安装的 S-VDR 需符合 IMO 经第 MSC.214(81) 号决议和第 MSC.493(104) 号决议修订的第 MSC.163(78) 号决议要求。

建议会员注意这些要求,与制造商沟通并制定相应的计划,确保 2022 年 7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安装的上述船载导航和无线电设备符合最新性能标准。还应根据最新指南进行 EPIRB 测试及维护,尤其是对于支持 GNSS/AIS 的 EPIRB。

 

2022 年 11 月即将生效的法规

MARPOL 附则 I、附则 IV 和附则 VI 的修正案 – MEPC.328(76)、 MEPC.330(76) 以及 MEPC.1/Circ.892 – 免除无人驾驶非自航 (UNSP) 驳船的检验发证要求

这些修订包括每个附则下 UNSP 驳船的单独定义以及免除证书格式要求。修正案规定,如果 UNSP 驳船已接受检验并确认满足条件,则主管机关可以免除 UNSP 驳船的年度检验和发证,但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通常,UNSP 驳船的定义为:

不通过机械方式推动;

航行期间船上既无人员也无活体动物;

不载运油类;燃油柜、滑油柜、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和油渣柜,也没有安装可能使用油类或产生残油(油泥)的机械(附则 I)

不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储存生活污水,没有任何可能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附则 IV);

没有安装可能产生排放物的系统、设备和/或机械(附则 VI)。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免除证书的一个条件是,如果 UNSP 驳船不符合要求,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有义务通知船旗主管机关和港口国。无论船东或经营人是否通知主管机关和/或港口国,只要 UNSP 驳船不符合上述 UNSP 驳船的定义,任何此类豁免证书将不再有效。

 

MARPOL 附则 I 的修正案 – MEPC.329(76) – 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载运用作燃料的重燃油

为减少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运输用作燃料的重燃油 (HFO) 的风险,正式通过了 MARPOL 附则 I 的修正案(新增了第 43A 条)。

尽管这些要求将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生效,但使用和载运禁令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

该要求将适用于所有船舶,但从事保障船舶安全或搜救行动的船舶以及专门从事溢油准备和应对的船舶除外。

如果有船舶在北极地区及其周边作业,建议会员注意上述修订。但是,燃油舱为双层底的船舶、悬挂北极海岸沿线国家船旗的船舶拥有豁免,因此这些船舶在 2029 年 7 月 1 日前仍可运输使用重燃油。

同时提醒各位会员,对于因违反 MARPOL 而产生的罚款,保赔险只能酌情赔付(纯意外排放除外)。

 

修订后的 MARPOL 附则 VI – MEPC.328(76) – 强制实施目标型技术和营运措施以减少国际航运碳强度

修订后的 MARPOL 附则 VI 引入了碳强度指标,要求船舶按照技术手段计算其现有船能效指数 (EEXI) 以提高其能效,每年验证营运碳强度指数 (CII) 并进行 CII 年度评级( A 至 E)。现在起至 2030 年,评级基准将不断收紧。对于连续三年评级为 D 级或年度评级为 E 级的船舶,需制定改正计划(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 的一部分)并获得批准。

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所有 400 总吨以上的船舶均需配备已被批准的 SEEMP。SEEMP 的实施将接受审计。对于 5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SEEMP 还需包括强制性内容,例如如何实现 CII 目标的实施计划。

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 第 78 届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6 日至 10 日在线上召开。本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MEPC.346(78) - 2022 年 SEEMP 制定导则

MEPC.347(78) - SEEMP Part III 主管机关验证和公司审核导则

MEPC.348(78) - 2022 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

MEPC.349(78) - 2022 年 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开发和管理导则

MEPC.350(78) - 2022 年现有船舶达到的能效指数 (EEXI) 计算方法导则

MEPC.351(78) - 2022 年现有船舶达到的能效指数 (EEXI) 检验和发证导则

MEPC.352(78) - 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CII 导则,G1)

MEPC.353(78) - 2022 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基线导则(CII 基线导则,G2)

MEPC.354(78) - 2022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CII 评级导则,G4)

MEPC.355(78) - 2022 年用于 CII 计算的修正系数和航程调整临时导则(CII 导则,G5)

MEPC.1/Circ.901 - 非 MARPOL 附则 VI 缔约国向 IMO 数据收集系统提交数据的指南

MEPC-78 基本上最终确定了与 EEXI、CII 和 SEEMP 相关的导则。随着这些导则的通过,EEXI、CII 和 SEEMP 已准备好实施。EEXI 技术文件需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的第一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 年度检验、中期检验、换证检验或初次国际能效 (IEE) 检验之前获得批准。基于 2023 年数据的首次 CII 报告应不迟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

