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成为最新加入国际海事组织(IMO)一项重要的赔偿条约的国家,该条约涉及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HNS)。
该条约生效后将为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包括石油和化学物质)造成的损害提供责任和赔偿制度,该制度不仅涵盖了污染损害,而且还包括火灾和爆炸风险,包括生命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害。同时也将建立“有毒有害物质基金(HNS Fund)”,以在船东的赔偿责任耗尽后支付补偿。该基金的经费将由HNS货物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分摊。
爱沙尼亚按照条约的要求,提供了负责摊款货物的总数量。该条约的生效要求至少有12个国家加入,在吨位方面符合特定标准,并报告每年各国接收的HNS货物的数量。该条约规定,在上一个日历年已收到提供给总账户的摊款货物总量至少为4000万吨。
1月10日,爱沙尼亚交存了《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2010 HNS公约》)的加入文书。
该条约目前有6个缔约国(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挪威、南非和土耳其),其中4个国家的总吨位均超过200万吨。在目前的6个缔约国的基础上,《2010年HNS议定书》只需增加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加上所需摊款的货物,可以说离《公约》的生效已经很近了。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HNS公约》)
IMO已采取了为防止发生涉及HNS货物事故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船舶设计、操作和船上安全以及装卸作业安全等。同时,也包括一项关于运输有害物质的事故准备和响应的议定书。
《2010HNS公约》旨在实施统一和全面的制度,以在发生涉及HNS货物的事故时,为包括环境清理和恢复在内的成本提供补偿。
该条约补充了现有的责任和赔偿制度。目前,对于作为货物的石油、用于船舶操作和推进的燃油的运输、危险残骸清除以及对船上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坏的索赔,已实施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制度。
根据《HNS公约》,每一事故的总补偿上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2.5亿美元(按当前汇率计算约为3.6亿美元)。船东须严格对HNS事故的费用承担《公约》所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载运HNS货物的船舶的注册船东必须持有国家认证的保险。一旦船东的责任耗尽,HNS基金就支付赔偿,该基金由HNS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提供的摊款组成。
HNS基金由各国管理,摊款将根据赔偿的实际需要而定。公约所涵盖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油类,其他被界定为有毒或有害的液体物质,液化气,燃点不超过60℃的液体物质,以包装形式或集装箱装载的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定义为具有化学危害的固体散装材料。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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