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和大流行影响导致国际海运运力持续紧张,国际航运公司现在需要注意拜登于7月9日签发《促进美国经济的竞争性之行政令》(ExecutiveOrder on Promoting Competition in the American Economy),旨在为美国经济整体带来更多竞争力。这与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此前发布的2020年《航运法》下关于滞港费和滞箱费的最终解释规则相吻合。
新行政令
新行政令使FMC能够“根据《航运法》大力禁止在滞港费和滞箱费方面的不公正和不合理行为”(参见航运法下的滞港费和滞箱费方解释规则,85 Fed. Reg. 29638 (May 18, 2020))。FMC最近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签署一份跨部门谅解备忘录,将加强对集装箱航运公司的监督和执行责任方面的合作与沟通。
虽然规则在整个过程中留下了解释的空间,但承运人应该熟悉明确的激励原则,部分激励原则是货物可用性通知。这些通知需要在客户“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这些机构可能会考虑通知是如何发送的、发给谁的,以及措辞是否“有效和一致”。代理机构需要注意所有通知使用的语言、一致性、时间和受众。
承运人设定免费期的能力也是规则的一部分。承运人需要 “合理”地告知提供多少免费期,并做好记录,以证明他们在收费前是如何安排免费期的。
除非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该规则还对空箱返回的情况做了许可规定,在客户不能退回集装箱的情况下,他们不能被处罚。承运人可能需要与码头经营人合作,以确保他们正在优化客户返还集装箱的能力。
虽然解释规则在流行病前公布,很明显这个行政令允许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和司法部继续执行,并就如何向客户收取滞期费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同时与承运人一起简化流程。承运人需要注意,未来可能会进行审计。所有在承运人照料和托管下的货物,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概述的方式处理滞港费和滞箱费,并保持良好记录,以满足联邦海事委员会和司法部的监管要求。
关于滞港费和滞箱费行政令的法律后果和争议
该行政令意味着联邦海事委员会和司法部很可能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特别是在规则的执行方面,因为这方面是拜登政府所倡议的。与此同时,承运人应该熟悉关于联邦海事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滞港费和滞箱费纠纷的最新指导原则(即FMC监管的实体之间的纠纷,并由FMC审理)。此外,当事各方可寻求将该规则作为FMC管辖范围以外争端的权威,即使该规则没有直接约束。
就争议索赔而言,该规则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确定滞港费和滞箱费是否“合理”的指导,这是FMC判断此类费用的标准。总的来说,该规则规定,FMC将“考虑滞港费和滞箱费在多大程度上达到其预期的主要目的,作为促进货运流动性的财政激励措施”。具体而言,将分析几个因素,其中许多因素已在上文讨论过:
1)滞期费惯例和法规在多大程度上将滞期费或免费期与货物到港联系起来;
2)在不能达到奖励目的时,例如在空集装箱不能归还时,就规定收取滞箱费的做法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3)上述货物到港通知书;
4)就政府检查而言,滞港费和滞箱费达到其预期目的的程度,并可考虑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虽然这些是列明因素,但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滞港费和滞箱费的明确和正式化有助于避免在FMC调查前出现分歧和正式纠纷。与此同时,承运人也有责任证明他们已经符合规则规定的合理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标准或出现分歧时,承运人也将更加难以得到支持。与此同时,该规则可以减轻托运人和其他对滞期费和滞留费提出异议相关方的负担。因此,FMC对规则的执行似乎与白宫命令中所呼吁的重大变化是一致的,考虑到新行政令呼吁“强有力的执行”,承运人应该为FMC执行规定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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