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发《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接下来,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个定义修订
(一) 修正案对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重新界定为:
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MHB) 和既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同时具有 MHB 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二) 三类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
1. 危险货物(见9.2.2),不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
2. MHB(见9.2.3);
3. 危险货物还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
9.2.2 危险货物分类
《安全公约》第VII/7条定义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就本规则而言,危险货物须按《国际危规》第2部分对类别进行划分。
9.2.3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
两个栏目新增
修正案将附录 l 中"特性"表格由六栏修改为"物理性质"(包括"尺寸" "静止角" "散货密度" "积载因数" )和"危险分类" (包括"类别" "副危险性" "MHB" "组别" )两部分,并对附录 1 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的"特性"表格进行了替换,为大部分MHB物质确定了所具有的化学危险性。
旧版
新版
两种货物修订
(一)铝土矿
1. 修正案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矿粉"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修正案在附录2中增加了第1.6节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葡式/樊式测试法,适用于直径小于1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30%的铝土矿,和直径小于2.5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的适运水分极限检测。
2021年1月1日起,交付海上运输铝土矿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铝土矿是否应当适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铝土矿粉"条目;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
2.铝土矿若以C组出运,应当参照铁矿石注明货物粒度分布,注明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粒度检测报告佐证。
(二)种子饼
修正案将"种子饼(无危险的)"明细表修改为"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并且不符合第4.2类或MHB货物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同时新增了"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符合MHB物质中自热固体衡准但不符合第4.2类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包括在"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a)""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b)"或者"种子饼UN2217"三个条目中的,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未达到第4.2类判定衡准的种子饼或者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或者"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C组)"明细表的要求交付船舶运输。上述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八个新增货品
(一) 修正案在附录 l 中增加以下新的明细表:
(二)带UN编号同时具有MHB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