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列出STCW公约中的主要情态动词,阐述主要情态动词在公约中的一般译义,重点结合实例,分析公约中shall的两种译义,并按照强制性语气的强弱,对公约中的主要情态动词进行区分。同时,使用检索软件Antconc3.5.7对STCW公约各部分及不同年代版本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得出相应的使用特点并给出原因分析,旨在帮助从业人员理解STCW公约的语气表达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关键词:国际海事公约;STCW公约;情态动词;翻译
随着海事系统“一流国际影响”目标的提出,英文版《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为STCW公约 )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最著名的三大公约之一,对其学习、翻译及有关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写等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在英文中,一个句子最重要的元素为动词,而作为动词重要组成部分的情态动词,在表达中往往左右着语言的语气,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准确地理解英文版STCW公约情态动词的译义和使用特点,对于英文版STCW公约的学习、翻译及有关STCW公约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写,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一、STCW公约中的主要情态动词
STCW公约中的情态动词主要有shall、should、may、might、will、would、can、could、must等,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情态动词依次是shall、should、may、will、can、must。
被称为美国法律起草之父的里德·迪克森 ( Reed Dickerson ) 指出,法律起草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表达一致”,他说:“称职的法律起草人必须保证,在重复使用同一个词或术语时必须保持其意义一致。法律起草人必须小心谨慎,避免用同一个词表达一个以上的意义……简而言之,法律起草人必须用同一种方式表达相同的意义,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不同的意义。”[1]迪克森的这段话后来成为保证法律文本意义准确的“黄金定律”。
在汉语中,就强制性而言,“必须”强制性语气最强,“应”“应当”的强制性次之,“应该”包含建议、引导之意,其强制性更次之,而“可”“可以”“可能”更多地表示一种选择性,几乎没有了强制性。
因此,STCW公约作为规范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情态动词采用了相对单一译法。如STCW公约中,must一般被译为“必须”;情态动词should表示劝告、建议,一般被译为“应该”;may及might一般被译为“可”“可能”;will及would一般被译为“将”“会”;can及could一般被译为“能”“能够”,但在有些译文中被译为“可”,如“Knowledge of the various types of security equipment and systems and their limitations,including those that could be used in case of attacks by pirates and armed robbers”中的could笔者认为应译为“能”而不能译为“可”,对于各种保安设备和系统来说,在受到攻击时限定词“能使用”比“可使用”更明确严谨、更符合常理,且避免了与might的混淆。
shall在STCW公约中的使用频次远远多于其他情态动词,其重要性不可忽视。牛津大学的福勒 ( Fowler )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在他的《现代英语惯用法》中论述到:当shall跟第一人称连用纯粹是将来式的助动词;如果shall与第二和第三人称一起使用,可以表示说话者的意图、允诺、告诫、命令、决心等[2]。shall有很多种译法,通常被译成“须”“应”,有时被译成“应当”,也有时被译成“要”“将”“可”,还有被译成“必须”甚至被完全忽略不译的。在文学翻译中,为增加译文的可读性,花样翻新、灵活选用 shall一词的多样译法无可厚非,但在STCW公约中,为避免混淆,shall作为情态动词只与第三人称一起使用,表示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等,一般被译为“应”或不译。
有学者指出,如主句含have the right / obligation of、be responsible for、be entitled to、be able to等经常用来表示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动词短语,以及be+ predicative adjective的动词短语,这些短语前面的shall一般不译,而不可把它译成“应当”“应”等,否则不但有叠床架屋之嫌,而且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3]如“Other Parties shall be entitled,to accept,in principle,that certificate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 identified in paragraph 3.1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应译为“其他缔约国有权原则上承认由第3.1段认定的缔约国所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证书是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尽管为避免引起混淆,贯彻法律语言中“表达一致”的“黄金定律”,有些译文将此处shall译成“应”,但笔者认为此处应尽量采用单一译法,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即采用相对单一译法。
综上所述,为避免混淆,在STCW公约的情态动词中,must强制性最强,shall次之,should更次之,may、might几乎没有了强制性,will及would为将来时态的辅助词,can及could表明有能力,没有了任何强制的意思。
二、STCW公约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数据统计及使用特点
1.STCW公约各部分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数据统计及使用特点
STCW公约由公约条款、附则、STCW规则A部分和STCW规则B部分共4部分构成。[4]
公约条款篇幅较小,且仅规定了基础、原则性条款及修正、加入、生效等程序性条款,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条款的修改,长期以来变化不大,因此本文省略了公约条款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
本文使用检索软件Antconc3.5.7对STCW公约附则、STCW规则A部分和STCW规则B部分三个部分中使用频次较高的情态动词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STCW公约各部分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统计结果
图片从表1中可以看出STCW公约各部分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特点如下。
特点一:作为 ( STCW公约旨在制定的 )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强制性标准的体现主体,STCW公约附则及STCW规则A部分中shall的使用频次远远高于其他情态动词,也远远高于一般法律文件及一般生活用语中shall的使用频次 ( 一般法律文件及一般生活用语中shall的使用频次分别为9.03次/万字和0.76次/万字[5] )。
