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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法律委员会第109次会议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LEG)于3月21日至25日召开了第109次会议,本次会议概况如下:

黑海和亚速海-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导则

委员会核准了通函LEG.1 / Circ.12“关于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影响的导则”。3月初在IMO召开的理事会特别会议(C.ES / 35)上,会议要求IMO委员会考虑加强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对海员和商船影响方面的支持性工作,考虑在此情况下对实施IMO文书的影响,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该通函指出,许多IMO关于责任和赔偿条约均要求缔约国签发证书,以证明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有效。在某些情况下,实施经济制裁可能会限制保险公司或其他财务担保提供者处理索赔请求,或也可能会使得根据公约要求支付的索赔遭遇禁止。 

该通函特别建议,对于船旗或签发证书的认证国是基于俄罗斯保险公司或俄罗斯财务担保提供者的,应核实其承保范围符合第3464号通函所述的标准,该通函为接受保险公司针对特定条约的“蓝卡”或类似文件提供了指导。

对于涉及俄罗斯保险公司或财务担保提供者的证书,港口国应与发证国或认证国进行协商,因发证国或认证国负有根据IMO有关责任和赔偿条约的要求,确保保险或财务担保充分的责任。

该通函还建议,如果缔约国根据《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第7条、《2001年国际船舶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12条以及《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第4bis条签发证书的,当发证国或其指定的主管当局收到关于终止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通知时,应确保根据公约规定吊销证书。

新的子议题

委员会同意在现有的议题“IMO文书实施的相关建议和导则”下纳入新的子议题“关于黑海和亚速海局势对航运和海员的影响”。

海员被遗弃

委员会提及了IMO/ILO海员被遗弃联合数据库的信息,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个月就已报告30起海员被遗弃案件。2021年,新报告案件共95起,其中只有31起得到解决;2020年,报告的案件总数为85起,迄今43起案件已得到解决。在2020年以来报告的案件中,21起与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有关,并进一步加剧了海员的船员换班问题。

委员会对COVID-19大流行导致的海员被遗弃案件的增加表示关注,同时感谢IMO秘书处、IMO海员危机行动小组、劳工组织(ILO)和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为帮助解决海员被遗弃问题所做的努力。 

委员会鼓励讨论如何解决遣返被遗弃海员的问题,并提醒成员国批准并有效实施有关国际文书及其修正案;同时,鼓励成员国在其港口或在悬挂其船旗的船舶上发生海员被遗弃事件时,应向数据库报告。

委员会提及了IM0文件实施分委会(III 7)于2021年7月就遗弃情况下与海员财务担保有关的事项所取得的成果,以及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报告应包括《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保险证书的有效期和财务担保提供者的联系方式。分委会还同意邀请PSC机制考虑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14年修正案相关的财务担保进行集中检查(CIC)。

此外,在处理与海员被遗弃和公平待遇有关的问题方面,委员会认识到海员和渔船船员往往面临同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变得更为严重,因此,委员会核准了III分委会关于协调和整合有利于海员和渔船船员行动的建议。

港口国和船旗国主管当局处理海员被遗弃案件的指南

委员会核准了由闭会期间通信组制定的关于港口国和船旗国主管当局处理海员被遗弃案件的指南草案。

该文本将作为基础文件移交劳工组织(ILO)-海事组织(IMO)联合三方工作组(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和处理海员问题和人的因素问题),以供其审议和进一步修改。(该联合工作组预计将于2022年底举行会议)。

海员的公平待遇

委员会邀请下届会议就议题“公平对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员”的议题下提交提案。

防止与虚假注册和船舶虚假注册有关的非法行为  

委员会继续就防止与虚假注册和船舶虚假注册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措施开展工作,并提及IMO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A 32/Res.1162)。这种非法行为破坏了IMO的整体监管制度的基石。

