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4日至8日,IMO召开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第9次会议(PPR 9),本次会议概况如下:
保护海洋免受垃圾污染——小型船舶《垃圾记录簿》强制性
分委员会同意《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草案,将有关《垃圾记录簿》的强制性规定由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扩展至100总吨及以上船舶。
《MARPOL 公约》附则V是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规则,一般禁止所有垃圾排放入海,除本附则第4、5和6条另有规定外,这些规定主要涉及食品残渣、货物残留、清洁剂剂、添加剂和动物尸体。
当前第10.3条要求所有驶向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权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应配备《垃圾记录簿》,并记录所有的处理和焚烧作业。经修订的条款将这项规定扩展至100总吨及以上船舶。
同时,经修订的条款也规定,若发生本附则第7条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灭失,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载,或对于100总吨以下(当前规定为4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记录包括排放或灭失的日期和时间、港口或位置(纬度、经度和水深,如果已知)、排放或灭失的原因、排放或灭失的细节、排放或灭失的垃圾类别、每类垃圾的估计数量(以立方米计)、为防止或减少排放或意外灭失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及一般说明。
《垃圾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保存两年。这一规定意味着可以更容易地检查船舶是否遵守有关垃圾处理的规定,因此船上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跟踪垃圾及其处置情况。
与海上运输塑料颗粒有关的环境风险
分委会讨论了一些与海上运输塑料颗粒有关的提案,其中包括斯里兰卡提交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报告了2021年5月发生的“MV X-Press Pearl”事件,在该事件中,有1.1万吨塑料颗粒冲至科伦坡海岸,MEPC将该文件移交至PPR分委会讨论。
经工作组讨论后,分委会指示“来自船舶的海洋塑料垃圾”通信组进一步考虑降低与海上运输塑料颗粒有关的环境风险的措施,并就下一步工作计划向分委会提供意见。
渔具的标记与报告
在“来自船舶的海洋塑料垃圾”的议题下,分委会讨论了有关渔具标记和渔具丢失的强制性报告的问题。会上已提出关于加强和促进强制性报告的《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草案。
为推进该工作,“来自船舶的海洋塑料垃圾”通信组将进一步考虑《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草案,制定向主管机关和IMO报告的报告机制、模式以及信息的相关规定,以促进和加强渔具丢失或排放的报告;同时,制定适当的《2017年MARPOL公约附则V实施指南》(决议(MEPC.295(71))修正案草案以支持实施拟制定的《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草案。
关于渔具标记,分委会同意向MEPC建议,作为促进渔具标记的短期措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渔具标记自愿导则》应由IMO进行推广,如,以MEPC通函的方式。同时,应考虑FAO的其他工作,如,正在制定的关于渔具标记的技术手册等。此外,分委会还邀请MEPC就渔具标记可行的管理办法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并考虑:以基于目标的办法强制标记的建议;与FAO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就标记渔具的措施开展合作,将标记渔具作为一项自愿和选择性措施的建议;由IMO秘书处提供的法律建议;以及FAO提供的相关信息。
对此,FAO建议分委会,就现阶段而言,渔具标记强制性具有一定的挑战,并提及了现有导则的自愿性质,以及FAO最新的研究成果,其表明开发可负担的并有效的渔具标记仍处于初级阶段。为达到最佳效果,在理想情况下,应将《自愿导则》与全球船舶登记制度联系起来。
保护北极水域——同意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
《MARPOL公约》缔约国须提供足够的港口接收设施,以接收船舶营运的废弃物。目前的条款允许作出区域性安排,特别是针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有个别国家可能较难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
为支持在北极开展此类区域安排,并确保废弃物不会排放入海,分委会同意了《MARPOL公约》附则的修正案草案,允许在北极地区拥有港口的国家就港口接收设施达成区域性安排协议。这将适用于“海岸线与北极水域接壤的国家,但区域性安排应只包括这些国家在北极水域内的港口”。
《MARPOL公约》附则I(油类)、II(有毒液体物质)、IV(污水)、V(垃圾)和VI(空气污染)的修正案草案将移交MEPC 78审议,以期核准并通过。
