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阶段,国际航运公会制定了上岸休假原则。疫情严重影响了海员上岸休假,使他们受困于船,下船之期一再延迟。
鉴于疫情形势,全球旅行限制严格,国际航运公会发布的《新冠疫情:海员上岸休假原则》制定了海员上岸休假的原则。
·在决定允许上岸休假时,建议航运公司将《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纳入考虑。该公约规定:
“应允许海员根据其职位操作要求上岸休假,以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与福祉”,《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条例2.4,第二段。
·海事当局必须继续遵守这一义务,但不得损害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感染风险而采取的适当措施和特别措施。在疫情期间,还应尽可能确保可以获得港口福利服务。增加个人防护措施和新冠疫情相关知识的宣传,能够促进当局履行此义务。
·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要求各船旗国确保:
A) 在严格遵守当地公共卫生措施的前提下,海员可根据其职位的操作要求,获准上岸休假,以有益身心健康与福祉。而且,海员在严格遵守当地公共卫生措施的情况下,享有上岸休假的权利。
B) 在严格遵守当地公共卫生措施的情况下,海员可以使用岸上现有的福利设施(条例4.4);应采取措施支持海员在船上的福祉(特别是在船上长期服务期间),包括与家人和朋友取得联系的装置。
·航运公司负责船员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上岸休假对海员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可降低疲劳风险。
·允许上岸休假的适当性应根据新冠疫情的规定和上岸休假的目的国家、目的地区或目的港口的疫情状况来确定,并应基于对船舶操作风险和海员健康风险的评估。还应考虑上岸休假的目的国家、目的地区或目的港口的感染病例。
·应考虑船到岸的相互作用和疫苗接种情况。分发国际航运公会《新型冠状病毒指南,确保船舶与岸上人员之间的安全船舶交接》文件对此有促进作用。
·应鼓励船员尽早进行疫苗接种,应参考业内已有的海员接种指南。
·由于船上爆发新冠肺炎,停泊 14 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船只有所增加。这会影响业务运营和财务。
·如果船员已经接种疫苗,在确定上岸休假条例时,航运公司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并将以下因素纳入考虑:
A) 虽然风险无法消除,但应平衡限制上岸休假对海员福祉造成的影响和海员与其他船员可能被感染的风险,从而进行评估。
B) 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应该和船员就上岸休假指南进行协商。
C) 航运公司应该勤加确定,以确保所有有资格获得签证/上岸通行证的船员获得证书,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上岸休假。没有签证/上岸通行证的海员通常不允许上岸。 在美国,没有岸上通行证的海员可能无法获得接种新冠疫苗的机会,导致难以将他们送到疫苗接种地点。公司应确保所有与签证/岸上通行证相关的必要文件都按照主管当局的规则和规定及时提交。
D) 准许上岸休假的决定不应基于港口对上岸通行证/上岸休假文件和管理产生的财务影响。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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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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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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