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21〕160号),9月1日起施行新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同时废止了此前执行的“海船员〔2016〕598号文件”。
按照新的规定,海船配员标准有什么变化,船舶配员标准注意事项有哪些?别着急,小编在这里为您进行专业解读。
船舶配员标准表调整内容
01 甲板部配员标准
海船甲板部配员表(2021版)调整涉及在港内作业的拖轮,对于港作拖轮甲板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关于航行时间的附加规定:
1.750 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 增加二副 1 人。
2.未满 750 千瓦的港内作业拖轮,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 增加三副 1 人。
02 轮机部配员标准
海船轮机部配员表(2021版)也仅港作拖轮轮机部配员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减免条款:
750千瓦及以上拖轮可 减免三管轮(或轮机员)1 人,即该等级港作拖轮配备二管轮1人,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的免)可满足法规要求;
03 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配员标准
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配员标准 无变化。
船舶配员标准有关事项解读
重点解读
拖轮船舶所有人可于 2022年8月31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配员证书。
自 2022年9月1日起,拖轮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021版)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服务人员,客运部人员配备数量按照 “载客定额”而非实际搭载乘客数量确定。
在船担任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职务的须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否则按照其实际持有的适任证书在服务薄中记录任职资历。
实际配备船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至少 额外配备一名船上厨师,以满足《MLC 2006》等规定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的舱自动化程度以其 轮机入级证书记载,国内航行船舶的舱自动化程度以 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否则不予相应减免配员。
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 不超过4小时的, 计入连续航行时间,不予相应减免配员。
《海上交通安全法》
有关船舶配员的规定
船舶配员不足一直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常见的违法行为,部分航运公司只顾“经济账”而不算“安全账”。9月1日生效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配员的要求更加明确,并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违法成本,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行为,船东、船长等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相应的证书、文书。
请船东、船长等广大从业者时刻牢记“安全”,按照标准配备足够的船员,共同维护海上平安。
#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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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船员处张俊校
编辑:于天娇
制作:威海海事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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