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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报和货报那些事儿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等信息,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出港口。危险货物通常来说,分为5种,分别是包装危险货物、B组固体散装货物、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散装液化气体。

今天先介绍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报告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以下简称船报)和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以下简称货报)两部分。

船报和货报的义务主体

船报,申报的法律义务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货报,报告的法律义务主体为托运人,承运人具备相应资格也可进行报告。

船报和货报都可由具备资格的代理人代为申报。

请滑动查看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申报/报告的前提条件

01货物是包装危险货物

什么是海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判断危险货物小提醒:

除了列明的危险货物,《国际危规》中还有大量的未另列明或通用的危险货物条目,一种货物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查询不到,不能武断的认为其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其可能会被划至未另列明的条目或通用条目,比如:“指甲油”,虽然没有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但是大部分“指甲油”货物都会被划归为UN1993,正式运输名称为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

所以仅凭货物品名不能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时,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02申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

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的申报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以通过网上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货物的申报或报告。

03申报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

船报要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

货报要在船报前完成,否则船报不能通过审批。

04作业码头要具备相应资质

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类别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申报人员应提前了解拟靠泊码头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05人员要掌握相关知识

申报员应当了解船载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危害性及污染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运输、防污染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标准及申报程序、装箱现场检查的要求,熟悉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等相关知识。

填报信息及附送资料

01货报需要的填报信息和注意事项

国际危规中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所需信息的规定:

1、对危险货物的说明

.1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2正确运输名称,包括括号内适用的技术名称;

.3货物主要危险类别或划入的小类,包括第1类的配装类字母。“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主或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4副危险类别或分类号应与适用的副危险性标志一致,并放在主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后面的括号内。“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5如对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有划定时可在前面冠以英文字母“PG”(如:“PGⅡ”)。

2、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顺序

除本规则规定外,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须按照以上要求的顺序排列不得混置。除非本规则允许或要求,否则,附加信息应附加在危险货物说明之后。

3、危险货物描述中对正确运输名称补充说明的信息

.1对“未另列明的”和其它类属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标注特殊规定274或318的正确运输名称,需用技术和化学组份名称来作补充说明:

.2未清洁空包装、散装容器和罐柜:对含有危险货物(除第7类外)残余物的空盛装工具(包括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铁路罐车),须将“EMPTY UNCLEANED"或"RESIDUE

LAST CONTAINED”字样,置于上述指定的危险货物描述之前或之后:

.3废弃物:如果是运输待处理或待加工处理的废弃危险货物除放射性废弃物外),则在正确运输名称前须写明“WASTE"字样,除非已包括在正确运输名称内;

.4加温物质:如果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100C情况下或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不能表达加温条件(例如:使用MOLTEN或'ELEVATED TEMPERATURE”

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须紧接正确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热”(HOT)一词;

.5海洋污染物:如果运输的货物是海洋污染物,该货物须标明“海洋污染物,并且对于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N.O.S),正确运输名称须用认可的海洋污染物化学名称予以补充。“海洋污染物”术语可用“环境有害”进行补充;

.6闪点:如果要运输的液体危险货物的主要或次要危险性类别为3类,且闪点为60℃或以下(以℃闭杯(c.c.)为单位),则须标明其最低闪点。由于杂质的存在,闪点可能低于或高于“危险货物清单”中列出的该物质的参照温度。

.7损坏/有缺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以及供处置或回收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当根据特殊规定376或特殊规定377提供运输锂电池或电池组时,须酌情注明“损坏/有缺陷的”(DAMAGED/DEFECTIVE)、“供处置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DISPOSAL)或“供回收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RECYCLING)。

02货报需要附送的资料

注意事项:

《安全技术说明书》要符合相关要求,内容应至少包含: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运输信息等内容;且各项信息要与申报信息一致,比如包装类、是否是海洋污染物等信息。

03船报需要填报的内容

04船报需要附送的资料

违法违规后果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扫码查看《两员管理办法及记分细则》

申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涂改《资格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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