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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遏制商渔船碰撞重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海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以下简称《意见》),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联合开展“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强化部门合作、商渔共商共治、遏制重大事故、构建长效机制”为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狠抓商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形成执法监管工作合力,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防范化解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行动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2021年度以有效防范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为主题,开展联合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全力防控商渔船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商渔船防碰撞宣传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广大商渔船船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深化商渔船联合执法,聚焦重点水域船舶航行与渔业生产作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促进商渔船船舶、船员本质安全;进一步探索建立商渔共治长效机制,全力遏制商渔船碰撞重大事故发生。

 组织架构

“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由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共同领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共同组织协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具体实施。

 行动任务

“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商渔船联合宣传教育、商渔船安全联合执法两个领域,具体行动如下。

(一)联合宣传教育行动

行动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行动目标: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广大商渔船船长船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维护海上航行作业安全。

主要任务:

1.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题培训。采用专家讲座的形式,以市县为单位组织渔业船员开展集中教育培训。邀请海事专家重点讲解商船航道航路、禁止作业区等通航要素分布情况,普及船舶驾驶和航行规则、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等海上避碰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邀请渔业专家进船员培训机构讲解渔船航行作业方式、主要渔区分布、安全需求等内容。(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2.开展商渔船船员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有利时机,开展渔业船员全覆盖式警示警醒教育,组织观看安全生产专题片和警示教育宣传片,讲解商渔船碰撞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和防范对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强化企业主体、船东船长及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动商渔船避碰宣传工作走深走实。(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3.开展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组织渔船船长参观商船驾驶台,熟悉商船通信导航设备、人员值班、驾驶特点、视觉盲区等情况。组织商船船长参观渔船驾驶室以及渔船网具等生产装备,熟悉渔船通信导航设备、人员值班、驾驶及作业特点等情况。通过实船参观、换位体验、座谈交流等活动,加深商渔船船长双方的沟通理解,破解相互认知不足、沟通不畅、避让不协调等难题。(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

4.全面推广《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在各类宣教活动、现场执法、政务办理过程中,推荐并分发《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实现中国籍运输和渔业船舶全覆盖,抵港商船全覆盖。(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二)商渔船联合执法行动

行动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行动目标:涉海涉渔安全基础大幅提升,船舶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出海渔船船员持证率明显提高;重点水域海上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水平得到优化提升;商渔船碰撞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任务:聚焦商渔船航行安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1.深入分析辖区商渔船事故原因,统筹部署执法力量,研究制定联合行动计划,明确行动内容、人员、执法资源等相关安排,确保重点区域、主要事故原因全覆盖。(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开展)

2.全面摸排辖区进出港航路、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等重点区域,开展巡航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反定线制、碍航养殖(捕捞)、不正常值守、不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等行为。(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3.严厉打击渔船职务船员“人证不符”、配员不足、导航通信设备配备不足等问题,对发现渔船职务船员配员不足、设备配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禁止其离港并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4.规范商渔船甚高频设备使用。加大海上商船VHF公共频道守听情况整治力度,严肃查处商船不按规定配备守听VHF行为。(直属海事局负责)加大渔船VHF设备配备监管力度,督促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对渔船未按要求配备的,禁止其离港;对不按规定守听使用VHF的渔船依法依规处理。(省级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牵头,直属海事局配合)

5.强化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部门共同商议编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信息,并分别做好商渔船舶海上安全信息播发工作。(直属海事局、省级渔业渔政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共同推动各区域海事、渔政部门落实全国航路总体规划,引导商船使用、渔船避开,切实保障商渔船航行安全。(直属海事局牵头,省级渔业渔政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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