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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行为将有新处罚标准

新《海安法》将在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0章122条,不但款项增多,而且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案情介绍:某轮《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核定的干舷为673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船实际干舷为左舷350毫米,右舷360毫米,构成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释法说理:船舶超载将直接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不足,船舶稳性、机动性能与抗风能力的下降,对自身航行安全的危害是巨大的。新《海安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最高可罚款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员最高可罚2万元,还需暂扣甚至是吊销船员适任证书。除了提高处罚金额、增加扣证时长之外,还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法条指引

第五十七条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二、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案情介绍:某船持《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该证书记载船舶准予航行A级航区(航线),本航次驶入宁波沿海水域属于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释法说理: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不仅船舶性能、结构、抗风浪等级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航行的需求,内河船员的素质、能力,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的配备上也无法应对海上航行可能面临的突发状况,极有可能发生船毁人亡的事故,这是带血的“工程”、带血的“运输”!新《海安法》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罚款上限提高到20万元(是原来的20倍),对船长的罚款上限提高到2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违法成本的大大提高是为了警示内河船必须在适航的内河水域从事合法经营,降低海上交通安全隐患,净化海上运输市场。

法条指引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三、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案情介绍:某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应配备7名船员,本航次实际在船任职的船员5名,缺配轮机员和值班水手各一名。

释法说理:船舶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应变能力降低等情况,会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极大威胁了船员的人身安全和船舶的财产安全。新《海安法》不仅提高了处罚金额,而且扩大了处罚对象范围,震慑作用得以加强,让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变得更加无利可图。处罚不是目的,航行安全请牢记!

法条指引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四、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案情介绍:某轮本航次进港报告中抵靠码头为Y码头,实际抵靠码头为Z码头,报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释法说理:新《海安法》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金额幅度上限没有变化,下限由原来的5000元降低到3000元,但增加了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罚款幅度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相关船员务必要对此引起重视!

法条指引

第四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案情介绍:某轮(国轮)航行到舟山核心港口区第三通航分道,期间宁波VTS值班员在VHF14/16频道多次呼叫该轮,该轮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均无应答。

释法说理: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如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将导致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沟通,无法保障避让操作正确,也无法及时接收预警提醒和应急呼叫。新《海安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提高到十万元,处罚额度大幅提升。作为无线电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船舶应牢记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法条指引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小结

新法规定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

(1)对涉及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

(2)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的;

(3)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5)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

(6)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他工作效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销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在安全作业区、港口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7)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8)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10)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

(11)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过许可进出口岸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12)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过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

(13)未按照规定对碍航物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或者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的;

(14)外国籍船舶未按规定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

(15)未按照规定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

(16)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或者船舶肇事逃逸的;

(17)船舶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

(18)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海事提醒

新《海安法》加大了对海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一是处罚对象的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由原来的“船长”调整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船长、责任船员”;

    二是处罚金额的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度提升,有的罚款上限甚至提高至二十倍;

    三是扣吊证书的适用情节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的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由原来的“情节严重予以暂扣”变为直接“暂扣”、“情节严重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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