shall通常有must、may、will等多种意思且用法复杂,易导致法律起草人的盲目使用及法庭的任意解读,英美等国许多学者呼吁将shall驱除出法律文本[6]。近年来随着简明英语运动不断深入发展,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美国等的法律文本中,shall的使用呈逐渐减少趋势。而且从理论上讲,STCW公约中的shall用作表示命令、义务和职责时,把它翻译成“必须”,在语义上并没有错。在权威性法律文献的翻译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以must而不是shall对应“必须”的惯例,如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ust be a person of integrity,dedicated to his/her duties.”中就使用了must。
STCW公约中shall的使用依然我行我素,原因有二:一是由于STCW公约中的shall的含义相对单一,与公约中must、may、will等情态动词的意思区别明显,不会引起混淆;二是STCW公约是缔约国之间多方博弈、互相妥协让步的产物,国家利益等因素决定了难以达成界定统一的标准,但为使公约条款在大多数缔约国中被普遍接受,赋予缔约国较大的余地,公约条款中不宜大量使用must等语气强烈的词汇,同时随着大家认识到建立详细的强制性适任标准及其他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对确保所有海员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培训,拥有适当的资历,熟练并胜任其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保安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工作的重要性,STCW公约条款的强制性趋势日益明显,强制性不足的may、will、can等也不宜大量使用。
特点二:在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A部分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all,而在STCW规则B部分中的使用频次最高的情态动词是should。shall一词在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A部分的使用频次远远大于其在STCW规则B部分中的使用频次,相反,should一词在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A部分的使用频次远远小于其在STCW规则B部分中的使用频次。
究其原因,STCW公约附则和STCW规则A部分的内容为强制性标准,而shall一词在其中译为“应”表示“应当”,能有效地表达出标准的强制性。同样,STCW规则B部分的内容为建议性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涉及实施、应用或采取措施的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而should在其中译为“应该”,能有效表达出引导、建议的含义。
2.STCW公约 ( 1978年版和2010年版 ) 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数据统计及使用特点
本文使用检索软件Antconc3.5.7对STCW公约 ( 1978年版和2010年版 ) 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
1978年,STCW公约中只有STCW公约和附则两部分,随着认识到建立详细的强制性适任标准及其他必要的强制性条款的重要性,1995年单独制定了STCW规则,包含A部分和B部分。STCW公约缔结的目的是设立一致同意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的国际标准,形式主要为强制性标准。1978年STCW公约的强制性标准主要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中,而2010年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强制性标准主要体现在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表2给出了1978年STCW公约附则和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使用频次较高的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
表2 STCW公约 ( 1978年版和2010年版 ) 主要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统计结果
通过比较1978年STCW公约附则和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得出以下使用特点:
特点一是1978年STCW公约附则中shall的使用频次约为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shall使用频次的1.61倍,前者远大于后者。究其原因,相比1978年STCW公约,2010年STCW公约在STCW规则A部分增加了大量对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主要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有关的任务、职责和责任,二是发证所要求的最低知识、理解和熟练,三是表明适任的方法,四是评价适任的标准。在表格中强制性标准主要以名词性短语的形式表达,大大降低了情态动词 ( 尤其是shall ) 的使用频次。
特点二是1978年STCW公约附则中may的使用频次约为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may的使用频次的1.75倍,前者远大于后者。原因有二:一方面,随着认识到建立详细的强制性适任标准及其他必要的强制性条款的重要性,STCW公约条款的强制性趋势日益明显,对may的使用需求下降;另一方面,STCW规则A部分以表格的形式增加了大量对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在表格中强制性标准主要以名词性短语的形式表达,大大减少了情态动词的使用。
特点三是1978年STCW公约附则中未使用can,而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can使用了24次 ( 其中16次用于描述船员证书申请人的能力 ),前者远小于后者。伴随着STCW公约条款强制性趋势的日益明显,对船员证书申请人能力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如2010年STCW公约规则A部分中“construction and operating mechanisms can be understood and explained with drawings/instructions”被译为“能利用图纸/说明书理解和解释结构及工作机理”( 评价适任的标准 ),其中can应译为“能”,用于评价船员证书申请人的能力。
其他情态动词因为使用频次较小,变化不大。
三、结语
本文通过研究STCW公约中情态动词的相对单一的译义及使用特点,帮助读者快速理解STCW公约各部分语气表达的特点,通过比较1978年STCW公约附则和2010年STCW公约附则及规则A部分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情况,找出多年来STCW公约语气表达的变化趋势,助力公约的学习、翻译及有关修正提案的研究和撰写等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陈忠诚.驱除法律英译中的“shall”病毒[J].上海科技翻译,1992(3):19-21.
[2] 福勒.现代英语惯用法[M].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65:713.
[3] 李克兴.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要情态动词的作用及其翻译[J].中国翻译,2007(6):54-60.
[4] IMO.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1:54.
[5] 朱英毅,邬德平,罗雪林.法律英语文本中情态动词的应用分析[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5):109-112.
[6] 陈小全,刘劲松.法律文本中shall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中国翻译,2011(3):63-67.
作者简介:
张杨,大连海事局执法支队。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1年第6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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