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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劳工公约MLC检查常见缺陷分析

摘要:对海事劳工检查中发现的海员体检证书、就业协议、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舱室、药品和医疗设备、社会保障和船上投诉程序等方面的常见缺陷进行梳理,并依据海事劳工公约的条款对这些缺陷进行分析,以指导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员更好地遵守相应条款。

关键词:海事劳工;检查;常见缺陷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8.09.00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2006)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公约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应以确保悬挂未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得不到比悬挂已批准本公约之任何国家旗帜的船舶更优惠待遇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赋予的责任。因此,无论船旗国是否加入该公约,绝大多数国际航行船舶都根据公约要求取得了海事劳工证书或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进入2018年以来,中国船级社根据各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授权,对进入海事劳工换证检查窗口的船舶开展海事劳工换证检查。本人作为中国船级社海事劳工检查员,承担了大量船舶的海事劳工检查工作,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了不少缺陷,包括海员体检证书、就业协议、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船舶舱室、药品和医疗设备、社会保障和船上投诉程序等各个方面。本文梳理了检查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缺陷,并依据公约条款进行分析,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海事劳工常见缺陷

1.海员体检证书失效

这类缺陷大多发生在中国香港旗船舶上。通常表现:持有的体检证书本身没有超过证书标注的有效期,但实际上根据船旗国的要求该证书已失效。

2.海员就业协议不符合公约要求

通常表现:海员就业协议仅有中文格式而无英文格式;就业协议内容未完全涵盖MLC2006标准A2.1.4要求的细节;引用了相关的集体就业协议,但船上未存有集体就业协议副本。

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满足公约要求

通常表现:船上存在24小时时段内最短持续休息时间段少于6小时的情况。

4.改变舱室的用途

通常表现:将船上医务室改为船员住舱;将苏伊士运河船员间改为储藏室。

5.船上配备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不全

通常表现:所存药品与船上的药品清单不符,药品过期,担架形式不是奈尔或罗伯逊式,缺少备用氧气瓶,等等。

6.向船员提供的社会保障不符合公约要求

通常表现:没有给船员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不全。

7.船上投诉程序不符合公约要求

通常表现:投诉程序未包含船员居住国主管机关的信息;投诉程序仅在公共场所张贴,没有为每名船员提供投诉程序。

二、缺陷分析

1.体检证书失效问题

MLC2006标准A1.2.7.(a)条规定: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除非海员年龄低于18岁,在这种情况下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1年。

中国香港旗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第2.6条规定:体检证书应明确证书的有效期,从进行体检之日起,至下述最长期限为止:

(a-Ⅰ)对于18周岁以下的海员,1年;

(a-Ⅱ)年满18周岁但小于55周岁的海员,2年;

(a-Ⅲ)55岁及以上的海员,1年;

(a-Ⅳ)正在或将在散装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海员,1年;

(b)色觉视力测试的有效期最多为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对于18周岁以上且不超65岁的中国籍海员,所持有体检证书有效期一般都为2年。

由于船东或船长对中国香港海事处的特殊要求不了解,经常出现55岁及以上或在散装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海员拿着已经超过签发日期一年的体检证书在船工作的情况。若PSC检查出此缺陷,船东需要在开航前为体检证书过期的海员重新安排体检或更换海员,会增加额外成本,且可能耽误船期。

2.就业协议问题

MLC2006标准A2.1.2规定:如果集体谈判协议构成海员就业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该协议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船上,如果海员就业协议和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的语言不是英语,以下内容还应用英语提供(仅从事国内航行的船舶除外):

(a)一份协议的标准格式;

和(b)根据规则5.2,集体谈判协议中要受港口国检查的部分。

MLC2006标准A2.1.4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具体规定其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

(a)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

(b)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c)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和日期;

(d)海员将担任的职务;

(e)海员的工资数额,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

(f)带薪年假的天数,或者如果适用,用于计算天数的公式;

(g)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Ⅰ)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限;

(Ⅱ)如果协议有确定的期限,其确定的期满日期;和

(Ⅲ)如果协议是为一次航程而定,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

(h)将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

(i)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

(j)提及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

以及(k)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细节。

海员持有的就业协议不能仅包含一些简单的内容比如姓名、职务、工资额度、协议期限等,还应至少包含MLC2006标准A2.1.4规定的协议条款。如果就业协议指向了集体就业协议或集体就业协议的部分条款,海员就业协议可以不包括集体就业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是海员在签署就业协议前,应让船员知悉和理解适用的集体就业协议内容,并在船上保存一份集体就业协议的副本。

如果PSC检查官发现该缺陷,将会要求船东和海员重新签订就业协议。我们知道,海员就业协议需要由船东法人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而船东法人代表一般不会随船航行,因此可以肯定将会导致船期延误。

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问题

MLC2006标准A2.3.5规定,工作或休息时间应做如下限制:

(a)最长工作时间:

(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和

(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

(b)最短休息时间:

