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MSC 104会议通过了油轮安全到达船首的修订指南,呼吁所有相关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实施新指南。
MS表示,油轮,包括SOLAS公约第II-1/2.12条定义的油轮、第 VII/8.2条定义的化学品船和第VII/11.2条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应为船员提高即使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也能安全到达船首的方法。
对于199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油轮,通可以采用甲板上走道的方法,也可以在船舶上层建筑甲板(及以上水平)或在甲板室第一层设置坚固的永久性舷梯,以上方法应该做到:
· 宽度不小于 1 m,位于船舶中心线上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并且其设置不会妨碍甲板工作区自由进出;
· 在每侧安装一个脚踏板和有支柱支撑的护栏。护栏应不少于三档,最低不超过230毫米,最上层据过道或走道至少 1 米,护栏间间隙高度不应超过380毫米。支柱的间距应不超过1.5 m。位于干舷甲板水平的永久性走道,应在船舶中心线上或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不需要安装脚踏板;
· 由防火和防滑材料制成;
· 应留有开口,在适当的地方要有梯子,以便进出甲板。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0 m;
· 如果要穿越的外露甲板的长度超过70 m,则应在舷梯或走道处设置坚固的蔽所,间隔不超过 45 m。每个蔽所应至少能容纳一个人,其建造应能在前、左和右提供遮蔽以应对恶劣天气;
· 如果被管道或其他永久性配件阻碍,则应提供越过此类障碍物的通道。
主管当局也可接受有空间限制的替代或改造装置(如果此类替代或改造装置达到到达船首的同等安全水平),例如小型油轮,或具有大干舷的油轮,气体运输船。
对于 1998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油轮,主管当局可以被接受已经批准的装置,前提是这种现有装置达到了到达船首的同等安全水平。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