分委会还同意了《2012年制定区域接收设施计划指南》(决议MEPC.221(63))的相关修正案草案。
同意关于废气清洗系统(EGCS)排放水的指南和导则
在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方面,分委会继续讨论了关于“评估和协调废气清洗系统排放水(EGCS) 至水环境的规定和导则”。
分委会同意了《废气清洗系统排放水的风险和影响评估指南》的MEPC通函草案,该通函草案为成员国提供了关于风险和影响评估的建议方法,成员国应在制定地方或区域规范时予以考虑,以保护敏感水域/环境免受EGCS排放的影响;同意了《2022年向港口接收设施输送EGCS残渣和储存排放水指南》草案,该草案提供了最佳实践,旨在协助船舶营运人和港口确保妥善管理和处理EGCS残渣以及从EGCSs储存的排放水到港口接收设施。以上两个指南草案将提交MSPC 78,以期核准。
分委会邀请秘书处探讨是否有可能在GISIS的《MARPOL公约》附则VI模块内开发一个关于EGCS排放的地方/区域法规数据库。
2021年,MEPC通过了最新的《废气清洗系统指南》,其中规定了EGCS的测试、检验、发证和验证标准,并涵盖了连续监测的要求和排放水质量标准,包括最低pH值、最大多环芳烃(PAHs)浓度;尽量减少悬浮颗粒物(包括重金属和灰分),以及防止硝酸盐排放超过指定水平的规定。《指南》指出,排放水质量标准应在具有充足数据后进行审议。同时,还包括通过建议抽样程序资源收集排放水数据的导则。
国际航运黑炭排放
2021年的MEPC77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敦促成员国和船舶营运人自愿使用对船舶安全的馏分油或其他更清洁的替代燃料或推进方法,可有助于减少在北极或附近作业的船舶的黑碳排放。该决议鼓励成员国着手应对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威胁,并报告减少航运黑碳排放的措施和最佳实践。工作组讨论了有关减少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的提案。
分委会指示“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通信组制定建议性的目标控制措施指南草案,以减少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同时考虑新船和在役船舶可能采用不同方法;审议推荐的黑炭测量方法(FSN、PAS、LII)的现有数据,并结合建议性的目标控制措施草案,以确定可采用的最合适的测量方法,并确定相关的取抽、测量、报告和校准程序;确定如何制定和应用黑碳的潜在阈值(极限)值;收集关于制定船用燃料芳香族和石蜡族性质表述的标准方法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考虑立法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控制船舶柴油发动机(废气)的黑碳排放,以减少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同时考虑已确定的备选控制措施、其他相关文件和意见。
修订《防污底系统公约》的相关指南
随着2021年关于禁用杀生物剂cybutryne的修正案通过后,分委员会完成了支持实施《AFS公约》的指南草案文本。据悉,该修正案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即:从2023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使用或再次使用含有该物质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含cybutryn的防污底系统,船舶应在2023年1月1日后的下一次防污底系统更新时予以拆除,或再涂一层涂料,但不得晚于船舶安装含有cybutryne防污底系统后的60个月。
这些修正案草案包括:《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
经修订的生物淤积指南
分委会将继续开展有关审议《2011年生物淤积指南》的工作,会上重新建立了“审议生物淤积指南”通信组以完成《经修订的生物淤积指南》草案,以期PPR 10核准。
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
分委会同意了经修订的《关于用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中存活生物计数方法导则》草案,以期MEPC 78核准,并以BWM.2/Circ.61/Rev.1分发。
压载水符合性监测装置验证规程
分委员会进一步就《制定压载水符合性监测装置的验证规程》草案开展工作。会上重新建立了“制定压载水符合性监测装置的验证规程”通信组以完成该规程草案,以期PPR 10核准。
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
分委会继续就修订《MARPOL公约》附则IV及相关指南开展工作。分委会建议MEPC将产出1.26修改为“修订《MARPOL公约》附则IV及相关指南以引入确保污水处理装置全生命周期性能的记录保存及措施的条款;以及禁止在新船上安装粉碎和消毒系统(CDS)”。会上重新建立“《MARPOL公约》附则IV及相关指南修正案”通信组,以继续进开展相关工作。
IMO环境相关公约条款的统一解释草案
分委会同意以下统一解释草案,以供MEPC 78核准:
《BWM公约》附录I关于船舶使用的主要压载水管理方法的统一解释草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3条适用于生物燃料的统一解释草案。分委会还同意了《2008年NOx技术规则》第4.4.6.1款现有统一解释的修正案草案,使该统一解释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发动机系列”的概念。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