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2021年5月举行的第103次会议上批准了由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编制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和检验指南》(MSC.1/Circ.1318)修正案,取代MSC.1/Circ.1318通函作为MSC.1/Circ.1318/Rev.1通函分发。
小编在日常与船公司、船员的安检交流过程中,发现他们对此要求不清楚,部分公司相关的SMS文件也未做修改。在此对新修行的通函部分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希望各公司、船舶能尽快满足要求。
01 对MSC.1/Circ.1318附录6.1.2条修订
原要求:
应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高压气瓶应按不超过10年的间隔进行定期试验。在10年期检查中, 总数的至少10%应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如果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船上气瓶的50%应进行测试。如果还有气瓶不合格,所有气瓶应进行测试。 应在制造商建议的间隔内且不超过10年更换挠性管。
新要求:
应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高压气瓶应按不超过10年的间隔进行定期试验。在10年期检查中, 总数的至少10%应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如果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船上气瓶的50%应进行测试。如果还有气瓶不合格,所有气瓶应进行测试。 在20周年之前,应完成对所有气瓶的液压试验;之后的每10周年,应对所有气瓶进行液压试验。应在制造商建议的间隔内且不超过10年更换挠性管; 在拆除气瓶进行试验时,应更换气瓶以使灭火剂的数量继续满足 FSS规则第5章2.2.1的要求, 并符合 SOLAS第 II-2/14.2的要求。
解读
该新通函对二氧化碳钢瓶的测试提高了要求,二氧化碳钢瓶总数的10%仍应在10年检查时进行测试,但20年的测试制度已从测试另外的10%扩大到测试所有迄今未测试的钢瓶90%。此后,所有的钢瓶100%都应在每一个10年纪念日进行测试。
02 新增MSC.1/Circ.1318附录第7条
新要求:
7 五年服务期
7.1 应至少每五年对所有控制阀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解读
新通函充分考虑到了二氧化碳系统意外释放的影响,重点关注了气瓶阀门、瓶头阀、分配阀等控制阀件,对控制阀件的维护保养制定了期限要求。
03 应该如何执行好经修订的通函呢?
一、MSC.1/Circ.1318/Rev.1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每月检查和测试内容:
①至少每隔30天应对整个系统状况进行总体外观检查,看是否有明显的破损迹象,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的验证:
1、所有截流阀处于关闭位置;
2、所有释放控制装置处于适当位置,并随时可供立即使用;
3、所有排放管和气动管完整且未损坏;
4、所有高压气瓶就位并适当系固;
5、报警设备就位且未见损坏。
②另外,低压系统的检验应验证:
1、压力表的读数在正常范围;
2、液位指示器的读数在适当液位;
3、手动操作的储存柜主服务阀系固于开启位置;
4、蒸汽供给管路阀系固于开启位置。
二、MSC.1/Circ.1318/Rev.1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每年检查和测试内容:
应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和安全措施,进行至少下列维护保养和检验:
1、受保护处所的边界应进行目视检查,确认未对围壁进行产生不可关闭开口的改装并从而使系统失效;
2、所有储存容器应进行目视检查,看是否有破损、生锈或安装的硬件松动的迹象。泄漏、腐蚀或凹进或凸起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液压试验或更换;
3、系统管路应进行目视检查,以核查是否有破损、支架松动和腐蚀。应检查喷嘴以确保其未因备件的储存或新建结构或新装机器而堵住;
4、应检查总管以验证所有挠性排放管和附件适当紧固;
5、所有受保护处所的入口门应适当关闭,并应有警告标志,指出该处所受到固定式二氧化碳系统的保护,如果发出警报,人员应立即撤离。对于所有遥控释放装置应核查其所服务处所的操作须知和显示。
04 船舶管理公司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1、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及时按照本通函MSC.1/Circ.1318/Rev.1的要求,修改现有的公司SMS文件,使相关的检查表和船舶维护保养程序和须知满足此标准;
2、管理公司尽快通知船舶关注修改现有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检查和测试周期以及年度、月度维护保养计划,特别是三副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记录簿,严格按照本通函要求的每月、每年度、每二年度、每五年度、每十年度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测试和维护,以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供稿、编辑 | 刘畅
校对 | 王京锋
审核 |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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