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于 2020 年 11 月通过了MEPC.324(75)决议(MARPOL 附则 VI 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程序和 EEDI),该修正案于今日2022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执行,该修正案中增加了在用燃油取样点的设置要求。下面从“修正案新增在用燃油取样点安装规定”,“燃油样品的取样”,“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格式修订”三个方面,介绍该修正案的新要求。
01修正案新增在用燃油取样点安装规定
1、适用船舶
适用于使用燃油的船舶(包括固定、移动平台),不包括仅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
2、对新船的生效
2022年4月1日后建造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移动平台须在交付时完成在用燃油取样点的安装。
3、对现有船的追溯
2022年4月1日以前建造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移动平台,应不晚于2023年4月1日或以后的首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换证检验完成时,完成在用燃油取样点的安装。
4、取样点的安装
取样点的安装应按MEPC.1/Circ.864/Rev.1《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验证用船上取样指南》要求进行。
5、MEPC.1/Circ.864/Rev.1通函要求的取样点
取样点位置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燃油交叉污染和燃油日用柜的布置,并经主管机关确认。取样点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容易到达且安全;
(2)考虑使用各种燃油设备的情况而加注的各种不同的燃油类型;
(3)位于燃油日用柜下游;
(4)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靠近燃油设备。并应考虑取样点后的燃油类型、流量、温度及压力;
(5)取样点应清楚标记、容易识别,并记载于管系图或相关文件中;
(6)取样点所在位置应进行防护,防护装置或结构应足以承受燃油供应管路设计压力下可能发生的燃油泄漏、飞溅或喷射,防止燃油喷溅到任何热表面或电气设备上;
(7)取样点布置应设有适当的泄放装置,使燃油能够泄放到燃油泄放柜或其他安全位置。
02燃油样品的取样
MEPC.324(75)决议生效后,船上将有两种燃油样品,分别是交付油样、在用油样(油船还有载运油样)。
1、交付油样
交付油样是船舶进行燃油加注作业时进行的燃油取样,该油样与燃油交付单一并保存。该样品的取样可按《为确定符合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I要求的燃油取样指南》(MEPC.182(59))操作。交付油样是由放置于接收船燃油集管处的取样设备获取,在燃油加注整个过程中收集的交付给船舶的燃油样品。
交付油样取样方法:
(1)手动阀门设置持续滴流取样;或
(2)按时间比例的自动取样;或
(3)按流量比例的自动取样。
2、在用燃油样品取样
应在燃油供应循环系统内,当系统燃油温度、压力、流量稳定时获取燃油样品。取样前,应使用在用的燃油对取样设备进行彻底冲洗。燃油样品应收集在专用的取样容器中,并能代表船舶在用的燃油。该取样点可供船舶在开展检查时使用,检查人员在取样时,应有船员陪同和见证,并采用具有专门标识的方法密封在用燃油样品。
03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格式修订
经修订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增加燃油取样点内容。
意见与建议
1、对已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计划于2022年4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建议对燃油管系图中,在用船用燃油的取样点的设计、安装位置、标记、防护等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满足公约要求。
2、燃油取样点的设计和安装应经过主管机关确认,船舶不可私自加装。
3、在用船舶燃油取样点与加注燃油取样点不同,两者燃油样品也不同。加装了在用船舶燃油取样点后,建议船舶保存燃油专用样品容器,规范留存在用船舶燃油样品。
4、鉴于在用燃油取样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建议船舶对燃油取样工作进行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并对主管船员开展业务培训。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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