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1、位置2的概念源于《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I第二章第13条“舱口、门槛、通风筒的位置”,定义如下:
位置1
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1/4 船长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 船长以后,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1/4 船长以前,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由于舱口、门槛、通风筒连接的区域是船舶浮力的贡献区,这些区域一旦进水将对船舶稳性产生影响,所以从避免舱室进水的角度考虑,公约对舱口、门槛、通风筒的高度在位置1、位置2分别作出了如下表所示的最低高度要求。由于位置1区域上浪概率较大,因此要求会比位置2稍高。
公约要求
困惑一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位置1和位置2是为了确定位于“露天的干舷甲板、后升高甲板和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门槛和通风筒高度。其中露天干舷甲板好理解,后升高甲板实际中少见,容易产生分歧的是上层建筑甲板,生活区甲板能否算上层建筑甲板呢?
《国际载重线公约》对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定义是:“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但是如下图所示(图片来源于网络),实船中绝大部分船舶的生活区达不到上层建筑定义中的宽度比要求,因此严格来说生活区建筑只能称之为甲板室(Deckhouse)。
困惑二
另外一个争议是公约原文中对位置2离干舷甲板高度的界定中使用的是“至少(at least)”字眼,相当于只规定了下限,那么船上甲板是否除了位置1就是位置2呢?
实际上为了消除争议,2016年6月6日 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专门发布通函(MSC.1/Circ.1534)对《国际载重线公约》位置1、位置2的定义进行统一解释,原文摘要如下:
Position 1 – Upon freeboard decks and raised quarterdecks, or other exposed decks* lower than one standard height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and upon exposed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 that are located lower than two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Position 2 – Upon exposed decks* situated abaft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one standard height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and lower than two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Upon exposed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two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and lower than three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 Exposed decks include top decks of superstructures, deckhouses, companionways and other similar deck structures.
翻译为中文即为:
位置1——在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或者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其他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位置2——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三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上述露天甲板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和其他类似甲板结构的顶部甲板。
此通函对定义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对上述两个争议做了明确回应。
01
一方面,对位置1、位置2的定义落脚点由“上层建筑甲板”修改为“露天甲板”,还特意注明,甲板室属于露天甲板范围之内,那么作为甲板室的生活区就适用于定义覆盖范围了。
02
另一方面,该通函对位置1、位置2的定义中,不仅明确了下限,同时也明确了上限。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上限高度的甲板,既不属于位置1也不属于位置2,载重线公约对位于该处甲板上的舱口、门槛和通风口高度不做要求!
其实,国内新生效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20》第三篇载重线的规定中,即按照MSC.1/Circ.1534通函对位置1、位置2定义重新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加形象的理解位置1和位置2在船上的位置,小编特意收集了示意图供各位看官参考(图片来源自网络)。
示意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油轮和散货船,通常将露天的全通甲板作为干舷甲板,但是对于干舷较大的集装箱船或LNG船却不一定。大型集装箱船通常在露天全通甲板的下层(2甲板)两舷设置通道,该通道从船头贯通至船尾,此2甲板常被指定为干舷甲板。这时如果通道高度大于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那么露天全通甲板就不能算是位置1了。
例如
在下面的案例中,该大型集装箱船将2甲板作为干舷甲板,2甲板与上甲板(upper deck)的垂直距离大于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2.3m),因此作为全通露天甲板的上甲板已经处于位置2区域,该甲板上的舱口、门槛和通风筒高度满足位置2要求即可。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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