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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解读之船舶、海上设施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引言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航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小编结合威海辖区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和法律规范分析,继续为船员群体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案例学习和实践指引,共同提升船员现场履职能力和海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期

船舶、海上设施不符合

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4日,威海石岛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对停泊在石岛锚地附近水域的广西某公司所属“X燃2号”轮进行远程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X燃2号”轮所配船员的数量不满足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定额要求,实际缺少一名三管轮,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轮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远程调查,并完成相关证据收集。该轮船长林XX对未按照有关配员标准安排足够有效持证船员供认不讳。针对当事人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予以立案处置并责令立即予以改正。

◀典型意义▶此案为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后辖区首例船舶配员不足处罚。船舶保持足够适任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停泊的基本条件。船舶配员不足是常见的海上违法行为之一,部分船东或雇佣无证人员上船任职,或直接降低船舶配员人数,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安全生产投入,给海上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新、旧《海上交通安全法》均对船舶、海上设施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提出要求,但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船东、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相应的证书、文书。

◀公职律师释法▶

关于船舶配员标准高低,船东和船员历来有不同的观点。随着航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疫情影响下,近期船员工资增长较快,减少船员数量成了一些安全意识差船东降低船舶运营成本的直接选择,此类船公司往往心存侥幸,只顾眼前利益,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新法对船东处罚上限提高至二十万元,是原来的十倍;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时间由原来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提升至“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暂扣期限大幅延长。

配备足数、适任的船员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基本条件。《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明确了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的义务,而船舶配员不足会直接导致船员疲劳驾驶,在船船员不能保障必要地休息时间的情形也不符合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要求,配员不适任或缺少高级船员会严重影响船舶的应变能力,极易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因此,船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且合格的船员方可航行。请船东、船长等广大从业者时刻牢记“安全”,按照标准配备足够的船员,共同维护海上平安。

关于船舶安全配员,有几点请大家特别注意:

一、“特殊要求或条件”签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或条件”栏目签注的限制条件:一是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一定时间,可“减免”相应职务船员,船舶按要求减免配员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X小时”应有明确证据;二是连续航行时间超过一定时间,须“增加”相应职务船员。注意:“特殊条件”里可不只是“减免”哦,还有必须“增配”的情况! 

二、禁止船舶离港要求。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三、关键职务不能同时离船。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四、因配员不足导致安全事故时,还可能涉及刑事或民事责任。一些法院的案例认为,足够的船舶配员属于广义的船舶适航性的基本要求,配员不足的船舶很可能被认定为不适航的船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如船舶不适航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则船东、船长不安排足够合格人员导致事故的行为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船舶配员不足还会直接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某船因积载、驾驶、配员不当造成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另外,一些船东或船长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海事部门签发的《最低配员证书》即是安排船上人员的唯一标准,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并没有免除船东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船东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相关条款▶

《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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