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万万没想到!在海南开船竟被宁波海事处罚!
·1· 前情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NSM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考虑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影响,2020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的通知》,将第四批实施NSM规则的航运公司及船舶的持证时限宽限到了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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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说案情
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利用远程监管手段对辖区重点航运公司管理船舶情况进行系统摸排时发现,A公司所属船舶X轮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情况下于2021年7月29日至10月19日航行于海口、三亚水域,被发现存在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违章行为。
·3· 释法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 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18 个月至 30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4· 解疑惑
举手提问:船舶、海上设施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包含哪些?
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应持证书、文书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
问题: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包含哪些情形?
1.未取得证书、文书的;
2.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的;
3.持有的证书、文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问题:不在宁波辖区为何也会被查处?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本起案件中,宁波海事局作为违章行为发现地管理机构依法管辖。
问题:新购入一艘船,没有航运公司,如何对船舶实施体系化管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但是,一定要选择优秀的管理公司,确保公司有相应的资质,了解公司岸基力量配备、管理船舶概况,综合比较公司的管理实力。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鄞奉海事处
作者:祁凯 邓冉
责编:陈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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