(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和

(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7小时。

MLC2006标准A2.3.6规定: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求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MLC2006标准A2.3.13规定:本标准第5和第6款的规定不得妨碍成员国制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批准或注册允许超过规定限制的例外情况的集体就业协议的程序。

考虑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VIII章的标准,大部分船旗国采用的是关于最短休息时间的标准,且大都对休息时间做出了例外规定。虽然有例外,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例外并没有降低任何24小时时段内最短的不间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的标准。

这里的“任何24小时时段”并不是指从每日的0000时开始至2400时结束,也不是指从每日的夜间开始至白天结束。尽管国际劳工组织FAQ C2.3.c对“任何24小时时段”的相关解释为“系指从一天的任何时间开始”,基于人体生物钟形成并防止疲劳来避免产生安全事故的角度出发,在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 2014年CIC导则中对“任何24小时时段”的相关解释为:“在没有船旗国导则或指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24小时将被理解为从一段休息时间的开头或结束开始计算。”

因此,只要出现了例外情况,船长必须要安排适当的补休并予以记录。而且只要不是出于船舶及生命财产紧急安全需要或帮助他船或人员的目的,无论是雾航还是狭水道航行,都不能打破任何24小时时段内最短的不间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的底线,如果违反,海事劳工检查员或者PSC检查官可以认为该轮的配员不能满足正常航行需要而要求增加配员,这将导致船期的延误和船舶运营成本的上升。

4.改变舱室用途问题

MLC2006标准A3.1.1规定,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a)满足最低标准,以确保在船上工作和(或)生活的海员的任何居住舱室安全、舒适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

(b)经过检查并确保起初并持续符合这些标准。

船东及船员应该意识到,擅自改变舱室的用途,不仅仅是违反劳工公约的要求,还有可能会导致相关证书的改变或失效。比如,将苏伊士运河房间改为储藏室会导致计算苏伊士运河吨位的数据发生变化,而将医务室改为船员住舱则可能引起船员遣返的发生或者导致船员舱室证书失效而引发滞留。因此,无论是船东还是船员,都不能擅自改变舱室的用途。

5.船上药品和医疗设备问题

MLC2006标准A4.1.4.(a)规定: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具体内容由主管当局规定并受到主管当局的定期检查;国家应考虑到船舶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及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国际的建议医疗标准。

目前有的船旗国就船上药品和医疗设备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有的则是直接指向了《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实际上船旗国制定的详细规定也大都是根据《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转化而来。笔者查阅了《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第18章以及第19章的相关规定,发现很多药品对储存温度有着严格的要求,而很多船舶病房并没有配备专门用来储存药品的冰箱等设施。

另外,《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的药品清单列出的药品名目非常多,如果完全按照药品清单配备也不切实际:一是由于某些药品为处方药或管制药品,市场上难以购买;二是由于某些药品可以相互替代使用,没有必要非得按照清单去配备。但由于船员并不是专业的药剂师,对替代药品的情况并不清楚,故而强烈建议船东在为船舶配备药品时请专门的药剂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就应该完全按照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或船旗国规定的药品清单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药品。

6.海员社会保障问题

MLC2006标准A4.5.1规定:为逐步完成规则4.5中的全面社会保障而需要考虑的分项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残津贴和遗属津贴,并由规则4.1规定的医疗、规则4.2规定的船东责任以及本公约其他标题所提供的保护来补充。

MLC2006标准A4.5.2规定:在批准本公约时,各成员国根据规则4.5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应至少包括本标准第1款所列9个分项中的3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因此,凡是在中国旗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海员,船东或船员招募安置机构必须为其缴纳上述五险(基本养老和医疗可能会由于海员户口的原因而使形式有变化),其他船旗船舶上的海员应至少满足MLC2006标准A4.5.2的规定。若船东没有为海员提供MLC2006标准A4.5.1规定的9种社会保护的3种,则可视为对公约的严重违反而导致船舶滞留。

7.投诉程序问题

MLC2006标准A5.1.5.4规定:除其海员就业协议的副本以外,还应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该副本应包括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海员居住国(如果与船旗国不同)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以及能够在保密的基础上就海员的投诉向其提供公正的建议并在其他方面帮助他们遵循船上可用的投诉程序的船上人员的姓名。

通常情况下,船舶在初次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前,船上投诉程序已经经过了船旗国或其授权组织的批准,但主管当局或者船东并不能事先预知后期船舶运营期间是否会使用外籍船员或提前确定外籍船员的国籍,这就会导致前期批准的投诉程序可能会缺少海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因此,使用外籍船员的公司尤其应该重视此部分缺陷,以避免船舶的滞留。

三、改进建议

为了避免上述缺陷的产生,无论是船东还是相关船舶管理人员,都一定要加强遵守海事劳工公约的责任意识,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该多学习、多培训,力争吃透公约,避免理解上的偏差,遇到疑问可以向主管当局或认可组织咨询,切实遵守和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后续修正案表明的是一种态度和趋势,以此来促进船旗国制定相关国内法去协调和维护各方利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海运环境,达到多方共赢的最终目的。

作者简介:

韩宗兴(1985—),男,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中级工程师/验船师,海事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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