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连续发现三起船舶法定文书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另据统计,2020年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对国内航行海船涉及船舶法定文书行政处罚超2000件次。
相关船舶法定文书是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原始记录,是公司和船员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证明,也是海事调查中的重要证据来源,更是海事部门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不按规定配备、记录和保存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罚款又扣分!
01 检查中的案例详情
地点:2020年12月8日,青岛前湾港区,集装箱船舶Z轮。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很快到位,《车钟记录簿》迟迟未拿来。
突然有点小紧张
三副迟疑片刻,拿来《车钟记录簿》,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Z轮《车钟记录簿》自2020年11月18日-12月8日未记录,属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船员罚款1500元,责任船员扣4分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表明:部分船员对船舶法定文书包含内容和其重要性认识不足。
那么问题来了~
船舶法定文书包括那些、如何配备、
怎样管理保存?
船舶法定文书那些内容,该如何记录?
常见问题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02 船舶法定文书的种类及配备要求
文书种类:
船上的法定文书主要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车钟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执法人员通过查验记录内容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性来验证船员的适任能力和船员职责。这些法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海事调查中的重要证据来源。
配备及保存管理要求:
03 船舶法定文书记载哪些内容,该如何记录?
航海日志:
《航海日志》是记载船舶航行和停泊中所发生的一切事件的技术和法定文件,是反映船舶航行、停泊和运输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它记录的内容包括天气、海况、航线、航速、船位、碰撞、救助等情况,以及船舶抛锚、靠离码头、装卸作业中发生事件,《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纠正情况等。
轮机日志:
《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清楚端正,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轮机长全面负责审查监督轮机日志的记载及保管。
车钟记录簿:
《车钟记录簿》是船舶的重要法定记录之一,主要记录船舶动态条件下的车钟信息。驾驶台和机舱均应配备,并由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同时负责记录,记录必须严肃、认真、准确,记录者应在每页下面签名,船长、轮机长在每航次结束后审阅。
油类记录簿:
《油类记录簿》由国际公约统一规范,为国际通用法定文书,相关格式必须与《MARPOL 73/78》及其修正案附则I 第IV章附录III规定一致。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是用来记录机器处所的作业,第Ⅱ部分记录货油或压载水的作业。
垃圾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将垃圾分为A至K类。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 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 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货物记录簿:
《货物记录簿》是《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从事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必备的防污染法定文书之一,用以记载各项涉及有毒液体物质和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混合物的操作。检查货物记录簿的目的是对载运有毒液体的船舶货物驳载、洗舱、排放洗舱水的过程起到全程监管作用。
各记录簿的扉页提供详尽记录规范和要求,请船员仔细研读、遵照执行
04 常见问题及部分行政处罚案例
1、涉及的行政处罚: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典型案例:“A”轮因《航海日志》未随船携带,存在“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法定幅度: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涉及的行政处罚: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典型案例:“B”轮未取得并随船携带《油类记录簿》,存在“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法定幅度: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
3、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典型案例:“C”轮《航海日志》未记录救生消防演习内容,经询问船长,该轮近期开展了相关演习,但未在《航海日志》中记录,存在“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法定幅度:对责任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对责任船员进行违法记分,记4分。
4、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典型案例:“D”轮《油类记录簿》中记载通过15PPM油水分离器处理过船舶污油水数量是2.1立方米,其最大处理能力为1.0立方米/每小时,污油水单位时间内处理数量远远超过了油水分离器最大处理能力。该轮存在“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法定幅度: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以下罚款。
5、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
典型案例:“E”轮在某时间段营运过程中《油类记录簿》记载产生的污染物数量约3.64m³,其中残油柜留存数量约为1.2m³,期间无污染物排放记录,无污染物接受单证。经现场勘验,残油柜实际留存残油为0m³。存在“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法定幅度: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典型案例:“F”轮伪造《航海日志》有关记录,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
法定幅度: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7、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
典型案例:“G”轮《垃圾记录簿》遗失未在船保存,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法定幅度: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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