所有船舶受到影响的会员需更新其 SEEMP 纳入 Part III,并制定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在评估合格后,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到更新的合规确认书 (CoC)。

MEPC.346(78) 号决议为此新计划提供了一个示例范本,同时 MEPC.347(78) 号决议为合规确认书提供了示例范本。

为帮助我们的会员为即将出台的法规做好准备并应对这些挑战,Standard Club 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和咨询小组,研究航运脱碳的方方面面。我们会通过会员研讨会、网络研讨会、文章和线下互动等多种形式为大家提供指导。要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协会 “替代燃料” 专题页面

 

2023 年 1 月即将生效的法规

IMO《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公约) 修正案 – MEPC.331(76) – 禁止使用含 cybutryne 的防污底系统 (AFS)

这些修订规定,所有船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含 cybutryne 的防污底系统。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船壳外涂层中含有 cybutryne 的船舶应清除其防污底系统;或涂覆隔离层防止隔离层下不合规的 AFS 物质渗出。上述操作应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后的下一次计划防污底系统更新时进行,但不得迟于最后一次在船舶上使用含 cybutryne 物质的防污底系统后 60 个月。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船舶:

1.2023 年 1 月 1 日前铺设龙骨并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平台、浮式储存装置 (FSU)、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 (FPSO);

2.非国际航行船舶;

3.400 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船舶(如沿岸国允许)。

此外,修订后的 AFS 公约附则 4 提供了经修订的《国际防污底系统 (IASF) 证书》范本。在验证符合修订要求的基础上,将发布更新版 IAFS 证书,该证书可以反映船舶控制防污底系统合规。

在通过 AFS 公约修正案并纳入对 cybutryne 的控制后,MEPC-78 通过了三项关于防污底系统取样、检查和检验的修订导则:

MEPC.356(78) - 2022 年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导则

MEPC.356(78) - 2022 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

MEPC.356(78) - 2022 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导则

建议会员注意上述要求,并在采购防污底涂料时进行必要的规划,确保其不含 cybutryne。2023 年 1 月 1 日起,防污底系统含有 cybutryne 的船舶,需要与涂料制造商协商,制定清除此类防污底涂料或涂覆密封涂层的计划,以满足修订后的要求。

 

《2011 年加强检验程序 (ESP) 规则》修正案 – MSC.483(103)

《2011 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 年 ESP 规则)为定期安全检验油船和散货船的货物和压载区制定了检验标准。

修订规定,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在双壳油船首次换证检验时 ,只需对“可疑区域”进行厚度测量。这将统一油船的厚度测量要求与散货船的厚度测量要求。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 – MSC.486(103)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第 I/1.1 条的修订包括重新对“高压”进行了定义,即高压是指交流 (AC) 或直流 (DC) 电压超过 1000 伏。

建议各位会员注意这项修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使用“高压”这一术语有最低性能标准,则将适用新的定义。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A 部分的修正案 – MSC.487(103)

该修订将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纳入“操作级”的定义中,并明确了其职责。

建议会员注意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发证的新要求,并确保遵守这些要求。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 (IMSBC) 规则》修正案 (06-21)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自愿实施,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将成为强制性规定)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 (IMSBC) 规则》的更新包括 A 组货物定义的变更、硝酸铵基化肥(无害)的重新分类,以及含铅和粒状重过磷酸钙的蛤蜊壳和浸出残渣的新货运计划。

修正案将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生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自愿提前实施。

建议参与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会员注意其船旗国对船舶合规性的要求。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 (IMDG) 规则》修正案 (41-22)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自愿实施,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成为强制性规定)

IMDG 规则每两年定期审查和更新一次,对现有危险品或新物质提出新的要求。

此项修正案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更新进行修订,其中针对所有运输方式都提出了建议。

这些修订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部分缔约国政府将自愿实施。

建议从事包装危险品运输的会员重视其船旗国对船舶合规性的要求。

 

2023 年 11 月即将生效的法规

MARPOL 附则 II 附录 I 的修正案 - MEPC.344(78) - 修订后的 GESAMP 化学品危害评估程序

为反映 GESAMP 危害特性表的更新,这些修订包括化学品船上携带有毒液体物质分类的导则。因此,标题为“经修订的 GESAMP 危害评估程序缩写图例”下的表格已被替换。

建议各位会员注意这些修订,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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