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应急拖带装置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01 相关国内规则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4篇2-1章/5
载重量不小于 20000t 的每艘液货船,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体船,应配备符合本局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2 篇第 3 章要求的应急拖带装置,其设计与建造以及原型试验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02 相关公约规则规定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MSC.99(73):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3-4条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
1.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所有液货船都应在两端装有应急拖带装置。
2.对于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该装置应能够随时在被拖带的船舶没有主电源时迅速启动,并容易连接到主拖船舶上。应急拖带装置中至少应有一个事先安装就绪,即刻可用;且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都应有足够的强度,同时顾及到船舶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预期受力。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建造和原型试验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予以认可。
3.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和建造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予以认可。”
*海上安全委员会以 MSC.35(63) 决议通过的,并可能修正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
二、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不小于 20,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
国内航行船舶 (不小于 20,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
三、检查要点
01 图纸资料
(1)应急拖带装置的布置图。
(2)应急拖带装置的拖力点及导缆装置结构图(其相应的计算书也应提交备查)。
(3)支撑拖力点和导缆装置的局部结构图。
(4)应急拖带装置的操作手册。
02 应急拖带装置
(1)尾部应急拖带装置应预先装配好,并能在泊港状态下不超过 15min 内投入使用。
(2)尾部短拖索的回收装置应设计成在失去动力和不利环境下,能由 1 个人进行手工操作。回收装置应予以保护,以防不利的天气和其他情况。
(3)首部应急拖带装置应设计成至少用 1 个适当定位的导向滚轮将短拖索紧固到防擦装置上,以便拖索的连接。
(4)首部应急拖带装置应能在泊港状态下不超过 1h 内投入使用。
(5)符合尾部应急拖带装置规定的首部应急拖带装置可被接受。
(6)所有应急拖带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标志,以便在黑暗中和能见度差的情况下,也能安全和有效地使用。
03 装置与部件的要求
(1)短拖索应具有一个硬质末端眼环,以便与标准的弓形卸扣连接。短拖索的长度不小于 2H +50m,其中H为尾部导缆装置处的海上最轻压载时的干舷高度(m)。
(2)防擦装置的设计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如采用防擦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防擦链应为有档链,其长度应从拖力点延伸至导缆装置以外至少 3m;
2、防擦链的一端应适合与拖力点连接,另一端应装配一个标准的梨形无档链环,以便通过标准弓形卸扣与短拖索连接。
3、防擦链的设计、制造、试验和证书。
4、防擦链的存放应能确保其快速连接到拖力点上。
5、导缆装置可为导缆孔或带滚柱的导缆器。导缆装置应具有足够大的开口,以便通过防擦装置、短拖索及相关部件的最大部分。
6、拖力点是拖带装置在船上的紧固端,其应为止链器或拖力眼板或其他等强度的装置。
Part02 应急拖带程序
一、相关公约与国内规则规定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8年修正案MSC.256(84)
第 3-4 条应急拖带装置和程序
2 船上应急拖带程序
2.1 本段适用于:
1. 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货船;
2. 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在不晚于2012年1月1日。
2.2 船舶须配备船舶专用应急拖带程序。该程序须备于船上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并须根据船上现有装置和可用设备制订。
2.3 程序须包括:
1. 标明可能的应急拖带装置的前甲板和后甲板示意图;
2. 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
3. 通信手段和方法;
4. 便于应急拖带作业的准备和操作的程序范例。”;
船东/经营人编写应急拖带程序指南(MSC.1/Circ.1255号通函) 。
二、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1、201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货船;
2、2010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在不晚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国内航行船舶 (未要求)
三、检查要点
(1)船舶须配备船舶专用应急拖带程序(一般以应急拖带程序手册的形式出现)。该程序须备于船上供应急情况下使用,并须根据船上现有装置和可用设备制订。核对船舶特定数据是否正确(如船名、呼号、IMO编号、锚的详细情况,吃水量等等)
(2)检查程序是否完整,程序须包括:
1. 标明可能的应急拖带装置的前甲板和后甲板示意图;
2. 船上可用于应急拖带的设备清单;
3. 通信手段和方法;
4. 便于应急拖带作业的准备和操作的程序范例。
(3)至少3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并位于:驾驶室、首楼处所和船上办公室或货物控制室。
(4)程序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A 部分 8 要求的应急准备的一部分。
(5)程序应事先演练,船员应熟悉设备存放位置和取用。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