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船舶在中国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2021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下称“批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实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全资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下称“公告”)。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的批复对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暂时调整实施,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此要求,交通部发布公告,对申请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船舶和货物应符合的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等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公告主要内容
船舶和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1. 船舶应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
2. 货物限于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3. 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该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流程:
1. 向交通部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2) 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及公证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拟开展业务试点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4)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承诺书》(见附件2);
5)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件证明;如无法律文件,需对符合对等原则要求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2.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具《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见附件3)。
未经批准的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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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申请表
2.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承诺书
3. 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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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