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全球贸易必须往来——这我们知道。承租人在即期短租下承担的合同义务鲜有延迟的空间——这我们也知道。我们还知道,出租人有义务管理、更换船员。但我们不能接受的是,少数承租人在船舶交付时故意无视船员换班的需求:并不是说承租人需要全部买单,毕竟租船行为本质是商务谈判,但不代表承租人和船东不该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就船员换班的需求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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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的本质是双方的“配对”——承租人通过租船运货、船东通过船舶运营从而分别获求商业利润。双方关系受合同自由的约束,也即双方可以根据自身谈判力,对合同条款自由协商。出租人不能轻易将繁苛的条款施加于“说不”的船东,但他们可以在开始协商前明确说明不予考虑的船舶类型。而BIMCO所关注的船员换班危机,正是承租人订约前的要求有所关联。
从我们的会员反馈中,我们获悉在部分贸易板块,尤其是干散货领域,一些承租人拒绝接受在约定交付时间的14天内已经或需要进行船员换班的船舶,或者船东有意在航程中更换船员的船舶。先不论对错,此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即期租船的情况下,因为单航次通常为期较短,而且船东一般会提前知晓船舶的挂靠港。在如此短的租期中,COVID-19导致的相关延迟会对承租人的商业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而承租人面对更为长期(比如数月或数年)的期租,且挂靠港口的范围只能笼统概括为全世界的范围内,需要采取更实际的措施。BIMCO的COVID-19船员换班条款就特别适用于此类长期租船合同,以鼓励双方就该问题合理寻求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在意定的挂靠港不支持船员换班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船东指定船舶前往另一地。
船员换班条款促进双方商谈
但即使双方无法同意让船舶进行绕航,船员换班条款仍可发挥重要作用,促使船东和承租人在困境中就船员换班这一重要问题展开对话。我们要牢记,船员换班问题是由于疫情和旅游限制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不该沦为各国政府利用疫情作为经济杠杆的政治工具。
目前,业内并没有针对船员换班的万灵药。BIMCO条款将适用于合同租期延长和合同订立之初挂靠港未知的情况。即使双方不同意并入该条款,协商本身也有可能成为寻找方案的良好开端。
双方的有效沟通实在是重中之重。船东应明确向出租人解释换班计划、过程,并坦诚可能导致的延误。承租人也应认清局势并非船东所能控制。只有双方合作,船东才能倚赖承租人并提供可持续运输服务。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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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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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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