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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要求,4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发布了《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9.0)》(以下简称指南)。(V9.0)版大部分还保留了之前(V8.0)版的内容,重点在第二部分“船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方面进行了完善,也新增了一些实用性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方法。与《指南》(V8.0)版进行对比,(V9.0)版有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在此做了一些梳理,供大家参考。

01船岸人员交流

细化了外来人员上船的具体防控要求,明确了引航员在船期间的活动要求,新增了作业人员和离港的具体防疫管控措施,具体有几个变化(红色字体部分):

1.船舶应当严格控制登轮外来人员的活动区域,在主甲板设立理货间或接待室(通风应与船员起居室隔离),限制代理、理货、供应商等外来人员进入船员生活区域,船舶在港及外来人员在船期间,船员离开个人房间进入公共区域应佩戴口罩。船员应减少与外来人员接触,确需与外来人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做好个人防护,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外来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并尽量避免在船如厕,如需如厕时应做好预防性工作和消杀程序。外来人员在船期间及离船后,应按规定对相关区域采取消杀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2.引航员应从生活区外通道(如有)进出驾驶台。引航员在船引航期间,船舶应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船员应减少与引航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避免与引航员交叉使用通讯设备。沿海港口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长江引航员原则上不得在船上就餐(引航工作时间较长确需就餐的,不得在封闭环境就餐,可在符合个人防护要求的条件下,在室外或通风处就餐,且应食用自带餐食)。引航员应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如需如厕的,船舶应提供已消杀的引航员专用卫生间,并在引航员下船后对专用卫生间进行全面消杀。

 3.作业人员管控

(1)作业人员在船活动范围应仅限于工作区域,不允许在船随意走动;

(2)原则上不允许作业人员住船。必要时,由业务调度协调代理或货主为作业人员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如:租用住人集装箱、驳船等设施),船舶应结合本船实际在远离生活区设置作业人员活动、休息、餐饮、洗漱、卫生间区域;

(3)督促代理要求住船作业人员遵守船舶防疫措施;

4.离港管控

离港后,船舶应组织人员对生活区及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消杀,应对中央空调滤网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生活区空气清新。离港7天内,船员离开个人房间在生活区应佩戴口罩,船舶应继续实行分餐制。

02船员换班操作

该模块的修改主要强化了船员在船期间的远端防控、靠港期间非必要不下船、以及离船两次核酸的要求,具体如下:

1.拟换班离船的船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远端防控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做好远端防控,按要求报送相关检测信息。

2.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如需进行船员换班,应当在入境口岸按照当地国际船员换班有关规定进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转兼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14天的健康监测,在发现船员健康情况有异常的,应及时报告船舶靠泊地联防联控机制(航行途中报告下一靠泊地联防联控机制)。14天健康监测期间船员不得离船,并严格做好个人健康防护,航运企业、船长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管理,在船舶国内航程中严格遵守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的“三不”承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船的,应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并按当地疫情防控措施执行。经14天健康监测无异常且连续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的,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按国内航行船舶船员进行换班。

03客运船舶分区分级防控

该新增模块充分分析了客船人员密集、防控要求高的特点,细化了客运船舶乘客的排查要求。

客运船舶要做好登轮乘客的排查,乘客应持有“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并经检测体温合格,方可登船。客船乘客原则上14天内不应有中高风险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为区)旅居史,对中高风险所在地的客船,登轮的乘客要求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执行。乘客在船上公共区域应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自身防护。对于航行时间较长的客船,应尽量减少乘客在船聚集性活动,对于在船提供住宿的,每日至少2次监测乘客体温和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04伤病船员紧急救助

该内容为(V9.0)新增加的一个模块,明确了对国内外船员伤病救助的具体处置要求,体现了充分保障船员权益的决心。

1.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且需要紧急救助时,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船舶均可向港口所在辖区的海(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提出救助请求,并配合采取合理的救助行动。

2.船员在境外期间出现伤病情况时,船舶应第一时间向航运公司报告,航运公司接报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同时可以按程序和相关国际指南申请远程医疗指导。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船舶可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请使(领)馆根据船上求助需求、船员伤病情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协调当地政府及医疗部门履行《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卫生条例》等规定的国际义务,救助伤病船员。航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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