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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编写与维护

一、背景

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让安全、健康、环境日益受到关注。在船舶建造和维护期间促进采用低有害或最好无害物质替代有害物质的需要,越来越受到行业的认同,伴随着《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化拆船国际公约》(SR / CONF / 45)(《香港公约》(HKC))和欧盟《拆船法规》——法规(EU)1257/2013(EU-SRR)的出台,使得船舶有害物质管控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二、船舶有害物质

公约在清单中列明了有害物质,主要有以下项目:

1.有害液体、残渣和沉积物;

2.含有如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的物质或物体;

3.高度易燃和/或导致毒性物质释放的油漆和涂层;

4.石棉和含有石棉的材料;

5.PCB和含有PCB的材料,在此类作业中应确保避免使用能产生热量的设备;

6.CFC和卤素灭火剂;和

7.以上未列出的且非船舶结构组成部分的其他有害物质。

三、船舶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在船舶有害物质管理中,公司应致力于编写和维护一个体系,在船舶的生命周期内,管理所辖的每艘船舶的有害物质,以提高船舶安全性,人类健康,环境保护和船舶回收利用。此外,为了确保拆船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物受到无害环境管理。

甄别是否含有13项有害物质(参考《香港公约》)以及15项有害物质(参考欧盟法规),由于其中的排列组合会非常多,全部靠测试的话,成本巨大。特别是在船舶实施较为复杂、涉及范围较广的改装、修理时,如石棉材料和消耗臭氧物质在一些地方还未全面禁用,所以船舶配套材料不能仅限于IMO的指南,而应依据实船调查大数据和经验。

为遵守前述体系,也符合欧盟关于拆船的第1257/2013号法规(EU-SRR)和相关法规,又考虑到体系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建议公司聘请合格的有害物质专家(HazMat expert)来协助船东在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上准备与有害物质清单(IHM)有关的文件,在其操作期间以及准备回收的船舶上维护IHM。这样,更能做到尽责,从而有效地降低风险通过这种操作,船东也可以节省精力并且保证船舶修造期间各类新装材料的有害物质既得到专业管控,避免目前有些材料声明(MD)搜集不到、填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而导致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更新不合规范要求。

四、船舶有害物质管理内容

1 有害物质清单(IHM)

有害物质清单(IHM)包括:

第一部分:EU-SRR和《香港公约》(HKC)中提到的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

第二部分:操作产生的废物;和

第三部分:物料。

1.指定的IHM船只是在有害物质专家的协助下开发的,并符合欧盟拆船法规(EU-SRR)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欧洲海事安全局(EMSA)和《香港公约》(HKC)和指南,以及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

2.随时更新有害物质清单(IHM)是岸基和船员的责任。如EU-SRR和《香港公约》(HKC)许可,只要在船舶上增加了包括公约附录中所列材料的新装置(机械,设备,船体涂层),就应在适用的情况下更新清单;

3. IHM第一部分的进行步骤因船舶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而异;

4. IHM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进行步骤仅与拆船相关。

2 .1 IHM第一部分

2.1.1新造船舶

该过程包括三个步骤:

1.IHM信息的收集

应向所有相关供应商索要材料声明(MD)及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并进行收集。

随机检查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根据造船厂的质量保证政策和风险评估,可能的抽样检查。采样报告要收集。

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船舶计划等)

2. IHM信息的利用

结构化分析和评估,以识别出所有IHM均高于适用阈值的产品/系统。

准备IHM定位计划。

数量计算。

3. IHM的准备

根据IMO指南使用IHM的标准格式。

创建属于该船的有关文件的档案,并应在该船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对其进行跟踪。

上述问题应在新建船舶合同中解决,并且造船厂应在交付时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和证明。

2.1.2 现有船舶

IHM第一部分的开发由有害物质专家和船上人员协助下进行。它分为以下步骤:

1.收集必要的信息。

2.分析和确定评估范围。

3.准备外观和抽样检查计划(VSCP)。

●外观检查清单

取样检查清单

潜在危险材料清单和风险评估

4.船上外观检查和取样检查(采用取样方法进行目标取样和可能的随机取样)。

5.编写IHM及其相关部分的第一部分。

6.文档(IHM标准格式和电子文档存档)。

2.2 IHM第二部分(操作产生的废物)

1.一旦做出了回收决定,应在最终检验之前制定清单的第二部分,并考虑到将要回收的船舶应在进入拆船厂之前的那个时期内进行作业。尽量减少货物残留,残留的燃油和船上残留的船舶产生废物的方法。

2. IHM第二部分的开发应按照IMO指南进行。

3. IMO指南中提供了潜在危险材料的目录,该目录在清单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中列出了这些材料。

2.3IHM第三部分(物料)

1.一旦做出了回收利用的决定,就应在最终检验之前制定IHM的第三部分,并考虑到将要回收的船舶应将船上残留的废物减至最少。

2. IMO指南中提供了潜在危险材料的目录,该目录在清单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中列出了这些材料。

3. IHM第三部分的开发应按照IMO指南进行。

3有害物质生命周期管理

3.1IHM第一部分的维护

船岸人员负责在公司管理下维护每艘船的IHM第一部分。

维护IHM第一部分的过程如下:

步骤1:

由合格的有害物质专家完成初始IHM调查后,IHM第一部分(包括有害物质位置图)和IHM报告将提交给船级社,以供主管机关批准。

步骤2:

经船级社批准后,合格的有害物质专家将把IHM第一部分注册到电子档案中,该专家将为公司提供一个帐户,以概述或下载更新的IHM第一部分。

步骤3:

如果IHM第一部分中列出的有害物质发生任何变化,公司应通知有害物质专家并提供有关该变化的支持文件。

包含:

更换的日期和地点;

危险品处理报告/记录;

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工具。

在船舶运营期间进行任何购买时,应向供应商,经销商或修船厂收集两个文件(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并填写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正确并存储在有害物质专家的服务器或数据库中。

以下关键零件需要供应商提供每个零件的每个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油漆和涂料;

要安装在船上的机械,设备和材料(例如,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牢固或牢固地固定在船上,铆接或固结并在其位置使用)。例如发动机,泵,阀门,加工材料,导航和通讯设备,电气和电子设备,垫片,填料,电缆,管套,绝缘材料,密封件等;

结构材料,例如面板,绝缘材料,电缆穿透力,门,窗户,地板等;

便携式灭火器,遇险火炬,救生圈等不固定的物品无需在IHM的第一部分中列出;

电池不是固定的,例如不需要将消费电池和存储中的电池列在第一部分中;

IHM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规定的包括常规消费品在内的运营产生的废物和存储都不需要在IHM第一部分中列出;

《香港公约》附录2中所列的固体金属或金属合金中固有的材料,例如钢,铝,黄铜,青铜,镀层和焊锡,前提是它们用于一般结构,例如船体,上层建筑,设备的管道或外壳以及机械,不需要在清单中列出;

尽管电气和电子设备必须在清单中列出,但设备中安装的印刷线路板(PCB)中可能包含的有害物质的数量无需在清单中报告。

其他非关键部件需要供应商为一个订单提供一份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有害物质专家将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并在下订单时将其复制,在船东的正式授权下进行托收,代表船东进行后续工作。

步骤4:

要检查收集的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是否在要购买的零件中包含任何有害物质:

如果超过《香港公约》(HKC)附录1中IHM的阈值水平,则意味着要购买的部件中含有禁止使用的HMs,不允许将其安装在船上,因此,这些部件应予以拒绝;

如果超过《香港公约》(HKC)附录2中IHM的阈值水平,则将这些零件标记为HMs零件,当船员将其安装在船上时,将对其进行记录,记录应有专门的表格;

如果低于《香港公约》(HKC)附录1和附录2中HMs的阈值水平,则无需执行任何操作,这意味着他购买的零件是可以的。

步骤5:

根据步骤1和步骤3中所述的记录,将相应地更新IHM第一部分:

在IHM第一部分中添加,更改或删除HMs,在这些位置中进行新的安装,修改,维修,更换,拆除或更改结构,机械和/或设备的位置,更新涂层,更改标志。所有者或运营商承担;

如果机械,设备,涂料等与相同的零件或涂料进行更换/更新,则无需更新库存;

卸下的物品应使用记号明确标识;

为了显示有害物质的位置,应在总布置图(GA)上指示位置名称;

表示危险物质大约数量的标准单位应为kg,除非认为其他单位(例如,m3用于液体或气体的材料,m2用于地板或墙壁的材料)更合适。近似数量应四舍五入到至少两个有效数字;

要安装的相同物品可能会在清单中与常规位置一起列出,但是它们的位置应尽可能小,以方便其能够被识别;

清单的修订应包括修订日期,项目更改/删除的摘要以及指定人员(DP)的签名;

船上应保存一份《有害物质清单》。

五、结语

在船舶有害物质管理中,不论是供应商,还是船企,都应当从源头加大有害物质管控工作力度,进行系统化管控。而船岸人员作为船舶管理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有效参与不仅为船上安全、人员健康、环境保护做出贡献,也能为船东节约成本。这样既能有效地贯彻落实法规要求,又能大大降低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树立良好形象。

六、规范引用

1.《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化拆船国际公约》(SR / CONF / 45)(《香港公约》);

2.欧盟《拆船法规》,法规(EU)1257/2013(EU-SRR);

3.2015有害物质清单编制指南(MEPC.269(68));

4.《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中国船级社(GD19-2016);

5. EMSA的《有害物质清单最佳实践指南》,2016/10/28;

6. EMSA有害物质清单指南,2018/06/05;

7. SOLAS第II-1 / 3-5条新修正案,规定新安装的含石棉材料MSC .282(86);

8.MSC.1 / Circ.1426 SOLAS条例II-1 / 3-5的统一解释;

9.MSC.1 / Circ.1374关于禁止在船上使用石棉的信息;

10.MSC.1 / Circ.1379 SOLAS第II-1 / 3-5条的统一解释。

END

文/许波 轮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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