委员会提及若干国家政府报告的有关虚假注册,以及关于船舶虚假注册事件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一些代表团提出了有关AIS数据被蓄意操作以及船舶操作传送虚假数据等问题的关切。委员会同意将这一问题告知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以期调查未经注册的船舶如何获得MMSI码的问题。

在审议通信组的报告后,委员会同意了一项研究的职权范围,以处理与船舶虚假注册和虚假注册有关的问题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该研究小组将包括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世界海事大学(WMU)、IMO国际海事法研究所(IMLI)和其他相关方。

与此同时,委员会根据通信组制定的文本,同意了有关“伪造/虚假文件”的定义。“伪造/虚假文件”系指任何电子或纸张格式的文件,其:1)伪造或编造以取得或签发船舶登记证书;2)伪造的或虚假的船舶登记证书;3)基于明知是伪造、虚假的船舶登记证书而签发的(文件)。”

海上水面自主船舶(MASS)

随着委员会关于海上水面自主船舶(MASS)的监管范围界定工作的完成,委员会同意在LEG 2022-2023两年期议程,以及随后的2024-2025两年期议程中纳入一项新的产出“关于解决海上水面自主船舶(MASS)在LEG职权下的文书中的问题的措施”,目标完成时间2025年。

委员会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新产出的职权范围和路线图草案向LEG 110(将于2023年举行)提交提案。

委员会提及“人的因素”是完成这一产出时应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同时,MASS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法律框架内运行。

委员会核准成立海上安全、法律和便利委员会(MSC-LEG-FAL) 的MASS联合工作组,作为一个跨会议机制,以解决三个委员会在MASS监管范围界定工作中确定的共同的高度优先事项。委员会将指示联合工作组处理三个委员会确定的共同问题,并在每次会议后向委员会提供建议。(联合工作组的建立须经FAL和MSC核准。)

推动《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HNS》的生效

委员会欢迎爱沙尼亚最近加入《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HNN)》,这是IMO关于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重要赔偿条约。委员会提及《2010 HNS议定书》只需增加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以及所需摊款的货物,可以说,《公约》离生效已非常接近。

比利时和荷兰代表团提供了有关国家立法的进展,这将使其能够与德国同时批准《2010年HNS议定书》。法国代表团确认了其在2023年实现批准《2010 HNS 议定书》的目标。此外,委员会获悉,菲律宾正处于批准《2010 HNS 议定书》的最后阶段。

该条约生效后将为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包括石油和化学物质)造成的损害提供责任和赔偿制度,该制度不仅涵盖了污染损害,而且还包括火灾和爆炸风险,包括生命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害。同时也将建立“有毒有害物质基金(HNS Fund)”,以在船东的赔偿责任耗尽后支付补偿。该基金的经费将由HNS货物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分摊。

为协助成员国进一步批准该条约,2022年底加拿大将与IMO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秘书处合作举办关于HNS条约的研讨会。

制定《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索赔手册 

委员会审议了由非正式工作组制定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索赔手册所取得的进展,并建立了远程闭会期间工作组,以期最后完成该文本并考虑如何使该手册通过的问题。

委员会鼓励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参与闭会期间的工作,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代表,以确保所取得的成果代表本组织的广大成员。索赔手册对于燃油污染损害的受害者尤为重要,可为其获得及时的赔偿而提供程序指导。《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通过是为了保障在燃油作为燃料运输时,因燃油泄漏而遭受损失的人能够得到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赔偿。 

评估修订责任限额必要性的措施

委员会讨论了关于制定方法以评估在若干责任和赔偿条约中修订责任限额必要性的提案,同时,会议建立会间通信组,以制定需由委员会决定的原则和政策考虑事项清单,并启动制定需列入方法草案的要素。这项工作将首先集中于经1996年议定书修订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LLMC)。

IMO责任和赔偿公约的实施和适用导则

委员会核准了一项关于制定IMO责任和赔偿公约的适当实施和适用导则议题的新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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