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消防水国际通岸接头
(一)自1974年SOLAS实施以来,船舶消防水国际通岸接头的适用船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0年5月25日至1984年9月1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SOLAS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11月1日召开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通过的,并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其第二章乙第一条,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规定1 000总吨及1 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至少应设有1只符合本章表一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应备有使此项接头能用于船的任何一舷的设施。
(2) 1984年9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1981年11月20日海上人命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年修正案》(1984年9月1日生效),规定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表1的国际通岸接头。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3) 2000年7月1日至今,2000年12月5日通过的MSC.98 (73)决议中《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表1的国际通岸接头。应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二)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SOLAS公约第Ⅱ-2章C部分第10条第2.1.7款
2.1.7 国际通岸接头
2.1.7.1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
2.1.7.2 应有使这种接头在船舶任何一舷都能使用的设施。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 CODE第2章
02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一)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4年4月1日通过的修正案)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生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11月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经修正附则Ⅳ的文件,该附则Ⅳ于2007年2月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的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主管机关应根据本条1. 3和1. 4的规定,确保在1983年10月2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应尽可能按本附则第11条的要求配备排放生活污水的设备。
(二)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标准尺寸
对于型深为5m和小于5m的船舶,排放接头的内径可为38 mm。
通常船舶两舷的管路均装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对于专项营运的船舶,如客渡船,船舶排放管路可选择配备一个主管机关接受的排放接头,如快速连接接头。
03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一)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的适用范围
所有船舶
油污水舱系指明确指定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残油(油泥)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弃液压油和润滑油。
残油(油泥)舱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内底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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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舱底水储存柜系指在其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柜。
通常船上将残油(油泥)称为污油或者油渣,相应的舱室称为污油舱或者油渣舱;油渣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水排放管路可通过共用排放管连接到标准通岸接头,但不允许将残油驳至舱底水系统。
船上一般设有舱底水舱和油渣舱(残油油泥舱),现船上为了方便直接将油渣舱排岸与舱底水排岸设计为各自单独排岸,但其通岸接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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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油水标准排放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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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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