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至6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ILO)召开了第110届国际劳工大会,187个劳工组织成员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在会上讨论世界工作问题。会上核准了关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修正案,预计将于2024年12月生效。据悉,2022年5月,来自各国政府、海员和船东组织约500名代表共同参加了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 (STC) 第4次会议。从2019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吸取的经验教训中,全球航运业的利益攸关方通过了该修正案,以改善海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8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修正案详情
01关于招募与安置的修正案
(规则1.4)
标准A1.4-招募和安置
第5(c)(vi)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vi)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或有关船东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海员的义务而可能给海员造成的资金损失,同时,确保海员在雇佣之前或雇佣过程中被告知其在该机制下的权利。
02关于遣返的修正案
(规则2.5)
标准A 2.5.1 – 遣返
插入新的第9款,后续条款重新编号:
9. 各成员国应便利海员的迅速遣返,包括在标准A2.5.2第2款含义中视为被遗弃的情况。港口国、船旗国和劳工提供国应进行合作,确保受雇在船上的海员替换被遗弃在其领土内或悬挂其船旗的船上的海员,且海员应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
03关于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修正案
(规则3.1)
标准A 3.1-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17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为了所有海员的利益,在船上应提供适合于满足必须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海员的特殊需求的适当海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包括社交连接,同时考虑到规则4.3和相关守则中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规定。
导则B3.1.11-娱乐设施、邮件和上船探访安排
第4(j)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j)提供合理的船—岸电话通信,如有这些设施,使用这些服务的任何收费额应合理。
插入新的第8款:
8. 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船东应向船上海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收费(如有)数额应合理。
导则B4.4.2-港口的福利设施与服务
插入新的第5款,后续条款重新编号:
5.各成员国应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其港口及相关锚地为船上海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收费(如有)数额应合理。
04关于食品和膳食服务的修正案
(规则3.2)
标准A3.2-食品和膳食服务
第2(a)和(b)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a) 考虑到船上海员人数、其与食物相关的宗教要求和文化习惯、以及航行的时间和性质,供应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方面均为适当的食品和饮用水,且在聘用期间应免费提供;
(b)设置并装备膳食服务部门,以便为船员提供在良好卫生条件下准备和服务的充分、多样化、均衡和有营养的膳食;以及
第7(a)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a)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相关的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
05关于船上和岸上医疗的修正案
(规则4.1)
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
插入新的第5和6款:
5. 每一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迅速下船,并能利用岸上的医疗设施提供适当治疗。
6. 如海员在船舶航行期间死亡,则死亡发生在其领土内的成员国,或死亡发生在公海上,但船舶随后将进入其领海的成员国,须协助船舶所有人按照海员或其最近亲属的意愿,酌情将遗体或骨灰运回。
导则B4.1.3-岸上医疗
插入新的第4款和第5款:
4.各成员国应确保不因公共卫生的原因阻止海员上岸,确保其能够为船舶补给物资、燃料、水和食物和日常用品。
5. 在以下情况下,应认为海员需要紧急医疗,但不限于:
(a)任何严重受伤或疾病;
(b)任何可能导致暂时或永久残疾的伤害或疾病;
(c)任何有可能传染给其他船员的传染病;
(d)任何涉及骨折、严重出血、牙齿折断或发炎或严重烧伤的伤害;
(e)在船上无法处理的严重的疼痛,考虑到船舶的营运模式、适当的止痛药的供应情况以及长时间服用这些药物对健康的影响;
(f)自杀风险;和
(g)建议上岸治疗的远程医疗咨询服务。
导则B4.1.4-对其他船舶的医疗援助和国际合作
第1(k)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k)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已故海员或最近亲属的意愿,尽早安排将已故海员遗体或骨灰运回。
06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修正案
(规则4.3条)
标准A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第1(b)款替换为以下内容:
(b) 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小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07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的修正案
(规则4.3条)
标准A4.3-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替换第5款的开头部分,插入新的第5(a)款,并对其后各款重新编号:
5. 每一成员国应确保:
(a)所有受雇、从事或工作于悬挂其船旗的船舶上的海员的死亡,均须接受充分调查和记录,并每年向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并在全球登记册上公布。
导则B4.3.5-报告和统计数据收集
插入新的第4款和第5款:
4. 根据标准A4.3第5(a)款报告的死亡数据应采用国际劳工局规定的格式和分类。
5. 死亡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类型(类别)、船舶类型和总吨位、死亡地点(海上、港口、锚地)以及海员性别、年龄、职位和部门的资料。
08关于附录的修正案
附录A2-1-规则2.5第2款规定的财政担保证明
第(g)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g)船东姓名,或注册船东姓名(如与船东不同);
附录A4-1-规则4.2规定的财政担保证明
第(g)项替换为以下内容:
(g)船东姓名,或注册船东姓名(如与船东不同);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